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法总则规定网上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
范文 | 摘 要 信息网络时代的带来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威胁,同时还造成很大一部分人沉浸在网络世界中。基于这样的条件,网络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就给广大民众的安全财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在《民法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对网络隐形财产的严格规定,这就对民众的网络财产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 网上隐形财产 民众法则 价值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26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网络犯罪分子也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对网民的隐形虚拟财产造成了影响。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来切实保障网民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来说,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得到了完善,同时加强了对网上虚拟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保障网民的权益不受损失。 一、民法总则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上隐形虚拟财产的产生,使这种虚拟财产迅速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然而,在法律中很难明确论断,这就不能让这种财产得到法律认可,也就不能保证网民的合法权益。在网民对网上隐形财产利益越来越重视的条件下,我国的立法体系也只能加强对自身的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在《民法总则》中对网上虚拟财产进行了认定,同时也在不断改正的过程中。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明确的性质规定,同时还有相关条文规定了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只是在这种准则中并没有对这种财产的归属进行准确的定义,而是把这种虚拟财产归入房屋投资储蓄中去。这两个条文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这都明确表明了网上虚拟财产具有的属性。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不同态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会产生明显的分歧,这就不能达到虚拟财产管理的要求,因此,在《民法总则》又不断的改正,完善一系列的规定,同时也逐渐完善了网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同的人对网上虚拟财产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就包含了以下几种看法。 (一)物权客体说 物权客体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一般会认为,网上虚拟财产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属性,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实物,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种虚拟的实物,是网络时代的衍生物,这就可以明确这种虚拟财产的物权,只是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能作为法律的参考。 (二)债权客体说 网上虚拟财产的债权客体提出者大多数都认为,在使用网上虚拟财产的过程中要建立和网络运营商的联系,要结合不同的技术。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网络服务器状态的限制要对网上虚拟财产拥有者进行一定的规范管理,很多人的财产都来自网络游戏和其他运营商或用户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交换,这就要求在网上虚拟财产拥有者行使有关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同时,要加强对网上虚拟合同的管理,加强对软件使用的监督,这样才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管理和维护。因为网上虚拟财产在行使权力上有明显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债权类的归属,因此,这种财产一般只能作为债权的客体,是不能成为物权客体的。 (三)知识产权客体说 网上虚拟财产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者认为,这种网上虚拟财产是进行网络游戏开发得出的成果,这就可以让网上虚拟财产进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中。对于大多数网络游戏的开发商来说,要把网上虚拟隐形财产看做一种宝贵的知识著作产权,并且要加强对它的保护。在网络玩家看来,只有把握好这种产权的使用权,系统玩家才可以通过游戏过关来获得网上 隐形财产,但这并不是就对这些网络数据具有所有权和独占权。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该被作为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创选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还需要一定的载体作为支撑,这时候就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玩家的知识产权来对待。 (四)其他学说 除了上述提到的看法之外,在网上虚拟财产性质界定上,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学说。比如说,还出现一些学说,明确否认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财产,并且不认同网上虚拟财产的存在,另外的一些外来学说也却是偏执的认为网上虚拟财产就是一种债权,总之,各种学说都有其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在对网上虚拟财产的看法各種各样的背景下,对《民法总则》中的网上虚拟隐形财产的信念也就越来越坚定了,这也就造成了《民法总期》对这种隐形财产的看法站在了中立的一方。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客体重要价值的论述 《民法总则》中指出网上虚拟财产其实是网民民事权力的一个重要客体,同时还应该把它作为物权的客体来看待。这种说法在民法而且在人们的身边都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这种说法还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一)增加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 网上虚拟财产一直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是一种被虚拟化的现实事物,它以数字化的形式一直存在于网上虚拟的世界中,在一定条件下来说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又具有排斥其他事物性质的一种信息资源。在网上虚拟空间中,这种资源是必不可少的,它主要利用数字来模拟现实中的实物,并且不断表现出这种实物独立的个性,这就可以有效的排除他享有的法律特征。关于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特点,也就可以证明了网上虚拟财产权也就是物权的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而虚拟财产在符合物权的前提之下,同样具有和现实财产区别开来的特殊性。这是对网上虚拟财产的物性所做出的一个较为客观的结论。 (二)要给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带来一定的安全性 网上虚拟财产也可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它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两种类型和模式,也就是说在网上虚拟世界中它也可以作为动产物和不动产来使用。