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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我国经济适用房申购过程中现存问题的法律思考
范文

    摘 要 当前由于政策界定不明确、审查机制不健全、惩戒措施不全面,给我国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落实带了不小的阻力,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解决保障我国能够更好落实经济适用房政策,提升中低收入人群生活幸福感,我们必须着手从明确资格标准、建立监督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几个方面为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提供助推力,让该政策落到实处。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 审核 监督 公平 正义

    作者简介:王珂,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20一、对“经济适用性住房”的理解

    随着我国经济的大踏步发展,商品房价格亦是有增无减,目前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担商品房销售价格而面临着“买房难,无居所”的问题,针对此现状,国家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性住房应运而生。

    经济适用性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主体是那些家庭经济负担重,生活环境不佳的中低收入家庭,国家通过这一政策对这些家庭在住房问题上提供一些帮助,从而寻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经济适用房单从字面含义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即经济性与适用性:所谓经济性就是说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实惠性,其房屋价格能使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承担得起;适用性则是指其虽然价格较普通商品房便宜一些,但应当具备普通商品房的品质,具有实用性。二、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一)对“经济适用房申购准入制度”的基本阐述

    以目前学术界的普遍观点可以将“经济适用房申购准入制度”理解为为了明确经济适用房针对的对象的各种制度及其执行制度具体过程的总和。经济适用房准入制度能够很好的提升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幸福感,同时对保障社会整体公平、正义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申购审核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性住房推出至今已收获颇多良好效应,一些先前居无定所的中低收入家庭已入住环境良好的新房,解决了重要的生活问题,较大提升了社会和谐度,但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经济适用性住房的选址不尽合理,选址不当增加购房者生活成本,房屋质量标准得不到保障;经济适用性住房的建设计划于实际需求不符,建筑面积过大,销售价格过高,有失社会保障初衷等等。

    房屋面积从150-200平米不等,价格较高的机动车车位,和房号倒卖的情况,可以明显看出经济适用型住房的收益主体并不只局限在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逐渐成为利益群体炒房投资获利的一种途径,这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正是由于申购审核标准不够明确,申购管理不够严格,使得中低收入者依旧无房可住,富人却成为了拥有几套住房的投资者 。

    1.经济适用房申购主体资格标准不明确

    我国《经济适用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主体是通过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来进行排序申请。其中具体的许可标准和条件均由各地行政机关自主制定,法律一般只规定许可的内容,原则和范围。然而经济适用房制度虽然确定了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于困难家庭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由各地政府制定标准。所以就各地普遍发生的“借名买房”和违规卖房现象来看其症结根本还是在于政府失灵和制度执行不力。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购主体的定位标准不明确,这就使那些投机取巧的购房者有机可乘,以此获利。

    2.无法对经济适用房申购主体的经济状况进行监督

    就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审核程序来看存在着诸多导致此问题愈演愈烈的原因。首先,我国对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界定模糊不清,如何界定“中低收入家庭”是我们面临的严峻问题,又加之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家庭收入存在动态变化而政府对其动态变化未能实施同步管理,并且我国收入水平的确认工作准确度不高,虽然对个人收入可以通过银行账单等进行查询,但其他隐匿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并没有有效的监控机制,至今没有建立起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其次,我国目前申购经济适用房资格核审单位出台的政策不够全面,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审查难。信息的不透明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加之在百姓诚信度,工资收入无法证明的条件下,在国家层面也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部分中高收入者趁机浑水摸鱼、投机取利。

    3.缺乏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层政策入口到监督机制均不够健全,存在一定漏洞,一方面是由于政策标准的比明确,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对那些冒名顶替或者有意掩盖自己个人收入的投机取巧之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这些投机取巧之人便变本加厉的想要获取更多利益,从而产生了恶性循环。三、对当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界定申购资格標准,加强申购信息筛查

    由于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中对主题资格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为解决当前问题最首要的一点,我们必须重视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制度的制定,在“入口”处严格把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旧《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性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具体收入标准的制定则是由各地政府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在这过程中仅进行宏观调控。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受益人群的确定容易发生偏差,主要原因还是立法中“中低收入家庭”一词的定义不清。政府应该明确界定“中低收入家庭”这一概念,加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识别,在申购资格是否够格这一关卡严格把关,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提交申请材料的主体,政府部门在资格初审时应当能够得到其他相关部门,包括银行及申请主体的用人单位必要的协助,将这种协助强化为诸如银行及申请主体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从家庭人均收入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两方面着手,进行筛选。当然,这种筛选的标准应当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生活水平的标准。

    (二)建立多渠道审查监督方式

    在明确界定申购资格符合标准的同时,政府更应加强对申购人群经济状况的动态管理。在经济适用房申购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人群在申购时其经济状况符合申购标准但随着工资涨幅以及其他隐藏收入的增高导致其已不符合标准,应对此现象,政府应在申购当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对符合标准的人群收入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掌握其经济状况变符,不定时要求申报人上报最新资产数据。当申购人群经济收入显著提高而不符合申购标准时应及时要求申购人退出经济适用房申购或适用。

    政府部门还应当广开言路,鼓励其他居民和媒体对于存在冒用身份、隐瞒收入等申购人进行举报,应当设立专门网站处理此类举报信息,并進行核查,通过社会监督途径带动居民的参与感,同时也为那些有投机想法的人敲响警钟,通过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将其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

    《香港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均将虚报材料申请住房纳入刑事责任范畴,一次来增强威慑力,杜绝投机取巧之人。但也并不是说我们就一定要全部借鉴,由于我国面积广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无法按照统一标准执行,这在操作上有较大的难度,但适当提高惩戒力度确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对于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已经将其住房依法予以收回,取消其资格,对无法收回的,对其处以相当金额的罚金;其次,对于利用违法手段骗取政府部门信任的投机获利者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列如失信人员名单;最后,对于通过经济适用房获利,以此最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的惩处规定并相应加大惩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经济适用房中违规问题的出现,帮助此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四、结语

    住房问题是关乎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问题,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在有限的社会福利下,如果这些有限的福利还不能合理的分配到应该获得的人手中,这会致使政府的资源不合理的流动,造成分配不均,人民不能获得生活的幸福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合理的资源流动还会滋生贪腐问题,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就会产生,形成连锁反应。因此,我国惠及民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性住房是否真正发挥其效应,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形成与推进,是体现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正义之手,为中低收入家庭提升生活质量及生活幸福感。人民安家乐业才能提升人民生活的获得感。然而这并不是仅依靠政府一方之力就能解决的,只有广大公众参与其中,对政策执行发挥监督之力,献言献策才能使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其真正效用。

    注释:

    康耀江,张健铭,文伟.住房保障制度[M].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7-48.

    刘航.我国经济适用房申购准入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7):23-26.

    侯国跃,朱伦攀.我国城市保障住房准入机制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1(S1):48-51.

    参考文献:

    [1]宁培楷.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1.

    [2]冯念一,陆建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的思考[J].房产经济,2007(08):27-30.

    [3]沈卫平.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经验、问题与发展[J].现代经济探讨,2009(10):80-81.

    [4]侯国跃,朱伦攀.我国城市保障住房准入机制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1(S1):48-51.

    [5]周咏梅.我国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5):27-31.

    [6]任思敏.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制度初探—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中心[M].太原:山西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9):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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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