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问题
范文

    摘 要 对诉讼行为进行合法的法律检察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监察制度之下,检察院拥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利和义务。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法律、监察和诉讼监督三者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本文最终将落脚于我国现有监督模式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诉讼监督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诉讼监督 审查起诉 事后监督 侦诉一体化

    作者简介:孔祥惠,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业二级法律顾问,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74

    一、诉讼监督概念辨析

    (一)法律监督

    一般来说,法律监督是指在维护一国法律的有效实行和在法治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的目的下,国家的专业监察机构,在我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法律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法律效力的检察行为。法律监督是一个宏观的运行过程,涉及法律立法、法律适用、法律执行、法律解释等广泛而复杂的层面,它涉及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同时也涉及非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

    (二)检察监督

    檢察监督的概念是相关的检察机行使法律赐予的权利行使其检察权利,有着对其他的国家机构机关部门违法行为行使法律的权利,可以对被检察的对象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行使职能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督促的权利。

    (三) 区别与联系

    诉讼监督是国家的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制度的明确体现,在这一工作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检察机关职能中的法律检察性。而与之不同的是,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机关检察权的实践和重要组成。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着制约性和监督性的双重特点。其中,制约性体现在检察机关拥有法律和宪法赋予的公诉和批捕的权利。而监督性则主要是靠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来完成的,而诉讼监督则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监督体现在诉讼环节,还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及法律解释等非诉过程中,而诉讼监督仅仅是在适用法律解决诉讼纠纷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其适用范围不能超出诉讼过程这一区域设定。故法律监督涵盖诉讼监督,其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的特点与功能

    (一)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特点

    1.监督时间的事后性。一般来说,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有关执法部门活动的监督行为分为监督中存有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两种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部门拥有法律赐予的侦查权,因此从整个侦查流程的开始到结束,除去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行为之外,我国的公安部门都有国家赋予的自行决断实施的权力,故侦查监督除逮捕措施的采用以外,均属于一种事后监督。而侦查机关对于逮捕的实施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它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再交由侦查机关执行。即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便履行了它的监督职能,属于一种事中监督。除此之外,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作为刑事诉讼中承接侦查阶段的环节,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在整个案件侦破中收集的已经整理完毕的案卷资料,来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故审查起诉中的诉讼监督则属于一种事后监督。

    2.纠正违法的行为方式。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一般由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直接提出口头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院会以对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警告并进行纠正活动。而当侦查人员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着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构成了犯罪的话,检察院应当对此进行立案并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相比,对于违法行为没有通过口头纠正违法的方式。一般的违法行为,也要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具体包括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移交侦查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诉讼公正的裁判还可以提出抗诉。抗诉是在审查起诉监督纠正违法中不存在的方式。

    3.认定错误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否正确,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分析证据,梳理案件事实,认定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的罪名错误,应依法予以变更,并按照正确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功能

    1.对侦查的监督功能。公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包括纠正违法和追溯漏犯。纠正违法主要包括对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私分扣押款物,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违反办案期限等情形进行监督;追溯漏犯主要对是侦查机关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进行监督。

    2.证据的补充补正功能。补充证据是指通过在审查起诉的监督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案件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补正证据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合法性难以被证实,这就包括了具体的证据并不完整,是瑕疵证据,甚至存在着非法证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举证的公安机关提出对证据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对其进行补正的要求。证据的瑕疵或者不足的情况下,会使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或者无法对嫌疑人提起公诉,这样不仅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嫌疑人也不能受到其应有的审判与处罚,使正义得不到声张,而审查起诉的诉讼监督就可以起到对证据及时进行补充补正的功效。

    3.案件过滤功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它将侦查行为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筛选出来,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当起诉现象的发生,以免大量不符合审判要求的案件进入法院,造成时间和国家法务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

    4.分流案件功能。现今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及犯罪领域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庞大数量、情况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会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对全部刑事案件均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效率显然不高。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案情较为明了,举证比较充分,对案件的判决争议不激烈,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重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加快了简易案件的诉讼进程,避免久拖不决,使被害人及时的得到赔偿。

    5.保护人权功能。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兼顾对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当下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愈加重视。对嫌疑人的人权也应给予特别的关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被追诉一方显然处于弱势,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大。刑法直接悠关犯罪人的自由和生命,故要慎而又慎的对待审查起诉环节。

    三、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文本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侦查完毕后,必须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8条对顶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几个主要方面,包括了证据方面的是否存在对被害人和證人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刑讯逼供或诱供的行为,或者是否存在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行为;对待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是否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放纵包庇的现象;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四、我国现有监督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一)审查案卷的封闭单面性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案卷来决定是否对被追诉人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并制作侦查案卷,但在侦查案卷材料的形成的过程中,几乎全是由相应的侦查机关进行。而其他的诉讼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加之制约监督不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侦查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仅根据侦查机关移送案卷审理案件,易受侦查机关先入为主的观念引导,形成预断,只能看到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对案件的展现,不利于其自身把握案件真实全貌。

    (二)监督的事后性

    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存有事后性的特点。这种庭后的评价纠正,无法做到及时的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地消除遏制可能或已经产生的不利后果,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或不当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权利。而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尚不能进行迅速有效地进行反馈处理,违法的审判行为的处理延后和难度较大,也对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五、 我国的建议与对策

    (一)监督方式多样化

    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监督。口头监督主要是口头纠正违法通知,书面监督方式主要是检察建议,在此基础上,除了等待新的立法规定多种监督方式外,检察机关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扩大监督方式,综合运用书面检察、书面纠正违法、实地考察、暗访、与有关人员组织谈话、开展座谈会、开展联席会议等方式,避免单一的监督方式流于形式化、作业化,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作用与功能。

    (二)事后监督的转变

    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侦诉分立,但实际操作中也不乏侦诉一体的运用,对监督模式的转变也在慢慢进行着摸索,以渐进的改进和完善方式推动侦诉关系进一步优化。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引导取证办公室的检察室,该检察室可以适时介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对于证据和案卷的收集处理汇总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工作,避免出现因为缺乏监督导致的证据案卷信度降低的现象,在具体的工作中,案件的审查工作以及起诉逮捕工作都由同一位检察官进行,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检察工作的效率。而这一制度同时也可以在审查逮捕时,由该检察官指导侦查部门的工作,网络科技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大幅提高。

    这种事后监督模式向事中监督模式的转变,不仅可以使监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卷办理案件的封闭单一性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一方面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活动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进一步来说有助于使侦诉两方在对证据的收集证明问题上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和诉讼目的协调统一,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六、结语

    新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加深以及对司法腐败现象的关注日盛,审查起诉环节作为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接审判环节的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诉讼监督有效限制了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护被害人及嫌疑人双方权益不受不合法的侵犯和掠夺。我国的审查起诉阶段不免还存有一些缺陷与弊端,我们要积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其能够充分地发挥自身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论诉讼监督[M].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5).

    [2]洪浩.检察权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11-112.

    [3]朱孝清.论诉讼监督[M].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5).

    [4]王日春.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解读[M].社会主义研究,2009(3).

    [5]杨迎泽,薛宏伟.诉讼监督研究——中国监察诉讼监督视角[M].法律出版社,2012:198.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16: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