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
范文 | 杨红艳 关键词基层 检察院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制度研究 基层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基层检察院正确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主要建立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具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民事訴讼检察监督的基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具备很深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属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制约权力,而基层司法机关的权力若是不加以制约,容易导致司法审判中出现绝对权力,这对我国的司法体系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我国基层检察院是进行司法权力监督的重要载体,究其根本在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中要想追求司法公正,就必须对司法机关进行权力检察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的设立正是法律监督的必然结果。 民事诉讼纠纷的产生主要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出现争议为前提,在此之中多数涉及的是私权私益。而我国民事法律中通常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基于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形成基础已然十分明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必然趋势。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经过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维权都是群众最基本的社会权利。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民事诉讼中司法机构行使各项权力的过程进行检察监督,防止司法机关产生绝对权力,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制定能够有效防止司法侵权行为的发生,使我国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秉承着司法公正的宗旨,正确使用自身的权力。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自制定实施以来,法律学界对其存在的正当性做出了激烈探讨。其中持否定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由于民事诉讼的利益纷争主要是私益,法律关系则是涉及到诉讼双方私权的关系,而这种私权私益关系的裁决遵循的是自治原则。基层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以及裁决,在原则上违背了自治精神。其二则是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独立,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既判力产生影响。其三是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会导致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性,对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造成影响。 持肯定观点的则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是必要且正当的。其正当性主要在于以下四点:其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行使主体所具备的检察监督权是由我国法律总纲的《宪法》决定的,我国的所有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活动的开展都必须遵循宪法精神,因此检察权必然受到宪法保护;其二,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制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目的在性质上与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相同;其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的价值存在一致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固有观念,重点检察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其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产生存在现实依据。在司法机构的内部环境中,下级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上级法院在后续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审理过程产生影响。而从司法外部环境而言,基层法院的财政以及人事编制等受其他行政机关影响,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可能受到行政干预。因此,无论是内部因素还是外部环境都需要基层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来进行权力的检察监督。三、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策略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选择 在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实施逐渐步入常态化的过程中,要想有效提高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提升民诉法的法律检察监督职能效用,基层检察院合理选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明确检察监督的侧重点,集中基层检察院有限的检察资源,重点解决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价值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只有理性选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才能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检察监督效果。此外,民事诉讼中大多数案件涉及的主要是私权私益纷争,基层检察院不宜过多涉入,针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应重点考虑检察监督范围。而针对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案件,基层检察院作用拥有国家具有独立性质的公权力代表,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则要重点检察监督。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力大,因此需要基层检察院代表国家重点检察监督诉讼过程,同时必要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可作为诉讼主体行使诉权。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阶段的选择 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民诉法的原则上,是将整个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纳入监督范围。但在实际上,基层检察院在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时,主要以传统的抗诉为重点检察监督手段,也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事后监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层检察院检察监督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干扰,让基层法院拥有更加独立的审判裁决权。因此,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阶段的选择上,应将民事诉讼中抗诉的事后监督阶段列为重点,要着眼于民事诉讼的程序方面以及案件审查证据方面。这样能够有效保障民事诉讼程序过程的公正,在诉讼审判结果上自然就能有效保证公正性。不但能够缓解基层检察院检察监督权与法院审判裁决权的关系,还能有效提高检察监督质量。四、《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 (一)拓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 民诉法在检察监督制度中规定了监督范围,主要是将民事审判活动转变成民事诉讼,由于民事诉讼的职能范围相比民事审判活动范围更大,因此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便于基层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而在民诉法中,不仅针对原有的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以及裁定进行检察监督,民事调解书出现在民诉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制度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提升进一步完善了诉中监督制度,促使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中对民事诉权以及审判权等实施规范的检察监督。保障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正常进行,降低民事诉讼案件的诉后检察监督的情况。 (二)增加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抗诉权属于基层检察院正常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我国白推出《民诉法新解释》,重新修订民诉法后,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增加检察建议,基层检察院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过程中,可以向同级法院等提出纠正生效判决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还可以针对同级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能够有效监督同级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中,检察建议更多的体现了事前监督,相较抗诉权更加具备前瞻性。因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建议制度的提出,不仅使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完善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利于基层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 (三)强化民事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次修订前针对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具有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权能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基层检察院具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权利,但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断不可以仅凭法院的案件材料,基层检察院应具备对民事案件材料调查核实的权力。若基层检察员缺少这项权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必将困难重重。而在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调查核实权得到了强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检察院的查案效率,使基层检察机关能够针对检察监督的民事案件,正确行使抗诉以及检察建议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能。这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调查核实的权力强化制度,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提升了我国基层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四)明确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顺位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基于《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监督顺位,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对民事审判结果不认同的情况下,需要先向法院提出民事审判申诉,若申诉不成才能向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诉。这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顺位提高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性,完善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根据该检察监督顺位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该制度的确立,能够提升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若是启动抗诉再审程序,法院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的问责机制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提升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再审案件的审查质量,促使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遵循司法公正原则。同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顺位在制度上的明确,能够保证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再审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将诸多没有必要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筛查,使基层检察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其他案件,保证民事诉讼的审查效率。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阐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民事訴讼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策略,并进一步研究《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发展,希望使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以达到法律监督目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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