在目前对网上虚拟财产应该归于物权还是债权的问题上存在很多的看法和争论,大部分人都是把眼光重点放在了网络游戏和比特币上,这些人通常都认为这种看法能够更好的解决一些现实中的问题,同时还可以避免还不把它纳入物的范畴中的难题,不存在给民法增加更多问题的情况。其实,网上虚拟财产不仅不是比特币和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同时还不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虚拟动产,相比网上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不动产,这种财产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就好比,网站作为网络企业也可以说是个人在网络中进行投资的网上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不动产,这种不动产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被投资的建筑物具有相同且对等的价值,可以这样来说,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给这种虚拟的动产和不动产设立物权,这其实就是想让这些网上虚拟财产有了一定的所有权权利人对这种虚拟的动产和不动产有一定的占有权,这就让这些拥有者可以大大享受它带来的收益。 (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的完善,同时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现如今的商业模式交易中,最突出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价值量较高的交易模式就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的网络交易,这种交易模式就包括了网络买卖交易和网络服务交易这两种类型。在网络买卖交易中,淘宝、天猫、京东这一类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网络买卖交易平台数额的增长。和这种大大致相同的是,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的观察,这种每络服务交易每天都在不同的时间段产生。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一些买卖交易,就很有可能出现一定的网络民事纠纷,也就是说,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对网络店铺的所属产生争议。在网络交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店铺转移在法律法规方面有所滞后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但是虚拟店铺作为虚拟财产的一部分同样具有物的属性,对网络店铺进行转移还要依托它本身具有的债权属性,要想对网络店铺进行转移就必须得到作为债权方之一的网络平台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转移。这种意见的征集是正确的,但同时还需要休息的是,虚拟财产中的网络店铺本身并不是一种债权,同时也不具有债权的属性,对这种网络店铺进行转移实际上是依靠它作为交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实现的。 因此,《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网上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的重要价值之一,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网络交易参与者提供了网络交易服务的法律关系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四)加强继承者对网上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障 在2012年并没有对《民法总则》进行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在对网上虚拟财产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然而,这种争论的重点,主要是对网上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问题上。一般情况下只要认为网上虚拟财产的重要属性是物的话,那么就很容易把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划分到财产的范围中去,也就是说自然人在生前拥有的所有网上虚拟财产也就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可以说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只要这种财产的权利人是人,在他发生死亡的情况下就可以把遗产分给继承人。和这种继承一样的道理,网上虚拟财产只要还具有物的属性,就会产生一定的所有权,这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在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这种网上虚拟财产也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种真正存在的遗产,同样可以被原有财产拥有者的继承人所继承。对于这种网上虚拟财产的不同看法和观点,以及对于物的属性和所有权的争论,都是在对网络店铺最终权属进行探讨,这个问题就和上面所提到的继承权有一定的相同之处,这时候产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解决。在网络店铺进行经营权转移的过程中,存在三种权属的现象,只是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对店铺的所有权进行变换,道理大都相同,继承网络店铺的过程中也不能對店铺的所有权进行继承。 所以,《民法总则》中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网上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这就更好的决定了解决网上虚拟财产在继承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同时这种对网上虚拟财产的解决是具有一定的科学和理论依据的,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网民数量仍然处于不断增长的重要阶段,增强对网上虚拟财产安全性的保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网络安全带来一定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也给网民打造了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和氛围。因此,要提高对网络客体的要求,要让网络客体充分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力,同时要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寻找恰当的法律知识来对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进行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互联网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是法制社会不断完善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杨立新.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 东方法学,2017(3). [2]唐浪. 《民法总则》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研究[J]. 法制与经济,2018(4):87-88. [3]陈玮.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J]. 社科纵横,2018(8):107-111. [4]崔建远. 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J]. 比较法研究,2017(3):184-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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