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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范文

    摘 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商品交易过程中许多潜在弊端显露而出,有待进一步依赖强制性法律实现完善化的规范、调整,从而疏通市场经济的流通脉搏,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迅速、平稳,捋顺市场经济不同方面的关联性,这其中民商法就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就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背景来讲,民商法是调整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方向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我国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的基本法律,因此,不难看出民商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内的价值体现。本文就当下经济背景中我国民商法的基础理论为切入点,对民商法价值根本、核心、理念展开系统探讨,全方位阐明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 民商法 经济体制 价值体现

    作者简介:楚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26

    法律基础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前提。民商法有效综合了经济法、社会法为一体,重新定性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使得市场经济活动能够有效地在规范体制内平稳运行,将市场经济失控风险降至最低。一、我国民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秉承市场经济的基本指导理念

    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从改革开放开始时的计划经济制度,逐步过渡成市场经济体制,带动了经济理念的不断更换。由此带来的思想上的变化,极大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在新型市场经济活动上观念的更新,造成部分违法操作现象的产生。基于此,要想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秉承市场经济基本指导理念,构建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必要前提。民商法就是基于市场经济理念下所衍生的,不断完善发展为市场经济活动运行秩序的关键。

    (二)坚守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内容

    建设社会法律文明,是一切市场经济活动开展的基础条件,而中国法律文明建设则是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核心。在民商法中,依法治国对其基本理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发展至今已初见成效。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关键性地位,从民商事立法在我国立法部门所承担的立法任务责任就可以看出其重要性。无论是在财产利益关系上,或者是社会民事管理上,民商事立法始终秉持着“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方针,以市场经济运行实践为基础,来不断优化立法工作。“依法治国”基本理论在民商法中的明确,使得其法律规范性、有效性得到实质性提升,也推动着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在主体、维权意识上的不断增长,让人们切实认识到民事权利所能带来的关键性作用,认识到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构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以私法为核心依据

    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依赖于私法核心的理论保障,占據着关键性的决定地位。顾名思义,私法就是公法的有效对照,公法大多是围绕公共性权利而展开,对于上下级管理关系呈现出强制性的作用力。而私法多是关系到对个人性质的利益、权责的约束,侧重于对不同个体间对等关系的保护,民商法就是私法中典型的代表性法律。私法一贯倡导要遵循三项基本市场经济准则,即“公平、公正、诚信”,此外,其也是目前我国经济背景中民商法的准则所在。基于此,民商法的核心依据逐步转变为对个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实现经济权责明确化,保证市场经济活动公平性、公正性。二、现代民商法的价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以人为本的价值根本

    私利性是绝大部分人与生俱来的特性,社会当中的“优胜劣汰”原则正是对人类私欲的有效体现,但是这种优胜劣汰需要存在于法律约束作用之下,一旦跳脱于法律管辖之外,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如果说市场经济活动是人类私欲最为活跃的载体,那么民商法就是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约束者。自由交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前提,正是因为人在商品数量种类上需求的不断转变,最终造就了商品种类的多元化,使得经济体制、经济关系更趋繁琐,这种变化形式使得人们需要不断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胆地创新、开拓,将自身想象力融注其中,从而创造更多种类,更能契合人们需求的商品。而这些相关民商法内容的展开,往往遵照着“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进行,其正是民商法价值根本的体现。自古以来,预测未来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可能性概率事件,绝不是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的根本原因,人类之所以能够不断创造、诞生新文明,其源于对现有知识、以及时代发展形势的有效把控、延伸、探索,当下是迈向未来最好的基石。现阶段,我们现实社会所存在的事物中,始终围绕着“人”这一主体而展开,所以,攥住人类本身的价值所在,才算是掌控到了社会进步的频率。人的价值涵盖了多方面,有利益,有权责,其中还有不同的人类关系的牵扯,这些价值所在,也构成了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根本。

    (二)市场调节的价值核心

    我国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明确,依赖于民商法在社会市场经济前提下,对不同社会主体内部关系间,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借助一系列强制性法律措施的干预,最终促进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有效性。

