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范文 | 摘 要 2017年《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公布后,我国正式建立起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由于该项制度建立时日尚短,又起源于国外,因此本文对以英国、加拿大和日本为代表的域外值班律师制度予以考察,比较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与各国制度的异同,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建议,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十分必要。 关键词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 域外经验 作者简介:于儒恒,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50一、研究背景 值班律師制度是指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在公安局、法院或看守所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或者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申请延期审理,办理保释听证等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该制度于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英国,并因其相对较低的司法资源投入和即时的人权保障效果而迅速在各国建立推广。2017年8月28日,《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公布,明确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在人民法院或看守所值班,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然而,由于该项制度建立时日尚短,又起源于国外,因此追根溯源,总结值班律师制度的共性,比较各国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差异,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化发展十分必要。二、值班律师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制度始于《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该法规定了警察侦查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期间的各项权力,实质上造成了警察权力的扩张。因此,为了规制和平衡,该法同时规定在警察局中安排24小时轮值律师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现行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主要由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院值班律师计划二者构成。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由大法官和地方值班律师地区委员会签订合同实施,大法官由此授予地方律师特许权担任警察局的值班律师。当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时,无论案情严重与否,也无论经济条件如何,犯罪嫌疑人均可以当面或者通过电话获得值班律师的免费法律咨询。法院值班律师计划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治安法庭中的被控诉方,法院值班律师既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又可以代理被控诉方提出保释申请,甚至能够代理控诉人首次出庭并提出即时有罪抗辩等。该项法律援助亦没有案情条件和经济条件标准的资格要求。 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高辩护率和高财政投入政策下的“锦上添花”。早在20世纪60年代,在英国政府出台了通过国家法律援助资金和内政部支持法律援助费用,采用改用小时付费制等政策后,被告人在陪审团审判中受到法律援助的被告比例就已从39%飙升至79%;而英国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后的20世纪90年代初,其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之初就已超过10亿英镑(折合人民币95亿元),同时期的法国仅为3.8亿法郎(折合人民币4.2亿元)。这种高财政投入政策一直延续至21世纪,在2005年,英国的法律援助支出达到20亿英镑以上,近年来虽然有所控制,但一直稳定在17亿英镑左右的水平。 (二)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值班律师主要有三类:一是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又称布里奇斯值班律师。二是法院值班律师,这是加拿大通常意义上的值班律师。三是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值班律师。其中第三种是对普通值班律师的补充,在各省的具体服务类型不尽相同,这里着重介绍前两种。 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制度是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布里奇斯一案的判决产生的。在1990年,布里奇斯表示警察未在讯问期间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未能获得本区域内法律援助或是刑事值班律师的服务,加拿大最高法院随后认定警方违反了宪法规定。随后,为了更好地实施最高法院的判决,加拿大十二个省纷纷建立起了24小时刑事电话咨询的律师服务,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进行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便可以获得该项咨询服务。 法院值班律师制度则早于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制度形成,可分为刑事法庭值班律师制度和家事及民事法庭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法庭值班律师制度为主,该项制度的开展也不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经济或案情审查,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有关监控、法庭审理程序及当事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咨询。若当事人有需要,值班律师还可以代理当事人参与保释听证及简易认罪答辩。由此,法院能够在不增加过多成本的基础上,扩大刑事辩护的覆盖率。同时在此制度下,律师能够早期介入刑事案件并有效处理可能会复杂演变的案件,从而减少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因而也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 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是为了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空白地段而诞生的。在日本,指定辩护人援助范围及较为狭窄,且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的阶段无法提供服务,于是1990年,在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日本九州岛Oita律师联合会率先开启了“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其内容主要是由“当值律师”为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次免费咨询。该项服务无需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而若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无力自行聘请律师,可以通过“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支持计划”委托当值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直至1992年,日本国内的52个地方律师协会都建立起了“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如今,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已经相对成熟,由日本司法支援中心受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委托负责管理该项制度的运行。截止2012年,在册值班律师人数为13843,占日本律师总数的43.1%,年处理事件在4.3万件,是指定律师法律援助的5.1倍以上,是自行聘请律师数量的2.4倍。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费用支出不是由政府承担,而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特别会费予以支持。截止到2012年,每名律师每月必须向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缴纳4200日元(折合人民币285元)作为该项计划的特别会费。但随着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律师数量过小、律师资源地区分布不均、经费不足等问题也渐渐制约了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三、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特色与不足 通过考察各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总结出其共性有:(1)值班律师制度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济制度。(2)该制度受援人无需经济和案情审查律师即可接受律师帮助。(3)值班律师通常在侦察阶段即可介入,进行法律帮助。(4)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模式多样,以合同制最为普遍。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结合了自身国情,其建立背景和规范内容都有其特色,而对比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先进经验,我们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第一,从制度建立的背景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在刑事辩护率较低,刑事案件不断增多,法律援助经费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建立的。相较于法律援助制度发达国家90%以上的刑事辩护率,通说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不足30%。而我国的刑事案件则与日俱增,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数自1995年以来迅速增长,由152万已升至2015年的717万。而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虽然也在增长,但对比庞大的案件数量,显然未能充分满足实践需要。这表明了同西方高刑事辩护率,高投入下的“锦上添花”不同,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有限的经费投入下,还肩负着提高刑事辩护率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重任。 第二,从制度规定的职责上来讲,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承担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和合理性的职责。这是与上述外国值班律师中即时性咨询服务最为不同的一点,反而更接近于美国辩诉交易中的公訴辩护人制度。这就要求我国的值班律师不能够只止步于单纯的即时咨询,而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情,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明智和合理。然而,对比于美国九成以上的辩诉交易率,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还相当有限,以广州市为例,2018年其基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涉及到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到30%,且其中值班律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大多只是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见证人,无法切实保护受援人在该制度下的诉讼权利。 第三,从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来讲,我国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集中审查起诉阶段,而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则稍显不足。我国尚未形成起广泛的电话值班律师服务,因此在移送看守所之前,犯罪嫌疑人很少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而审判阶段的法院值班律师,由于现行制度并没有清晰规定法援值班律师的职责,实践中法院值班律师多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且询问人数较少。而审查起诉阶段中值班律师介入时间也较晚,出现了律师不进行量刑协商仅见证签字现象,未能达到制度设立初衷。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第一,提高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水平。虽然纵向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虽比之上世纪末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横向和世界主要各国相比,其差距却仍旧巨大。而基于我国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制度,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要切实提高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水平,首先必须由政府加大对值班律师办案补贴的投入力度。同时,辅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切实提高值班律师的实际收入,以此来激励值班律师的参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第二,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代理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范围。这首先应该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相关人员的培训,明确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广泛性,也强调值班律师在该制度的必要性。其次,要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重心在于审前阶段,在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以及程序选用等事项中发挥程序辩护作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明智性和合理性。在司法资源不足的当下,不宜盲目要求所有值班律师均可出庭辩护。 第三,提供电话值班律师咨询服务,提高侦查阶段值班律师的帮助率。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值班律师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协商,拒绝未会见、未阅卷也未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直接见证签署具结书的形式主义。在审判阶段,明确法院值班律师的帮助内容,在司法资源充足的地区,可率先探索值班律师专任辩护人的机制,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皮特·比宁.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郭旭,译//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戴维·克里勒.法律援助的跨法律研究——加拿大、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管理、范围、资格条件、资金和提供模式.陈刚,译//宫晓冰. 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左秀美.加拿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贾午光.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编[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