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
范文 | 程坤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证据制度,是规范司法活动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证。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之变得更为完备和清楚,但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还存在着许多依据现行法条无法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文将通过论述我国现行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在对我国现阶段刑事非法证据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的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和司法活动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和参考。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含义与由来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含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进行甄别、认定和排除的证据制度。是一系列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国家。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的演变总是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息息相关,从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到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高度发展一度促成了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国家,为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持。 美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有很多,形成了诸多重要的规则,为世界范围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一个模板式的法律。从美国确立这个规则到对这个规则进行的高度完善与执行,对英、德、日等两大法系的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所以,从每个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身上,我们或多或少的都可以看到美国法律的影子。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个缓慢却稳定进步的过程,从不完善到现在的大致成熟,一路风雨却一直在发展,这是我国法制逐渐成熟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制建设一路同行,各项制度也是得到了确立。人民法律常识的增长也为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提供了强大的民众基础。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全面进步是促进我国法律完善的重要动力。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见于第54-58条,此处对法条暂不一一列举。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关于此项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多,除此之外只能在司法解释和先关规定中找到类似的制度,可见我国对于此项制度的规定仍然显得粗糙。因为法律条文不尽然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二)我国刑事非法證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 第一,立法对于证据审查的种类规定得不够详尽。因为司法活动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而对于某些需要审查的证据,我国法律却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导致出现了需要对某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却发现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以至于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困难,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和排除合理性怀疑。 第二,法条字面意思理解存在困难。例如,对于实物证据,提到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下会予以排除,但是何谓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对其应该达到什么标准,这是很难对其进行定义的。关于非法取证的方式规定的也不够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取证方式包括“欺骗”“威胁”“引诱”等,对于例如“威胁”“引诱”等词语,相信在司法实践中,或许是有意无意的,很多司法人员总能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能存在一个官方的评判标准,笔者相信,法律中这些至关重要的词语会更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把握。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对非法取证方式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界定。 第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众所周知,如果没有相配套的制度来保障实施,那么想要一项制度得到妥善的贯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例如,我国就并未规定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惩罚制度,这就使得某些司法人员作出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他们在绩效、破案、社会舆论等等的高压下,不惜铤而走险,弃法律的权威于不顾,在司法活动中肆意侵犯人权,为得到证据而不惜进行刑讯逼供。 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如上所述,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据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这样的规定无疑会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难度,这就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出现,例如:法官为了减少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就选择不去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物证进行审查,从而导致了非法证据却被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况出现。 第二,近年来,虽然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是据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反映,在庭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就是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申请,认为证据存在不合法性,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而相对应的,对于此类案件,大多数法庭在对情况进行审查后,却没有相对应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为了破案,不惜铤而走险去触碰法律的红线。由于我国目前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标准,在客观上起到了不良导向作用,如侦查机关在办案中盲目追求破案率,检察机关追求的批捕率、起诉率等等。法院则把发回重审率、维持原判率、二审改判率等数据作为审判业务主要考评指标。都用这些数据来作为绩效考评制度考核办案工作。这就导致了侦查机关在高压下不得不踩着法律的红线去办案,为了案件能够得到突破,在明知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还仍然作出刑讯逼供等等的不合法行为,这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3.制度执行主体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执行主体是我国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的素质也直接影响到此项制度的贯彻,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有部分司法人员并未能够接受专业的长期的司法培训,导致其业务素质不高,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心有余而力不足。除此之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想要得到良好运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我国在近年来才开始大力对司法资源进行投入,想要见效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我国司法资源仍然会很欠缺。随着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意味着对证据的收集应该更加科学与小心,也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考验,司法人员的素质在影响到制度的施行时,也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 三、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立法规定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应该在刑诉法上给予单独的、准确的、全面的规定。其次,在宪法上,增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专门性宪法条文,作为一个统领性的条文。最后以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增强实践中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立法建立配套的制度。鉴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直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条文较少,仅限于54.58条,由于文字数量的限制,我国可以另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以此规范我国司法活动。 (二)建立惩戒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禁止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是并没有建立相配套的制度来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也没有规定对非法取证的人员的惩罚措施。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对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惩罚,而对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理则没有规定处罚措施,这部分完全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部分侦查人员的有恃无恐,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惩戒制度,对那些违法取证但是又没有触犯刑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三)扩大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 目前我国《刑诉法》第54条和第48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不一,对于实物证据只包括物证、书证,而对于别的证据却没有规定,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便,建议扩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法定证据种类,将所有的法定证据纳入可排除的范围。所以,完善此项制度必须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规定,只有面面俱到,才能实现一项制度的完善, (四)转变传统司法观念 需要完善一项制度,对于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说,都必须要纠正他们司法观念中不正确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为了办案而忽视人权的办案思想,以至于出现司法不合法的现象,从而导致了非法证据出现。所以,我国应该紧抓执法人员思想教育,通过思想上的引导,辅之法律的惩戒制度,逐渐转变司法人员的传统不良观念,因为观念的转变并非短期就可以见效,所以必须及早重视,及早采取措施。 (五)借鉴有益的国外经验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人权民主运动催生了这项证据规则的产生。该规则产生后几经波折才逐渐成熟,以后基于国内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又做过不同程度地调整。可见,各国多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设计不同的规则,使这一规则深深植根于自己的本国法律土壤之中,结出适合自己本国国情的果实。我们吸取和借鉴其他各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的成功的经验或是失败的教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制度的设计与实际情况的相关性与吻合性,正确地进行相应的法律移植。 (六)司法人員精英化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一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主体,其执法水平决定着一项好的制度能否得到落实,所以,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对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由于没有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许多未接受过专业法律培训的人都进入了司法工作机关。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涉及到了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需要运用到各项法律法规,执掌着保障人民权利和剥夺人民权利的重大职权,是一个极具敏感性和特殊性的岗位,所以必须着力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这是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要提高职业准入制度,力求司法人员精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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