    简而言之,市场宏观调控就是民商法价值核心所在,以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原则为基础,促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所以,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确立,要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价值为参照,此外,所确立的价值取向需要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目前存在高度契合性,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实现民商法、社会经济市场二者之间的有效结合,最大限度的实现对民商法法律职能的开发。

    (三)自由竞争的价值理念

    只有努力将民商法的法律保护范畴全面覆盖在自由竞争之上,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化,切实保护好民众经济利益所在。民商法中,自由竞争主要是围绕维护人民权利有效性而体现出来的,其根本原因是源于权利对自由竞争法律上的利益有决定性作用,拥有权利就意味着主体可以以自身意志为基础,对利益归属问题作出决定性选择,同时,在处分相关利益时,法律对其具有保护作用,能有效避免外界干预。此外,要想从自由过渡成自治,主体要以自身意志为基础,不断的约束自身,且自我负责。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稳定经济活动运行秩序,减少政府等外部因素的干预,保障个人权益,最大程度体现自由竞争的根本价值。而要想实现自治,就要以一系列法律行为作为支撑,此外还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去有效约束所执行的法律行为,使这些行为更加有效、规范。在施行民商法时,要把自由竞争理念当做根本依据,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弊病从根源切断,充分发挥主体在自我意志方面的功能性,有效界定市场经济、法律之间的联系,最大程度挖掘自由竞争根本价值,实现对民商法价值理念的凸显。三、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一)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得到了有效维护

    所谓商主体,即商户个体基于特定法律规范前提之上,展开一系列经济活动,其存在形式多为个人、组织,同时,在开展相应的商事活动时,商户个体要承担部分法律义务。如果商主体所展开的经济活动存在差异,那么其所具备的法律关系,还有其所扮演的角色也会存在差异性。通常商业主体所开展的主要为商业活动,根据商法规定依法进行,同时还兼有部分商事法律联系,而民事主体所开展的则主要为民事活动,根据民法规定依法进行,同时兼有部分民事法律联系。正因这部分原因,使得民商法能够对民事、商事之间法律地位的关联性进行明确,使得民商主体盈利化价值能被有效维护,所以,要想界定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需要将民商法当做主要的法律参考。

    (二)提高了交易流程的可靠、安全性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性,造就了商事活动在形式上的丰富性,使得活动内容更趋复杂化,此外,其在涉猎范围上也在逐渐延伸,这些种种因素为商务活动带来了更多的难题及纠纷。

    另一方面,商事活动开展过程中会伴随着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不断增多,风险指数不断提高,从而影响到商事活动中一些交易流程的安全性。民商法可以有效规范商事活动的交易流程,最大程度消解商事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种种负面纠纷,避免部分安全风险威胁,促进商事活动安全性提升。针对交易主体、客体,民商法建立了全面的责任、义务体制,详细规范了各交易環节的法律法规,以民商法在企业证券上所指定的行情规定为例,其一方面使商事活动在法律方面的效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让商事活动的安全性得到极大程度的提升,使得企业证券活动的运行、发展更加平稳。

    (三)保障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性、公正性

    民商法是基于公平、公正两项原则所建立起来的,并将其贯彻始终,对部分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节时,民商法一贯秉承着公平性的基本准则,此外,民商法当中也会牵扯到很多原则性问题,这些问题都能有限凸显其公平性特征。另一方面,民商法充分结合了商事经纪人的基本特征,为商事经济人制定了细致化的保护措施,这一举措也有效体现了民商法的公平性原则。市场经济当中,往往会存在大量的客观因素对经纪人自由具有直接的限制作用,针对于此,民商法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既有效保障了经纪人的自由,还使得商事人的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尊重商事人自由意志,确保其个人利益能够充分实现。总而言之,商事法规定上的公平性原则,不仅是对商事主体、客体在利益权责上的有效保护,更为交易活动运行秩序的稳定性、通畅性给予了坚实的后盾保障,促进商品更新频率不断提升,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戴舒.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2]赵万一,赵吟.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法学,2012(4).

    [3]黄清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社会科学论坛,2014(10).

    [4]李越.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0).

    [5]罗浩铭.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11).

    [6]肖宁,王文龙.浅谈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J].赤子(上中旬),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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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