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认罪认罚程序下的值班律师制度浅析 |
范文 | 摘 要 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设置值班律师制度保护了被追诉人的权利,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当下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案件处理流程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影响了制度实施的效果。本文围绕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探讨如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才能更好的为认罪认罚程序服务,对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队伍建设以及制度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权利保护 辩护权 作者简介:陈薪宇,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47 2014年8月国家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次提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11月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到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其中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能够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且可以让被追诉人得到公正审判的制度,其具体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从中可以看出,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参与主体。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不仅让认罪的被追诉人得到律师的帮助,保护了自身的权利。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当下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影响了值班律师保障追诉人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围绕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展开探讨。 一、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意义 (一) 改变认罪认罚程序中控辩双方不平等的格局 认罪认罚程序的产生,不再只有单一的对抗性司法格局而是成为了合意与对抗共存的司法格局。但正是因为合意性的产生,被追诉人可以自认其罪,很可能会导致其在国家机关的公权力面前,由于缺乏律师的保护而被迫认罪。正因如此,被追诉人迫切的需要值班律师的保护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美国学者费希尔在研究认罪案件时强调,“虽然被追诉人名义上享有认罪或不认罪的绝对权利,但是他们会经常发现,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自己根本不享有任何保护”。 虽然被追诉人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诉机关方面前,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产生的心理压力以及对法律、事实的认识程度不同,很难清晰、理智地说出自己的看法。 因此,只有让值班律师参与到在认罪认罚案件进程中,减少被追诉人心理压力并维护其诉讼权利,才能让双方地位平等,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二)保障认罪基于被追诉人真实意愿 只有控辩双方在认罪、量刑方面达成合意,才能进入认罪认罚的程序。侦查阶段,被追诉人很可能会在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面前,因为恐惧而被迫认罪。因此,值班律师若能真正参与到诉讼进程中,一方面能够给被追诉人减少畏惧,清楚地知道法律后果从而理智地做出选择;另一方面能够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背书。 (三)提升刑事诉讼效率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始终体现了对正义的追求。尽管认罪人罚从宽制度加速了訴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也应当坚持“底线正义”。值班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它们往往没有足够的约束。在“流水线”式的运作方式中,后者阶段可以认同前一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诉人因程序不公正而上诉,将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费用,这样便不能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提升刑事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认罪认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尚未明确值班律师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在司法实践中,通知值班律师到场时间通常只是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这就造成值班律师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身份,仅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等进行了措辞的区分,具结书上律师的签名仅仅是为了证明具结书的合法性,发挥不了值班律师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尚未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 部分司法机关受传统法律援助观念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影响,从而认为值班律师仅限于提供法律帮助,而无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甚至认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事实证据已确实、充分,如果值班律师还调查取证、阅卷,与认罪认罚制度高效率的特点相悖。因此,试点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可能会仅在关键阶段,要求值班律师予以“证明”,但“证明”不是值班律师的应有职责,此项做法限制了值班律师帮助被追诉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控辩双方不平等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院批扑,审查起诉,抗诉等权力,其监督权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审查起诉和控诉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同意让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关于辩护人请求调查举证法律只规定“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其原因就是,法律赋予了检察院非常大的权力。 (四)值班律师业务水平良莠不齐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的执业年限限制、专业性限制、案件数量限制,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着经费不足、地域发展不平衡、人数不足所导致的。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会导致值班律师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存在律师业务水平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会导致值班律师需要同时为多个被追诉人辩护倒置不能对案件有详细的掌控,不能针对控方有针对性地辩护,最终导致被追诉人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后果。 (五)庭审一味地追求高效率 在司法不断追求高效率的过程中,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仅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是程序上的从快、从简。通过统计数据发现,在侦查阶段,有两个关于认罪情况的重要特征: 一是整体认罪率极高,达到98.91%;二是初次询问中的认罪率也达到了87.93% 。在没有律师的有效参与导致被追人很容易在国家机关面因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产生而心理压力从而非基于自身意愿认罪,加之没有沉默权的规定,更加剧了这种现象。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一味地从快、从简很可能导致被追诉人的翻供导致效率更低,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不仅仅是高效率,而是在追求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正。 (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得到的结果不明晰 《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量刑情节,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量刑也存在模糊性。 三、改进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建议 (一)对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能够为值班律师能够为被追诉人辩护提供良好保障。 在司法实务中,我国存在两种值班律师,一种是提供便民法律服务的,另一种才是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值班律师,虽然二者名字都是值班律师,但是二者的区别是重大的。前者只提供简单的法律援助服务,如法律咨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则是辩护律师的一种,他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服务,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因此,一方面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值班律师地位,确保值班律师能够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必须对值班律师进行培训,让值班律师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 (二)对值班律师的权利予以明确 将值班律师的权利予以明确,对于其行事权利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讯问被追诉人时,应当保障值班律师在场保护追诉人并行使监督权。一方面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行为从而非法取证。其次,应当保证值班律师阅卷权,让值班律师从案卷中了解案件情况。 量刑阶段,是被追诉人认罪后最关心的阶段,其中能为被追诉人争取多大的宽限程度也是最关心的点,这需要值班律师参与其中与检方协商。一方面,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尽可能明确,以保证能够让被追诉人以及值班律师产生合理预期,主刑、附加刑的量刑优惠及执行方式越明确,越有助于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可以在检方的量刑建议基础上,有目标地与检方充分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庭审阶段,应让值班律师出庭。正是由于案件进程的加快,需要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权利,避免被追诉人在检方压力下认罪,法庭可以根据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程度来判断其是否真正保护了被追诉人的权利,从而判断被追诉人认罪是否基于其真实意愿。 (三)建设专业化的值班律师队伍 建设专业化的值班律师队伍要从以下三点入手:一是规定值班律师的执业年限限制,如必须执业3年以上,确保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经验;二是规定专业性限制,如必须有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经验;三是规定案件数量限,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同时接手的案件数量。 (四)建立无效辩护制度 无效辩护是指律师的辩护存在瑕疵导致没有对被追诉人提供法律保护,其产生的原因是其没有履行作为被追诉人律师的基本义务,如有未阅卷、未积极参与量刑协商等原因,导致未达到合理辩护的最低标准。 值班律师能够为被追诉人进行有效辩护是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若因为值班律师没有达到合理辩护的最低标准,那就很可能导致一个不同的诉讼结果,即因为律师未尽职尽责,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此时若法院能够进行审查,可以有效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 四、结语 法律保障被追诉人有效行使辩护权。虽然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是其仍享有辩护权。因此更应当让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参与到案件过程中; 在法律上对值班律师的地位、权利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无效辩护制度,推动认罪认罚制度良性发展。 注释: [美]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M].郭志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壮,2012. 刘方权.认真对待侦查讯问——基于实证的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96-104. 王从光,刘学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律师参与——以值班律师为分析视角[J].菏泽学院学报,2018,40(6):62-66.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