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中国70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与农民主体地位 |
范文 | 刘刚 摘要:在新中国70年的农地制度演变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塑造经历了初始塑造、联合经营主体塑造、集体集权与经营一体化主体塑造、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塑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塑造等阶段。历史证明,农地制度的良性变迁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党和国家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统一,尊重农民意愿并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保障农户土地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新时代的农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探索更为包容的农地制度,满足不同农民主体对农地权益的诉求;发挥好农户家庭经营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作用与农民主体作用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农地制度;农民主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9)05-0014-08 一、引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与农民主体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人民在历史进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总是以“现实人”存在的,他置身于各种复杂社会经济关系中,通过与他人结合、群体结合乃至阶层、阶级的结合对经济社会发展从总体上起到推动作用。一方面,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之中,处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中开展各种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人又不断地通过实践活动以各种聚类、群体的方式对旧的社会历史条件、生产方式进行扬弃,进而创造出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与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在这些条件下…… 因而它们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1]。人民是统筹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社会变革因素的社会历史的主体[2]。 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决定人民主体地位能够实现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损害了人民主体地位,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下,大多数人被迫沦落为无产阶级,丧失了对社会财富的合理占有,越来越呈现为相对贫困化乃至绝对贫困化;一方面“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手里”, 另一方面“花在工人身上的费用,几乎只限于维持工人生活和延续工人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3]36-38。因此,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劳动雇佣关系下,人民的主体地位被异化了。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4]。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整体上保障了社会化的物质生产成果能公平地为全体人民共享,使人们能够凭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社会贡献分享社会生产成果和财富。 第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5]。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都要以改善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追求,都要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价值追求。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是,使人民能够更加充分、自由地选择适合自身价值实现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四,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共产党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要保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建立起无产者政党,无产者政党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和带领下,才能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建成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新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指出,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3]44。共产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中,必须充分体现和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和监督权。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要不断建立健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体制机制以及人民对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实现方式,其中,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的演变是乡村经济社会变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生动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民,如何塑造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而农民的生产生活与土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地制度的变迁集中反映了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变化。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农地制度作为农村基础制度必须要坚持农民主體地位,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农民的利益。新中国70年的农地制度演变历程也表明,农民是农地制度确立、实施和创新的主体,是农地制度变迁的力量之源。因此,农地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农民整体利益出发,以农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基于农民主体地位视角探析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基本经验,并就如何在农地制度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提出当代启示。 二、历史考察: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农民主体地位塑造 1.土地改革:农民主体地位初始塑造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下的农地制度进行了设计,提出通过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建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地制度。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据该法律,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剥夺地主、富农等占有的过量土地,均等化地向少地无地的贫雇农及部分中农分配土地,实现农户家庭土地配置的基本均等化,确立“农户家庭私有+家庭经营”的小农户家庭私有农地制度。到1952 年底,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通过从地主手中分割土地满足了广大贫雇农对土地所有权的渴求,同时也确立了农户家庭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一体化的农地制度,农民公平占有土地的主体地位初步得到了塑造。 2.农业合作化:农民联合经营主体塑造 土地改革在农村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地制度。1953年中国开始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广大农村地区主要是通过农业合作化来改变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及组织方式。农业合作化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三种形式,并完成了农地制度的相应变革与调整。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保留农户土地私有权、让渡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互助经营在前期基础上全面展开。互助组是在尊重农户完整土地所有权和独立经营权的基础上,实现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的联合与合作。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启了创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探索,初级农业合作社开始在全国迅速興起。从农地制度来看,初级农业合作社是在保障农民土地私有制、维持农户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农户土地经营权的联合,并根据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收益分配。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对新一轮农业合作化作出战略部署。