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问题及改革探讨 |
范文 | 【摘 要】许多研究结果已经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税”,无法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和抑制贫富分化。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税制模式不科学,纳税单位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设置不科学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纳税单位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1980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几次修订,但是并没有起到显著的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抑制贫富分化的作用,目前中国的贫富收入差距仍然越来越明显。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伴随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已明显不再适合当今的国情,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制模式不科学,分类征收存在盲区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适用税率、不同的课税期限,采用不同的课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一定期限内的全部所得加以汇总,按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征税。混合征收制是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制,征税范围为11类应税所得,但是这11类所得不能涵盖个人的全部所得,存在征管不到的盲区。我国除工资薪金所得大多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比较好监管外,其他收入则大多难以有效监管征收,纳税人避税、逃税行为时有发生。 (二)纳税单位不合理,应考虑整个家庭的纳税能力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只考虑了个人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并没有考虑家庭整体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以表1为例,从表1可以看出,甲、乙2个家庭的总收入都是10000元,都是2人工作,但家庭人数不等。从个人纳税角度看,按照现行规定,每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000- 3500)×3%=45元,甲、乙家庭分别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为90元;但从家庭角度看,甲、乙两家庭成员分别为5人和3人,生活成本不一样,缴纳的税款却是一样的。这显然不符合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再以表2为例,从表2可以看出,丙、丁家庭的总收入都是10000元,丙家庭2人工作,丁家庭只有1人工作。按照现行规定,丙家庭每人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 3500)×3% =45元,两人共缴纳个人所得税90元;丁家庭缴纳个人所得税(10 000- 3 500)×20% - 555=745元;但从家庭角度看,甲、乙两家庭对的总收入都是10000,家庭成员都是5人,家庭生活成本一样,缴纳的税款却相差很大,很显然这对两个家庭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率设计不能体现公平 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如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还是保持2011年9月1日时的3500元。这个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房贷利息等负担。假设收入水平相同的两个纳税人,一个有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还有房贷需要按月偿还,另一个没有上述负担;一个生活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一个生活在三四线小城市,生活成本差距很大。显然,对这两个人课以同样的税负是不公平的。再比如,同样是劳动性质所得,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为3500,而劳务报酬是800或定率扣除20%。假设有两个纳税人,一人是公司员工,月工资为5000元,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 =45元,另一人没有固定工作,在酒吧唱歌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 000元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1-20%)×20%=800元,同样是劳动挣钱,税负差异却很大。 税率方面,劳动类所得的税率偏高,资本所得的税率偏低。中国目前真正的高收入者、富人阶层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所得而非纯劳动所得。现行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含税所得额4500元以上的,适用的税率是20%,这个工资水平在一线城市仅够温饱,但是税负水平却相对较高;再如现行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的加成征收实际上等同于 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对于利息、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税率而言,劳务报酬的税率还是偏高的。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扩大费用扣除项目,减少相应税率级数,降低最高级次税率水平 1、提高工资薪金所得所得免征额。我国目前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还是3500,已经近7年没有调整。相比于现在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提高起征点已经是大势所趋。 2、建议将当前在家庭负担中比重较大的赡养支出、抚养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列入扣除项目。赡养支出方面,纳税人如对老人(仅限于无退休金的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则每年每个老人给予一定的扣除限额,在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抚养支出方面,建议有一个以上的未满18 周岁的孩子的家庭,每年可给予固定金额的扣除限额;房贷利息支出方面,建议对需要承担房贷的首套刚需房和需要承担房租(仅限于个人名下及夫妻双方名下均无住房)的纳税人,每月的房贷利息和房租费用分别给定一个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3、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率。将目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级左右,同时降低最高级次税率水平。适当提高资本转让所得的税率,同时考虑投资期限。 (二)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纳税单位逐步由个人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方式过渡 将都具有劳动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合并为劳动类所得;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合并为资本类所得;现行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和处于税收征管盲区的其他一切个人所得,统一归类为其他类所得。与此同时,考慮到财产转让收入等资本所得的特殊性,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将继续保持分类征收,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的模式。 同时,如上所述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忽视了纳税人的家庭属性,没有考虑住房、教育、养老等问题,这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可能是我国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全面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不会一蹴而就,它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应该逐步实现由个人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方式过渡。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 彭山620860)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1). [2]高珊.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5) [3]黄玉英.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问题探究[J].新西部,2017,(5). [4]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4). [5]吕冰洋.我国税收制度与三类收入分配的关系分析,税务研究2010(4). [6]刘彦军.对个入所得税自行申报中的问题及对策的几点思考[J],时代经贸.2015(14). 作者简介:许蓉(1982—)女,四川乐山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会计基础理论和公司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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