标题 | 论工程基建项目中职务犯罪调查制度的构建 |
范文 | 成乔明 李伟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已经成立,将专门用于调查职务犯罪,并且有权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管和调查,这是我国工程基建项目清正廉洁化的又一契机。工程基建领域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许多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都跟工程基建项目建设捆绑在一起,所以当务之急需要将工程基建项目的监管纳入国家的监察制度,同时要注重工程基建项目自检、监察调查与司法调查衔接的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 工程基建 项目管理 职务犯罪 监察调查 衔接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乡村景观设计的策略研究”(17YJA76008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成乔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设计管理,艺术学理论;李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展示设计,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57 自2016年开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全国性大会上提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问题,并强调应当扩大监察范围、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机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应当覆盖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范畴,从而为国家监察体系搭建了基本的组织构架。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经审议通过,3月2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在北京揭牌成立。这是国内工程基建项目设计管理清正廉洁化的重要契机。 一、工程基建项目中的职务犯罪现象最为集中 工程基建一直以来都是国家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人们甚至用“一个工程建起来,一帮官员倒下去”来形容工程基建项目中腐败犯罪现象的严重性。例如2002年至2007年,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李XX、曾X、胡X因职务犯罪相继被调查,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3年、无期徒刑;2008年4月份,重庆市三峡水务巫溪排水公司原经理万XX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依法逮捕;2014年2月份,醴陵市法院对隆回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周XX就县内土地出让和楼盘建设中受贿罪进行了审判,判处周XX有期徒刑10年;2015年9月,新疆某设计院新能源室原副主任、原主管总工焦X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8年,其所受贿赂和贪污款项700万元从个人财产中悉数追缴;2016年11月中旬,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黔西南州交通勘察设计院地勘科原副科长方X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侦查,12月因方向涉嫌受贿罪而被刑事起诉;2017年6月中旬,惠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原主任李XX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7年11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原院长、原党委书记刘XX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工程基建项目往往款项巨大、环节繁复,致使工程基建项目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而且犯罪周期长、犯罪行为隐蔽、涉案人员链复杂,往往给对工程基建项目中职务犯罪的监督和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同时,国家公职人员经济案件中,80%左右都与工程基建项目联系在一起。这给我国新的监察制度建设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二、工程基建项目“三位一体”监管制度的构建 工程基建项目组本身就具有自管理职能,这是工程基建项目监管体系的第一层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以模块化的方式构成一个巨大的管理系统,统一在工程投资方、工程所用方的总监管之下,这些模块化管理相互衔接、相互帮助、相互协同,共同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其中就包含了对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工程基建项目运行中的清正廉洁,工程基建项目的监理方同样具有监督工程质量、指导合法施工、巡查工程现场纪律的职责,对于管理者的职务犯罪有权检举揭发。一些国家性、公有性工程基建项目组也成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用于监管和调查项目运营中的职务犯罪。国家监察委是工程基建项目监管的第二层管理,这第二层管理运用不定期的巡察形式对许多大型工程基建项目进行突击检查,也随时接受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和调查。2018年,浙江宁波市监察委就工程基建项目对有关监管方做了具体的规范,如不允许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妨碍、插手、干预、影响工程建设;不能将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变通为不招标、邀请招标、“明标暗定”或者规避公开招标;不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拨付、结算和审计,不违规利用支付工程款、政府采购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或变相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等。工程基建项目中职务犯罪的第三层管理就是司法机关的介入调查,如检察院同样具有接受人民检举揭发的职责,受举报后将公务人员犯罪案件移交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可以派员协助监察委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监视、控制甚至拒捕。自检系统+监察系统+司法系统“三位一体”协同式监管制度为工程基建项目提供了步步为营、层层推进的管理模式。其中自检系统是自我监测的第一步,为的是能将职务犯罪湮灭在萌芽状态,而监察委的深度调查却是工程基建项目重要的核心监管力量。司法系统是职务犯罪初步调查重要的辅助力量,因为早期调查的参与可以使司法机关在随后的审查、复检和审判中更加顺畅。通过法律形式在监察委下成立专门性工程基建项目调查机构很有必要,该机构应当由法律专家、调查专家、设计專家、工程建造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门用于对工程基建项目的巡察和涉案调查。依法对工程基建项目进行监管是基本的工作原则,法治代替人治是中国重构体制的关节点,打破人情社会并创造法理社会,是中国重构体制的必由之路 ,这也是“三位一体”监管制度发挥最大效能的前提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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