之后,初级农业合作社很快大规模过渡到高级农业合作社,到1957年初全国农户基本都在农业合作大潮之下加入了高级农业合作社[6],农地制度实现了最初的社会主义化变革,即初步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不仅实现了土地合作经营,而且实现了土地和入社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并主要按照劳动产出对合作社经营收益进行分配。 3.人民公社:农民集体集权与集中经营主体塑造 1958年前后,在超赶发展战略指导下中国经济社会进入“大跃进”历史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也开启了“大跃进”,将以自然村为基础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很快整合成以乡镇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催生了农地制度的深刻变革。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以此为开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全面铺开。到1958年底就基本完成了人民公社的组建,而且99.1%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7]。人民公社建立起了超大规模的农民集体组织,由其掌控基本相当于现在乡镇规模的全部农村土地,“一大二公”“一平二调”“政社合一”是其典型特征。农村土地、农业生产资料乃至农户家庭的部分生活资料,全部归人民公社公有;农业生产经营安排、管理、收益分配,全部由人民公社统一控制。激烈变革时期的人民公社制度,并没有对农民(农户)与农民集体组织的财产主体地位、生产经营主体地位、收益分配及占有的主体地位等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而“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8]。这种冒进而脱离实际的制度暴露出日益严重的问题,从1958年12月到1962年9月,为了恢复乡村经济的活力,不得不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调整,向原有的农地制度回归,最终确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人民公社制实行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生产大队实际掌控绝大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而生产队掌控主要的生产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成为实际组织和安排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的单位。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塑造 1978年后,安徽、四川等地一些农民自发打破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默许下搞起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组”“包干到户”等生产经营方式。这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迸发出高效率,逐步引起中央和社会各界的注意和争论,最终在中央层面实现了理论突破和政策转向。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选择了责权利更加清晰和简单化的“包干到户”,1983 年全国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96.6 %[9]。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入稳定和完善期,先后经历了两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期为15年,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政策;1997年前后,第一轮土地承包先后到期,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实行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并提倡“生不增地、死不减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与“承包地农户经营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并逐步赋予农户更加充分完整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农户承包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成为现实需求,但由于承包地经营使用权的权能不清晰,农民的土地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撂荒现象。对此,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路径和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方式,以更加充分地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5.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塑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新时代历史方位下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大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初步厘清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方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三权分置”改革使各层面农民主体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和实现: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充分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扩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赋予农户对承包地的抵押权、担保权等;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保障第三方经营主体的合法土地经营权。同时,进一步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更精准地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不以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农民非农化和城镇化后可以自主选择退出承包地或流转经营权。 三、基本经验:农地制度变迁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1.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是农地制度良性变迁的根基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强调,人民在历史进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才能为农地制度良性变迁筑牢根基;必须尊重最广大农民的农地制度变革意愿,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实践历程证明,只要尊重农民意愿并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农地制度变迁就会推动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反之,如果在农地制度变迁中忽视农民意愿并压制农民的创造作用、能动作用,不但制度本身会因发展空间不足而被变革,而且会降低农业生产效能,甚至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通过赋予贫雇农土地所有权及各项土地权益,为缺地、少地较为贫困的农户创造了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的基础条件,农民成为占有土地的生产经营主体,实现了其相对均等地占有土地的愿望,促使其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带来了巨大的制度绩效。在农业合作化进程中,同样较好地发挥了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通过农户之间自愿的生产互助、生产协作,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户经营收益。“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0]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制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首要的原因是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肯定和接纳农民在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普遍推广,充分发挥了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而在激进的人民公社变革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是乡村干部对上级指令的单向迎合,是在没有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强行推行,而绝大部分农民实际上是盲从;从表面上看符合农民总体意愿,但由于农民充分表达意愿的机制和环境缺失,实际上掩盖了农民内在的利益诉求,虽然在强大的意识形态的压力下或宣教下,农民接纳了人民公社制,但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无从发挥,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逆向选择的策略,从而带来制度变革中的巨大绩效损失。 2.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渐进式推进农民生产经营合作是农地制度良性变迁的导向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决定人民主体地位能够实现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健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在土地私有制下确立起农民公平占有土地的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变革农地私有制,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初步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共享农地产权的主体地位;人民公社制度则彻底确立起农民以集体所有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后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也是在坚持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逐步推进“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改革。 