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
范文 | 【摘 要】 江铃陆风X7被指涉嫌抄袭路虎极光,一时引发众人关注。无疑,这又是一起国内车企与跨国汽车公司之间有关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案件。作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的汽车外观设计,需要专利的保护。然而,这次双方专利权均被判无效的裁决结果,不仅反映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特点,而且对我国的自主品牌汽车又一次敲醒了警钟。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在重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同时,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核心竞争力,才是长久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专利 自主品牌 一、案情简述 2010年12月,路虎极光五门版车型在广州车展亮相。2011年11月24日,路虎极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8月获得专利权。2013年11月,江铃汽车为陆风X7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获得外观专利权。路虎发现陆风涉嫌抄袭,于2014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陆风X7专利无效请求。2015年2月,江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路虎方面专利无效请求。201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取消双方的专利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的现状及思考 专利法规定,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同时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后如果出现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再进行判决。因而在本案中,才会出现路虎极光和江铃陆风X7先后获得专利权的情况。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授权快,因此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创新水平低或者重复授權的申请。所以,这样的审查制度,会造成申请的专利质量不高,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我国已经成长为知识产权大国,但仍不是强国。笔者建议,有些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在初步审查后,可以分领域地再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由于分领域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可以把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拒之门外。 三、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路虎极光于2010年12月在广州车站中首发,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此时如果能在车展起的6个月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仍可以不丧失新颖性的要求。但明显路虎极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经丧失了新颖性,成为了一项现有设计,违背了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由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考虑二者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比重,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路虎揽胜Evoque双门版”和“路虎揽胜Evoque四门版” 区别在于全景天窗的有无以及一些局部细微变化,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违背了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路虎极光申请的专利也就被判无效。 同样根据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等因素,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从整体上观察,二者的相同点决定了二者具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主要包括为悬浮式车顶设计、相同的车身比例、侧面腰线和裙线等线条、前脸车灯、后脸车灯线条同前脸车灯线条相呼应、倒凸字形的后背门与车灯的直线条分割等,由此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四、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及建议 我国自主品牌汽车的整车设计之路,大致经过了抄袭、模仿改进、购买设计三个阶段。由于汽车设计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在发展初期,只能直接复制模仿成熟的车型。在有了一定的实力后,我国自主品牌车企开始了模仿,然后对一些细节加以改进。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一些自主品牌车企在模仿改进阶段之后并不是进行自主研发,而是购买设计。购买设计虽然十分昂贵,但是相对于自主研发需要的资金和时间投入,还是廉价了很多,这就导致很多自主品牌车企的自主研发动力不足。当然能够负担如此高昂费用的车企仍是少数,大部分自主品牌车企还是停留在抄袭和模仿的阶段。加之在一些与跨国企业的专利纠纷案中,自主品牌车企并没有因此付出多大代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自主品牌汽车的抄袭行为。此外,抄袭某一部分,然后改动一些部分,虽然可以规避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但不可能给自己带来任何的长久利益。 所以,模仿加改进只能是权宜之计,不是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方向。我国自主品牌车企要能够获得长久发展,必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研发。另外,对民族汽车工业的保护应该有底线,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而让自主品牌汽车贴上只会抄袭模仿的标签。 【参考文献】 [1] 宋晓鹏.我国汽车整车外观设计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11):42-45. [2] 蔺乙超.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引入初步检索的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3(18):48. [3] 张静洁,包姝晴.从汽车“撞脸”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J].专利代理,2015(03):89-92. [4] 路虎状告陆风X7判定结果公布:两方被判专利均无效http://www.chooseauto.com.cn/mynews/kuaixun/126790.shtml [5]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146、29147号http://www.sipo-reexam.gov.cn/ 作者简介:高芬,1997.8,女,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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