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条约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 |
范文 | 摘 要 “情势变迁”是条约法中一个古老而又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作为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一个例外,可使缔约方不再履行原有条约,又因情势变迁原则在具体实践中从来都无客观的衡量标准,所以易于引起对该原则的滥用,因此在条约法中引起了诸多争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予以明文确定,同时也对援引这一原则终止或退出条约提出了数条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援引情势变迁原则终止条约仍将采取审慎的态度。 关键词 情势变迁原则 条约法 国际法 作者简介:季慧,国防科技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亚太国际关系、中东边界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41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现代国与国之间的绝大多数法律关系都受条约的调控。条约法则主要用以规范不同国际法主体间的关系。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条约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国应履行条约内容,这就是所谓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同样,条约也可按照自身的规定、缔约国共同同意或直接基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予以终止,情势变迁原则就是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一个例外。本文就将简要论述“情势变迁”原则的概念、内涵、适用原则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和国际法院的判例,以期在国际社会中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这一原则。 一、情势变迁原则的内涵 “情势变迁”亦称“情事根本变更”,其具体意涵是指:缔约双方签订条约时均默示一项条款,即条约存续及有效的前提條件是,缔约时的特定情势保持原状或基本不变。如若此项前提条件发生质变则缔约方之一可申请终止条约的有效性。此后,情势变迁原则被引入国际法范畴,并适用于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的情况。在国际条约法中,情势变迁原则指“缔结条约时,缔约方之间存在一个假设,即: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会发生变化,这是条约有效的前提;如果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缔约方有权中止条约。”国际法学者在学理上通常认可情势确实发生根本变更的前提下,缔约国可因此而暂停施行或终止履行条约。 对于是否应将情势变迁原则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执行的理由,国际法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条约基础丧失说”三种不同理论。“主观说”认为,情势变迁原则的存在是基于缔约国之意图,当客观情势的发展超过缔约时各方的意图时,情势变迁可被引用。相反,“客观说”主张,条约的效力及延续以特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国此前的事实产生变更,且此种变更对履约各方或其中一方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基于客观公正原则,条约可被修订或直接废止。“条约基础丧失说”则对情势变迁的适用前提进行了更全面的考量,此种说法主张,只有导致条约履行的主客观基础同时丧失时,才可援引此原则,两个维度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此种论说的核心观点实则是吸收、折衷了“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论述的核心要义。 在国际法中,条约缔结时情势变迁条约并非自然无效,而是缔约方可在一定条件下主张终止条约。在对方提出异议时,依据解决争端方法处理。条约缔结后,经过较短时间,情况会发生较大变化,有时作为条约背景的情势会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无法履约,或使条约的推行完全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标准,有关当事国因此对条约的终止或修改是合乎情理的,但因情势变迁原则无客观衡量标准,往往由缔约国主观意愿决定,故易于导致对该原则的滥用,所以如何协调“情势变迁”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难题。 二、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条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条件地承认了情势变迁原则,公约第六十二条称之为“情况之根本改变”,将这一原则法典化,同时也列出了极其严格的使用条件,该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中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 (1)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 (2)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义务之范围 二、情况之基本改变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 (1)倘该条约确定一边界;或 (2)倘情况之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之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它当事国际义务之结果。 三、根据以上各项一当事国得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该国亦得援引该项改变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 公约以否定性的措辞,规定了适用“情势变迁原则”的范围,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理由要求中止条约,“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方能如此,这种特殊情况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势变迁必须是缔约国没有遇见的。 4.情势变迁的结果是丧失了缔约国缔约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根本前提。 