马克思深刻指出,在推进农地制度现代化进程中,如果不能引导农民走向联合、协作,农民固守在自我封闭的小农经济之中会从根本上遏制其群体经济成长,最终将衰减其主体地位与功能。 “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11]新中国成立70年来,从中国实际出发走出了一条渐进式推进农民生产经营合作的道路。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结合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任务,以农民为主体探索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通过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增进农民的收益。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变化和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提升,而且也是农地制度变迁的发动机。 同时,走农业合作化发展道路,要有历史耐心;在互助合作化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任何制度变革都必须立足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过快过激的制度变革通常不能被制度承载主体完全接纳,最终会走向失败。在向人民公社制转轨的过程中,农地制度的变革过快、过于激烈,农民还没有完全适应、接纳新的制度安排,还没有体味到新制度给其带来的更高收益,就匆忙向更新的制度转变,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而且降低了农民对新的农地制度的认同感,增大了制度转换的成本和代价。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扬弃了人民公社制,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部分农业生产经营向家庭回归,维护了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经营收益。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如何促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并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农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要求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必须随之改变,经过多年的试点改革和实践探索后,“三权分置”改革得以确认并加以推广。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部分农户让渡承包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以及农户家庭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作生产经营,推进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深度融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成为必然趋势。 3.保障农户土地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农地制度良性变迁的核心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农地制度变迁的根本目的是增进最广大农民的利益,即通过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赋予了农户土地所有权,农业合作化实现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土地合作经营,其结果都发展了生产力,并切实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了农民生活状况;而人民公社制下农户基本失去了全部的土地权益,农业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完全由集体组织安排,其结果是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和农民生活状况改善;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的经营权相对均等地分配给各农户,极大地发展了生产力,并显著提高了农民收入,持续改善了农民生活状况。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保障农户拥有相对均等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保障农户相对均等化的土地经营收益权。随着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势在必行,但农户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然带来其土地权益如何实现的问题,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既可以使农民集体保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又能滿足发展现代农业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同时还应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并实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收益权,才能在农地制度变迁中实现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 4.党和国家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统一是农地制度良性变迁的保障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现共产党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具体到农地制度变迁中就是要坚持党和国家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统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实践证明,党领导下的国家主导制度变迁与农民自主推进制度变迁相统一是农地制度良性变迁的重要保障。二者相统一,制度变迁既顺应了农民意愿、保障了农民利益,又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则将促进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发展;而脱离农民意愿、忽视农民利益诉求、缺乏实际调查研究的主观主义指导下的制度变迁,则会产生负面影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在人民公社激进的农地制度变迁中,各级政府部门、干部成为贯彻执行上级指令的代言人,农民、农户及各类农民组织则基本丧失了表达自身意愿或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制度规划设计的权利。人民公社制的建立完全是在地方政府组织、干部主控下的强制性行为过程,农民只是制度施加的客体,丧失主体功能的农民也自然丧失了内在的制度接纳力和执行力,而制度本生也丧失了不断前行的内生动力,最终不得不从制度变革中被动退出。与之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与完善,则是党和国家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统一的结果。政府包容农民自发的农地制度变革,允许农民在坚持社会主义农地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实践与探索,并适时对农民自发的制度变革和利益诉求进行研判,进而通过顶层设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成党的政策和国家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重新开启了党和国家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统一的农地制度良性变迁新历程。 四、当代启示:在农地制度改革中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农村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健全相对均等化的、维护农民及其组织地位和权益的农地制度,从而为彻底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筑牢根基。与此同时,在农地制度改革中,切忌急躁冒进,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进一步发挥好农民的能動作用和创造作用。 农民既是农地制度的创新主体,也是需求主体,还是受益主体。坚持以农民为中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首先要发挥好农民作为土地制度创新主体的作用。农民及其组织从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并且能够借助群体智慧创设出新的制度安排,不断赋予农地制度新的时代内容和历史合理性。因此,要进一步激活农民和各类农民组织探索多样化新型农地制度的内生动力,鼓励和保障农民以民主集中方式积极参与农地制度创新。同时,要在坚持农地正式制度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允许基层政府部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因地制宜地采纳更加适用的农地制度。此外,也要注重社会群体共识等非正式性制度的巨大作用[12],比如在集体成员认定、承包地调整、农户家庭内部承包权继承等方面,要接纳合理合法的非正式制度在乡村中延续。总之,新时代历史方位下的农地制度改革,要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以农民为中心来构建农民整体更为满意的农地制度。 2.探索更为包容的农地制度,满足不同层次和类型农民主体对农地权益的诉求 农民主体具有多层次性,包括农民个体、农民家庭、农民集体等,各自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要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帕累托最优。