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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探讨
范文

    段亚楠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29

    证据法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是一门基础型学科,在很多高校中多以选修课程的形式进行教学学习。这类学科以证据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其课程内容实现了对某些先修课程的大致梳理,如刑事和民事等诉讼法学,而且其也为某些后修课程的学习提供一些内容依据,如物证技术、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课程。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即培养学生的主体性方面,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在课程内容的学习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重叠的问题,而且在侦查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严重脱节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对于证据法课程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学习热情也会被大大磨灭,有悖于证据法学的功能作用发挥初衷。一、证据法学实践考核目标的正确认识

    很多学校在对证据法学课程的考核标准方面,主要通過对平时上课出勤率和期末主观题成绩进行考核的方式来考查学生的知识能力掌握水平,其中学生上课出勤的次数比重占总体成绩的20%或30%,其中期末主观题题目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学科理论体系内,这种考核方式,并没有跳出刑事诉讼法的学科考核范围,也没有打破传统理论考核方式的禁锢,从而不能很好的展现出证据法学在法学理论教学体系中的关键性地位,也没有准确的符合和满足法学的实践考核标准。

    根据调查研究发现,在高等法学教育过程中,涉及相关证据法学的考核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证据法学的考核方式,教师大多以学生课上考勤、课堂表现或者笔记记录情况来单方面考查学生的成绩,使具体的考核方法不能表现其严谨性,流于形式。第二,很多高校中的证据法学课程的教学大多数情况下由刑事诉讼法教师兼任,缺乏专业的证据法学教师力量,使得在具体考核时,证据法学更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考核,而忽略了对实践方面的教学和考核。第三,各大高校对证据法学课程内容的教学更注重与先修课程的衔接,而不能与后修课程内容的学习进行整合调解,进而在设置证据法学课程的考核目标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无法完成培养学生具有熟练地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工作的能力的目标。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存在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当前很多高校对于证据法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明确。但是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学生更注重提升学分和成绩,根据这一现实依据,高效应该明确证据法学的实践考核目标,并将其有效的实施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中[1]。由此可见,实现对学生全面主体性的培养需要将实践考核目标作为具体实施依据。二、证据法学考核支持因素

    任何课程教学考核目标的有效运用并得以实现,必须遵从学生自身的实际需求,在进行对侦查和司法实践技能理论知识教授过程中,需要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并且从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的研究分析发现,对学生主体性能力的培养,主要可以从培养学生的理论自学能力和法学社会实践能力出发,这就需要教师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教学方式和激励手段,来充分的激发学生养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掌握理论和实践专业知识体系,从而有效的提升学生的主观成绩和综合能力。从检验和考核教学效果方面来说,也需要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来综合考察学生的能力,而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从教师素养、课程设置以及教学环境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师资建设方面

    教师不仅是传业受道解惑的知识传授者,其同样在课程考核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队伍的力量基础和专业教学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展现证据法学课程考核目标设定的合理性与否以及与最后呈现的教学效果也有非常大的关系。另外从课程考核教学改革的前提下,分析和研究各大高校在法学教学方面的教育情况,教师的教学水平的评估和审查主要是从教师的年龄和职称高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对教学活动的开展方面来说,教师需要将多年执教经验和教学活力两个角度来对学生进行教育活动。从对证据法学的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式方面来看,因为其选修性质,没有得到学校及教师的重视,而且不能清楚地认识该课程在法学教育体系中重点地位,对于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教学上,学校没有引进和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教师,大多数情况下,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师多由其他法学课程的专业教师进行兼任教学,但是还有些学校,对证据法学教学过程任命的教师甚至不具有诉讼法学或者法医学教学基础,导致证据法学在具体教育过程中,无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并加以强化。因此,学校应该充分认识到证据法学的关键性地位和其所具备的功能优势,主动引进或培养具有民事诉讼法、法医学、物证技术、模拟法庭等多层面的师资力量[2],甚至可以聘请专职律师作为兼职教师来增强师资队伍建设,从而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来全面有效地提升证据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从而为该课程实践考核提供开展依据。