5.情势变迁将根本改变依据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公约同时规定,主张情势变迁原则有几种列外。一是边界条约不能主张情势变迁原则,二是如情势变迁的根本变化是由缔约一方自己违反对其他缔约方的国际义务而发生的,则其不能援引情势变迁原则主张废止条约。 适用情势变迁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公正客观地认定情势变迁。如果缔约一方根据情势变迁原则主张终止条约或暂停施行条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不接受,并因此导致国际争端,可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处理,也可进行谈判或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否定的方式,规定了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因此它可被认为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一个例外。如此谨慎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更作为违反条约的借口,保证条约和国际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当情势发生根本变更时使负担过重的条约当事国不至于在法律上没有终止或退约的理由。关于此项规定,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该条约规定不仅适用于所谓“永久性的条约”,即条约本身既不规定有效期间也不规定终止程序的条约。国际法委员会认为,一个以10年、20年、50年或99年为有效期间的长期条约,也可能发生影响该约基础的情势根本改变。 2.如缔约国在缔约时预见到了将来情势可能发生更本的变更,并且在条约中对情势的根本变更订立了条款,在此情况下,情势更本变更规则应不适用。 3.第26条第2项规定情势根本变更不能用作终止或退出“确立国界”的条约的理由。这里所称“确立國界”的条约包括“让渡(割让领土)条约”和“划界条约”而言,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把“确立国际”条约规定为不适用情势根本变更规则的一个例外。 三、国际实践及国际司法判例 情势变迁原则早在中世纪时就已经用于调整国际关系,20世纪以来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法实践中的判案依据。但国际司法机构对不同情势下援引该原则始终较为审慎。国际法院对1974年英国、德国诉冰岛渔业管辖权案的判例便可窥见一斑。 1958年6月,冰岛单方面宣布把其专署渔区扩展到12海里,并通知相关各国,冰岛政府将禁止一切外国渔船在其专属渔区内捕鱼,此项决定旋即引起英国和西德政府的不满,因该海域此前一直是两国合理的捕鱼范围,三国旋即就此问题进行外交交涉,后以互换照会的方式签订两项双边协定,即1961年3月订立的《冰岛——英国协定》及1961年7月订立的《冰岛——西德协定》。在这两项协定中,冰岛声索的12海里渔业管辖权范围得到了英国和西德政府的认可,但其前提条件是,冰岛此后不得再要求扩大此类管辖权,如因此发生外交纠纷,三方均有权利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以寻求公正之裁决。然而,上述协定在维持了十年后便又生枝节,1971年7月,冰岛再次单方面违反协定,除了宣告拟终止履行1961年同英国、西德订立的两项协定外,更声称从次年9月1日起,拟将本国有效的渔业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即从此前公认的12海里扩大到其认为合理的50海里处。为避免利益受损,英国及西德政府主动与冰岛展开外交协商,希冀冰岛方遵守并履行此前的双边协定,但冰岛立场坚定,拒不妥协,导致三边协商无果而终。无奈,英国和西德政府按此前约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予以受理。然后,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冰岛以国际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为由,拒不到庭应诉,对于初步反对意见,国际法院于1973年2月做出裁定,以14票赞成对1票反对驳回了冰岛的反对意见,最终认定其对此案有管辖权,案件的实质诉讼程序重新开始。 在冰岛向国际法院提出辩诉状中认为:自1961年协定签订以来,国际海洋法已日臻成熟,大多数沿海国认可,一国的领海范围为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则可进一步外扩。因国际法规范已然发生根本改变,故冰岛政府没有理由继续履行此前12海里的渔业专属管辖权范围,否则对本国不公。 冰岛的上述立场涉及条约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 针对上述声明,国际法院最终判决:“国际法承认决定缔约方接受的请示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如果这种根本性变化导致当事方承担义务的根本改变,那么当事方可在一定条件下宣布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这一原则及该原则适用的条件及例外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第62条在许多方面可以被认为是对因情势变迁而导致条约关系终止问题的现存习惯法编纂。” 在国际法实践中,援引情势变迁原则终止条约的案例较多,1926年中国政府就依据该原则,要求废止1865年与比利时签订的《中比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于1928年签订了一项新的条约,废除了比利时根据原来的条约在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2001年,美国政府宣布退出1972年5月26日与前苏联签订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美国认为,该条约是两国在冷战时期签订的,它不再适应目前的国际形势。这可谓是以情势变迁为理由单方面终止条约的典型事例。 情势变迁原则是“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一个例外,其目的是对这一原则作出补充,它堪称是条约法中的一个安全阀,在使用时应协调好这两个重要原则,公正客观的认定情势变迁原则。 参考文献: [1]朱文奇主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20.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40-441. [3]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762-763. [4]边永民编著.国际公法案例选[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8. [5][英]蒂莫西·西利尔著.国际公法原理(第二版)[M].曲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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