要保障农户拥有相对均等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也要让农民个体拥有相对均等化的土地财产权,并在农民集体层面积极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这些都是维护农民主体地位的要求,也是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 中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区域差异较大,农村地区的情况更是复杂多样,有城郊农村地区、典型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业资源富集区、农业资源贫乏的偏远地区等。新时代历史方位下的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在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路径与目标。在同一地域,不同农户的就业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负担、成员年龄结构、城镇化需求等有明显差异;而且农民也分化出多种群体,如成为企业家的富有群体、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富裕群体、从事农业产业的各类经营主体群体以及相对贫困的群体等。农民主体的不同群体对农地制度的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面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最优的改革方案应该是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制度安排。目前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还需有一定的利益关照宽广度,要能从总体上满足处于不同层次、不同境遇的农民主体对农地制度的整体利益诉求。因此,在坚持农村基本土地制度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还要积极探索更加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农民群体需求的包容性土地制度,以保障各类农民主体有选择适宜的农地制度的机会和权利。 3.发挥好农户家庭经营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 新时代历史方位下,以农民为中心全面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其落脚点就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新中国70年实践证明,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家庭经营天然具有内在自我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先进的农业生产力都易于通过组织创新嵌入家庭经营中。农地制度改革,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持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核心主体地位[13],要毫不动摇地维护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同时,要通过完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集体统一经营以及支农惠农政策等,促进农户家庭经营有效融入现代农业体系。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逐步赋予农户更加充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强化农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和产权主体地位,保障农户的土地经营收益权和土地财产权。土地流转则赋予农户出让土地经营权的权能,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赋权,即满足了部分农户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需求,又满足了另外一部分农户对保有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性需求。谁有能力,谁能使资源有效使用,谁能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谁就应该是产权的使用者[14]。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使需要释放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应放尽放,并使土地经营权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在此基础上,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更加充分的农地经营权权能,以满足其优化配置农地资源、增加农业经营效益的需求。 4.加強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作用与农民主体作用的有机统一 全面深化农地制度改革,以农民为中心,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与党对农地制度改革的领导作用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将全体农民对农地制度需求的共同利益和意愿汇聚起来,进而推进相应的制度变革,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障农地制度改革在汇聚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防止制度走偏;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推动基层政府部门、农民集体、农户家庭、农民个体等有序合理开展农地制度改革的试点与实践,从而通过试点找到更适宜的改革方案并予以推广;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在农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潜在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整体利益不受侵害。 党中央的政策统领、基层党组织的切实引导,将促使农民积极接纳土地制度的变革与调整,从根本上减缓农地制度改革带来的阵痛,这不但可以减少改革的社会成本,而且可以将农民主体的合力凝聚成农地制度改革的不竭动力。同时,随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农民及其组织的土地财产权理念日益内化,市场配置农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增强,农地制度变革应逐步法制化,使农地制度变迁成为法律和政策引导下市场机制自为的过程。在制定相关法规、对农地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要从保障最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及其合理土地权益、增加农民土地经营收益出发,进而在农地制度变迁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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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nge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of New China in 70 Years and Farmers Main Body Position LIU Gang (Business School,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24, Hebei, China)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evolution in 70 years of new China, the model of farmers main body position experienced initial model, joint business model, collective centralization and business integration model, rural household contracted land system model, new-style agricultural business model and so on. History proves that the virtuous evolu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must uphold the farmers main body positi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he nation and peasants autonomy, and respecting peasants will and unleashing peasants dynamic role and creation capacity, and must stick to l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system and guaranteeing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asants and peasants income growth. The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reform at new era should persist in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further unleash the peasants dynamic role and creation capacity, explore more inclusive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satisfy the appeal of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fferent peasants main bodies, bring the main body role of agricultural household family business into play, boost peasants income growth and joint richness, intensify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realize the organic unification between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peasants main body role. Key words: farmland system; peasants main body;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land reform;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peoples commune; family contracted land system; “three-right-separation” refo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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