    (二)课程设置方面

    现阶段,很多高校在开展证据法学课程内容教学过程中,其教学内容稍显单薄,另外只有刑事诉讼法学真正的实现了对该课程在理论知识方面的辅助和铺垫,其他法学课程并没有在实践教学方面对该课程的教学起到有效作用。这不仅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据法学应该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发挥的理论联系实践的教育意义,而且还大大阻碍了学生对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有效的衔接和全面学习。因此,教师在证据法学的教育过程中,应该将法医学(或物证技术)、模拟法庭等与课程内容具有关联性质的实践课程实现有效结合,并保持教学内容同步进行,实现证据法学教学与考核活动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全方位覆盖。另外,对证据法学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教学,需要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教学课时,并将其合理的分配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活动中。最后,虽然很多高校的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但基于其关键性地位,学校应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该课程学分,以便能够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法学专业的人才,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三)教学与考核环境方面

    由于很多高效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证据法学的作用基础,在对证据法学的教学和考核环境的建立时,需要选择合理的场所环境,另外,教师还应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营造出专业的实践氛围,有效的开展证据法学的教学和考核活动。三、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方案

    (一)传统试卷考核法

    试卷考核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具体的高校课程能力考核过程中必不可少。因此,在继续使用传统试卷考核方式时,应该对题目类型和分值比例等进行合理的调整,在满足试卷分值设置等前提下,还要符合证据法学的实践考核目标。具体调整范围应该实现将证据法学的应用、分析、能力考核等考核指标占据比例应该保持在试卷分值的60%以上,应该注重材料分析题和案例等题型的有效运用,并以此来检验和考察学生在实践应用方面的综合能力,跳出传统观念对理论知识等的考察内容的重点关注范围。

    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运用传统试卷考核的方式时,其试卷上所运用的案例、材料等应该案件发展背景、事实清楚且证据准备完全,但是这样教师就无法真正的掌握学生在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掌握知识的范围和能力水平,因此,在选用试卷作为主要考察方式时,需要将试卷的有限性质发挥彻底,盡可能多将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案例中的不同的运用表现形式全面的呈现出来,并通过这种方法来实现对证据法学知识实践能力方面的考核。

    (二)多媒体案例考核法

    案例是学习证据法学必不可少的关键性环节,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传统教学模式下,对证据法学案例的教学和分析,主要从专业书本中提供的材料、专业人士讲座、课堂教师教授等手段为主。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媒体技术的发展,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丰富了证据法学案例教学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多样化的案例展示和教学方式,可以充分表现案例和材料的真实性,更能引起学生共鸣,并通过情景模拟实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锻炼学生的司法执法实务能力,并将其有效的融合到实践考核中,用来检验和考察学生的成绩,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投影技术,为学生播放涉及证据法学案例的相关影视片段,引起学生共鸣,并在观看的过程中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收集判断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充分融合,当然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前提是保证多媒体准备材料和教学内容保持一致[3]。

    (三)试验报告考核法

    在证据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里,试验报告考核法以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主要考察方向,具体措施就是让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动手操作,动用学习和掌握到的理论知识来提炼相关证据所要展现的法律事实依据,提炼完成后,根据具体的实验操作步骤、得出的结论和相关操作心得在实验报告中全面的展现出来。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以将物证技术、模拟法庭等环节综合到实践操作的环节,在此过程中,教师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示范操作引导学生了解和掌握具体操作过程和知识。而学生通过自己的能力完成一份实验的准确操作和试验报告的有效书写,不仅可以展现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也能让学生在此过程中收获知识和成功的喜悦和自豪。另外,要注意,教师应该根据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水平和操作能力,合理的安排实践操作活动,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司法务实能力。

    (四)模拟法庭考核法

    这种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评估学生司法阶段能否在合理时间内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分辨的能力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创建模拟法庭的方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考察学生的能力水平,这需要学生在日常的司法裁判模拟过程中,加强对证据审核知识的积累。

    另外,各大高校还应该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创建完成后效用基础,将法庭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举证质证环节和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展开具体的辩论环节作为考核学生对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以及在具体实践中的沉着应对能力,合理的增加该考核形式的成绩所占比例,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培养过硬的心理素质,从而使学生清晰地认识到实战能力在证据法学学习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不断地在日常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标准[4]。

    综上所述,对学生的主体性培养是一个交互性的系统过程,其具体措施的开展可以辅助教学过程的实践考核目标,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从证据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知识学习部分和实践操作部分进行合理有效的分类考核,并且在具体层面上的方案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并能够加以完善。参考文献:

    [1]邓云花.基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探讨[J].法制博览,2019(8):214.

    [2]王俊峰.基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探索[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18, 20(4):381-384.

    [3]张科.“证据法学”教学改革思考[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17(11):13-14.

    [4]韩健.“证据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研究[J].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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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