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助型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 |
范文 |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善良管理人 自甘风险 责任减轻 作者简介:陆元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342一、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标准 自助型综合性浴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产业,不同于一般的浴场,消费者进入该场所,并不单纯只是进行洗浴活动,还包括了餐饮、健身、跳舞等多种类型的活动,属于综合性的娱乐场所,其具有消费时间长、消费范围广、消费者可一站式自由选择消费项目的特点。在实务中如何确认该场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难度较大。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特定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未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及范围。所谓安全保障義务定义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定义中将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了合理范围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如何认定合理限度,实践中存在四种标准:一为法定标准,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义务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及范围。二为行业标准,是指按照一个行业内普遍认可的惯例来确定合理限度。三为约定标准,是指在合同种明确约定过了安全保障义务。四为善良管理人标准,是指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衡量义务人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未明确规定综合性浴场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及范围,如果消费者在场所内受伤甚至死亡,双方也未有明确的合同,如何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定,需要判断是适用洗浴行业的标准还是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经营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洗浴场所,而是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不应该只按照一般洗浴行业的标准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而当下该类场所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业标准,笔者认为应适用善良管理人标准。善良管理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应当具备法律期待的理性、谨慎与勤勉,具有相当知识经验,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为满足交易的需要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的注意义务为准,尽到这种注意义务的,就是合法行为,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的,就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该类场所内支付费用后,就可以连续自助消费,消费项目包括了唱歌、健身、游泳等。经营者作为消费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则是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其带来的风险。因此,经营者应该给该类群体特殊的关注和提示,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且在危险发生时,及时救助,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二、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也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概括为保护义务、警示义务、防护义务和看管义务。 可以从硬件及软件两个层面进行总结,硬件层面为:管理人或组织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保证场所的设施等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场所内配备足量的安保、服务人员,足以面对突发性事件。软件层面:对进入该场所的人进行危险提示、劝告,也就是风险提示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将不安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同时予以适当的救济与照顾,也就是危险防范与救助义务。本案涉及的是自助型综合性营娱乐场所,不同于一般性的公共场所,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有更高的风险提示告知义务及危险防范救助义务。 (一)风险提示告知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消费的提供者及活动的组织者,其最可能知晓过程中会存在的风险,其有责任提供安全的消费和活动环境。因此,其应在活动开始之前就将适用人群、危险性等注意事项对活动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 通过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进行风险警示,尽到提示、说明、劝告的义务,将所有危险的可能性都告知参与者。作为浴场消费规则的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到消费规则带来的风险,浴室内温度高、通风性差。相对于传统的浴场,消费者可以在被告的浴场内长时间消费,并且能更灵活、自由地安排自己的活动,包括游泳健身等相对激烈的运动,对于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来说,容易诱发脑出血等危机生命的急症。可以通过入场时进行一对一提醒、让消费者填写健康状况的表格等方式积极询问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并告知其相应的风险,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在该类场所消费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并在合理限度内对不适宜进行进入的消费者进行劝阻。在进入场所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及时关注特殊消费者的消费时间,一段时间提示消费者注意休息及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该类方式并不复杂,也不会大幅度增加被告的经营成本。 (二)危险防范救助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做好事先的准备工作,配备相关的设备设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同时在损害发生时及时应对,积极采取措施,恰当处理,避免损害的扩大, 减轻损害的结果。作为自助型综合性浴场,浴场消费时间长、范围大、活动类型多,经营者应该通过在场所的显眼处放置血压仪、体温计等健康检测设备,及时安排服务人员帮助消费者在感觉不适时监测健康状况,来防止危险的发生。如果消费者在场所内出现状况后,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消费者进行救助。 三、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一)受害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26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是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减轻的事由。要减轻安全义务人的责任,应当具备下列的要件:受害人有不当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与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行为共同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具有识别危险与防范危险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存在受害人过错的情况通常包括受害人为无视警告、不停劝告,或者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安全要求。消费者应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有必要的认识,若在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的情况下,明知有不适合在综合性浴场进行消费行为的疾病,例如高血压、心脏病等,仍坚持要在闷热封闭的环境中连续消费并且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消费行为,其对自己身体情况的不当认识导致突发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二)受害人自甘风险 受害人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在西方国家,该制度存在过错说和抗辩说。过错说是指将自甘风险看作是原告的过失,在责任分配时,用于减轻和免除被告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抗辩说,是将自甘风险作为被告抗辩原告的事由,具体来说“当原告处于某一危险的境况且发生了损害的结果,原告据此向被告提起诉讼,但因为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在原告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所导致的,故自甘风险的作用就在于阻却原告请求权。” 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自甘风险制度,只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的情况有所适用,多采用抗辩说,即将自甘风险作为被告抗辩原告的事由。自甘风险在性质上而言是一种抗辩权,从狭义上理解,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即当权利人行使某项请求权时,可依法定由予以拒绝。 但自甘风险的适用对受害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应严格适用。构成自甘风险,必须应该有以下要件:受害人对异常危险存在的认知;受害人主观自愿承担损害后果;受害人的行为与受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受害人的行为不满足其中一项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受害人自甘风险。 (三)第三人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经营场所经常发生因为经营者不作为和第三人的过错而相结合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经营者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其缺点在于若第三人无法完全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全部的救济。连带责任是指各侵权主体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缺点在于,第三人主观上是有故意或者过失,而安全保障义人只是不作为,二者无法适用共同侵权理论。我国适用的是補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直接侵权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或者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是谁时,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不能够进行全额赔偿时,由经营者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补足。 并且,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但在适用补充责任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且该过错是直接原因,就算安全保障义务人完全尽到了安保义务,也不能完全阻止损害的发生。 2.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非直接原因。 由此可见,当第三人过错时,只有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能举证证明自身完全不存在过错,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才能免除责任。 注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9. 杨立新,陶盈.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J].人大法律评论,2012(2).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第1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8. 王利明.论受害人自甘冒险[J].比较法研究,2019(2).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631. 毛亚满.自甘风险规则探析[J].商品与质量,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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