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 |
范文 |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作品 版权归属 保护 作者简介:杨柳,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景德镇陶瓷大学,助教,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62 所谓的人工智能就是以研究、开发用于拓展、延伸以及模拟人的智慧的一种应用系统、技术、方法以及理论的一门新兴学科。伴随着人工智能学科的理论以及技术不断的发展,现代服务、制造、医疗、交通、安全、金融以及军事等多方面已经开始广泛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工的效率以及精度,国际层面上开始高度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不仅仅能够应用在传统的技术领域中,甚至已经开始向散文、诗集、剧本、小说以及歌曲领域方面涉猎。2018年,第一步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歌曲《我知我新》问世,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开始对我们生活中的多个领域产生影响,显露出了其自身庞大冰山的一角。人工智能作品的出现开始对以往作品只能由人类创造的模式造成冲击,新兴的科学技术开始对法律产生影响。若人工智能作品存在一定的市场价值,必将引起人们对其作品的归属权产生争议。因此,本文就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作出研究。一、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分析 我国是否赋予了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权利呢?单单就现阶段的发展实际情况而言,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在某些方面开始出现类似人类的特点,但是对民主主体的传统理论形成挑战还尚未达到,我国现阶段仍然将民事主体传统理论作为主导。首先,在我国,民事主体必然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负有民事义务并且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主题意义上的人应当具有是具有自认属性的人以及法律拟制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客体存在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法律上依然将其定位为物品,这里所说的物品就是指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没有对应的权利主客体,难以转换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主体不能是权利客体,权利的客体可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一种法定支配权的对象。我们要承认人工智能技术未来必将取代人类从事的相关活动,但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终究不能行程自我意识,人类预先设置的算法依然是决定其创作的根源。其次,人工智能人还没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人工智能机器人因为侵权或者是违约所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其主体来承担。最后,站在人格权的角度上来讲,只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具备尊严,这是一种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更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人类占据主体的基本前提。只有人类才会进行评价于反思,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反思,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无法成为我国法律中的民事主体。二、人工智能作品归属权保护的意义 虽然严格意义上讲人工智能作品并不能作为我国法律范围内的一种民事主体,同时针对人工智能作品归属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权利归属的确定、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作者的界定等多方面问题进行考量。但是,我们站在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归属权制度系统发展、技术创新以及利益平衡精神等多个方面而言,很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进行保护,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并且对文化产品进行补充的基础。 归属权是归属权法对创作人专有权利的一种保护,垄断性以及排他性是其基本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私权”。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实现我国文化的繁荣发展、广泛传播知识与信息以及保护科学、艺术以及文学作品作者著作权是归属权的立法宗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归属权法确立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更是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地必要手段,不论在什么情境下都应当管着这样的理念以及原则。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已经与文化产业开始出现融合,甚至开始出现了很多由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美术作品、书法艺术以及音乐作品等等,现代人们丰富的精神需求被充分满足,文化市场的繁荣被充分的激发。因此,保护人工智能作品归属权十分必要,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及文化产业不断发掘的必要手段。三、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 (一)人工智能按照预定程序设计程式化作品的归属权 现阶段人工智能所创作出的作品大多还没有编程者的预设算法构架,尚未达到能够进行独立创作的阶段,主观能动性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在进行创作过程中十分缺乏的因素,人的参与或者是干预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基本条件。而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仅仅是针对现有的算法以及数据进行排列组合,编程者的主观意愿仍然能够主导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创作,编程者所赋予的算法和数据决定了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所要表达的情感以及思想。在这种情况下,算法以及数据依然是人工智能作品的关键,只有借助计算机的程序设计人工智能作品才得以實现。在这个过程中,编程者为人工智能机器人设计或者是输入特定的某种程序,固定的情感表达、固定的其实方法以及固定的个性,人工智能机器人根据这种特定的设计进行相关的筛选并创作出作品。这种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其实还需要编程者贡献的创造性劳动以及智慧,甚至可以说这种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相较机械性。例如:一些智能作曲网站,歌曲的长度以及歌曲的风格都由人工设计,人工智能技术知识负责谱曲,这种类型的作品如果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以及独立创作这两种基本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作品,那么编程者则可以作为直接的启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自然人,因此其具备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是十分合理的。但是,编程者采用合同等方式将权利转交给他人我们也应当充分的尊重这种行为。 (二)深度学习之后的人工智能自主完成作品的归属权 当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脱离数据输入的初级阶段之后,其可以在一定的算法引导下,结合自身的深入学习筛选数据并进行分析和加工,随后进行复杂的运算,采用独特的技巧以及方式进行较为自主的创作。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程度较低,与之前机械式的算法输出相比较,这种经过深入学习之后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一些控制以及辨认的能力,在不同的环境下可以对自身的创作内容进行转变,因此这种模式下的人工智能作品具备很强的个性。经过深入学习的人工智能能够对人类脑神经的构造进行模仿,可以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经过自身的不断训练和对大数据的比对得出数据的关联性,随后采用模拟人类大脑的方式对数据的排列组合进行重新确定。这种深度学习模式下的在创作,能够再现人类的思维模式。例如,网络中常见的美图软件,深度学习之后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照片分类为立体派、印象派以及抽象派几种风格。现阶段人工智能作品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的界定标准逐渐模糊,人工智能作品显然已经达到了一种全新的高度。站在表面上看,这种模式下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已经基本上脱离了人类的干预,但是实质上这种模式下的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完全脱离人类的参与。人工智能作品毕竟没有人类的情感以及作品,创作的本能是人工智能技术并不具备的,虽然在人工智能数据筛选以及建模的过程中人类并没有参与,但是人工智能在进行深度学习的过程中,人类还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训练者,人类将经过自身筛选的规则以及标准传达个人工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机器人才能够在海量的数据信息中筛选出有效的信息。这种作品从根本上意义上来说并没有真正脱离人类的主导,因此,这种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进行深度学习的自然人以及使用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权的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创作者原始取得,有关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或者是合同等约定方式继受获得归属权的模式进行确定。本文中所提取的人工智能作品归属权意见相较符合人工智能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工智能设计者的权利,希望能够对未来人工智能作品归属权的判定起到参考作用。四、结语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仅仅能够对人类的生活以及生产方式产生影响,同时也为法律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基于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人工智能机器人还被视作一种权利的客体,更是一种法定支配权的对象,尚未达成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在定性人工智能作品的过程中,作品是否具备充足的独创性是判断的核心,换而言之就是作品中是否包含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以及独立创作的基本条件。我们都应当逐步建立一个能够把创作者当做主体,将投资者当做其次的归属权界定模式,逐渐形成科学的人工智能作品归属权判定机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怀印,甘竞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谁有资格放弃《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J].科技与法律,2019(3):34-41. [2]林倩珊,林少东.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化及权属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89-93. [3]李伟民.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社会科学文摘,2018(7). [4]王文亮,王连合.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J].科技与法律,2017(2):60-66. [5]李扬,李晓宇.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8,39(9):49-60. [6]赵丽,方凯伦,冀瑜.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著作权性及其权利归属探析[J].今日科技,2018,467(10):64-66. [7]刘强,彭南勇.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35-44. [8]张新新,刘华东.出版+人工智能:未来出版的新模式与新形态——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视角[J].科技与出版,2017(12). [9]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10]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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