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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形势下我国网络犯罪防控的法治思考
范文

    崔季

    摘要:数字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防控,必须摒除对传统互联互通犯罪模式的片面认识,厘清新形势下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探索新形势下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更精准、更健康地把握网络生活的真实内涵,还网络蓝天净土!

    关键词:网络犯罪;防控;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59-02

    一、新形势下网络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化水平高

    同其他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属于典型的智能型犯罪。很多网络犯罪行为人的网络技能、计算机操作技术突出,带有职业化、超敏型特征和专家型特点。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经过缜密的组织策划,甚至仿真版的“沙盘推演”,为做“防火墙”进行过专门的技术学习和类职业锻炼。通常犯罪预备比较充分,犯罪过程比较容易实现。对犯罪结果的考虑也较全面。为了逃避惩罚,从心理上、行为手段上大都做了很多准备,反侦察意识及能力不弱于其犯罪能力。

    (二)犯罪的隐蔽性强

    1.犯罪主体的隐蔽性强

    网络身份信息可以与其真实信息南辕北辙、毫无关联。用假的身份、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犯罪;使用异地域名,不受国籍限制,这一切都可以隐藏身份。犯罪主体可以带着假面具实施犯罪活动,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手机号、微信号被盗用,被单向屏蔽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大都如此。

    2.犯罪途径、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

    通常以黑客软件为依托,直接以病毒形式潜伏或植入宿主体内,或以匿名服务器、中转服务器潜入网络,短时盗用他人身份潜入网络空间,利用他人信用信息犯罪,利用虚拟世界的声身背离的特点驱使虚拟数据、程序进行操作。也可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用资源在极短的时间内针对“尽量不特定群体”进行,表面上不存在特定的行为手段,不留显见的作案痕迹,当然也就没有可供取证的犯罪现场,即使留有“蛛丝马迹”,也可以通过其技术手段清理销毁,进行伪造、伪证,隐蔽性极强。

    3.侵害客体的隐蔽性强

    可预判的无限“冲动”在有限世界是以一种未爆发前的文明状态藏匿于我们的视觉盲区,被侵犯的客体事前、事中甚至事后仍可能没有察觉,实时监控难。网络犯罪的受害人当中,很多人是因案牵涉,通告而知。作案人怕受惩罚,大都选择那些不经意的犯罪手法。例如,手机的恶意扣费软件,程序、视频的流量计费服务,冒充品牌栏目、名人效应而进行的海量信息流量诈骗等等。

    (三)犯罪的危害性巨大

    基于网络无国界、无地域的特性,跨地域、跨国犯罪成为网络犯罪的常态模式。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暴力、色情、恐怖、庸俗、迷信等信息传播肆虐。黑社会暴力组织利用网络进行的毒品、洗钱、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活动高发。特别是网络空间的“聚众型”犯罪,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网络世界以其包罗万有的能力成就着、侵害着文明的公序良俗。

    二、新形势下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

    据统计,在我国网络犯罪案件中,90%以上的作案人年龄在20—35岁之间,究其原因,与年轻人对网络的依赖与熟悉、有良好的教育、强烈的求知欲和猎奇心理密切相关。在计算机相关领域,囊括学生、从业者、发烧友大都接触过黑客软件,有的曾经对病毒软件产生过兴趣,对一些家喻户晓的病毒制造者,如“蠕虫”“熊猫烧香”的制造者有一种非理性的热崇和痴迷。再加之涉世不深,身心发展不成熟、法义缺失,对自身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深刻,容易在网络上实施犯罪。再有,很多有组织的犯罪会利用年轻人理性的不健全使其成为团伙成员,利用其技术与幼稚完成犯罪行为。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网络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使得网络犯罪整体呈现出了“蚂蚁搬家”之势,犯罪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短时多次作案方式比较突出。同时,网络创新也为新的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绕道技术、黑客技术、钓鱼软件、交友软件等等,他们能自己制造危害,也可能是危害的扶植者。台湾的集体诈骗案、海口通信公司维修工网络盗窃案,如此繁多。

    网络上的新犯罪形式不断涌现,如已破获的淘宝网“恶意差评师”案、网络买卖个人信息案、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案、利用手机微信卖淫案等。网络钓鱼也出现了“升级版”, 采取“搞潜伏、打游击”的新招式,不断根据网络热点选择钓鱼对象。

    (三)“产业化”趋势明显

    经过虚拟环境的交流到最终犯罪的实现,这个系统性的工厂完成了产能的交互,先是核心成员有组织、有目标地进行分工,逐步完成预备(确定目标、组织、策划、分工),实施(资源集合完毕、阶段性介入、分区段执行、个别或系统性收网),分利(按照事先约定或任务区分对全部利益进行分配),这个有序的作业流程具有极强的企业化特征,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以网络为依托。产业链成员之间有分工、有利益,但可以不认识,只是作业、牟利,可见网络犯罪之“神”。现行的一些毒品犯罪产、收、制、运、销,完全的产业化,自伪性极强。

    三、新形势下我国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网络安全防范法》,使该法成为预防网络犯罪的基本法。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可制定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完善网络服务、网络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与保护,依法规范和治理网络犯罪行为。

    对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在《刑法》第六章增加一节专门规定网络犯罪。准确划分网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节中要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加以特别规定,新形势下网络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而青少年在社会角色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下尤其需要重点关注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这类犯罪行为做出不同于一般主体的规定,为这类犯罪主体的这类犯罪提供定罪量刑的刑法依据。

    尽快在有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网络犯罪中的诸多专业术语。譬如如何定义云端主机? 何为侵入?这些术语既是专业技术用语,更是法律上的新概念。如果对这些概念缺乏完备的解释,会导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因此应尽快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完善网络犯罪罪名的设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导致了许多网络犯罪行为通过立法上的空白最终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增加网络犯罪的具体罪名,以增强其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从而为预防网络犯罪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加网络犯罪的具体罪名,如增设盗用网络服务罪、增设滥用网络系统罪、增设擅自中断网络服务罪、利用网络传播自杀方法信息罪等,以囊括各种种类的网络犯罪,使现实中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有法可依、处罚有据。

    (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

    1.完善网络犯罪主体

    明确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八种重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网络犯罪主体已呈现低龄化趋势,“小黑客”“小神童”已经屡见不鲜。将部分网络犯罪纳入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主体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否应受刑法处罚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对利用网络故意实施的八种重罪应该负刑事责任,而利用网络实施的八种重罪以外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

    明确规定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对其实施罚金刑或其他惩治性措施。在网络犯罪中至少把利用网络实施的金融诈骗、侵犯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增加单位作为网络犯罪主体。除此之外,应进一步调整单位罚金刑在罚金裁量制度、单位累犯罚金刑制度方面的缺陷。这样有利于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与国际网络犯罪立法保持一致,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2.完善网络犯罪客体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还不明确,由于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多元化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发,导致犯罪行为也表现出千差万别,具体某一行为所侵犯的具体客体还应视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产生统一标杆还不是很现实。但是,我国刑法至今没有将虚拟财产、网络资源价值等重要法益纳入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这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因为这些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资源价值也是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它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金钱等物质性利益。

    (四)完善网络犯罪的刑罚设置

    网络犯罪规定的财产刑很低、自由刑偏轻。建议提高法定刑配置。规定网络犯罪在处罚上较传统型犯罪加重处罚。应从重处罚 “聚众型”网络犯罪的首要分子,分别不同情形酌情考虑加重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刑罚惩罚力度。增加适用禁止其接触计算机及相关行业的资格刑。

    (五)完善网络犯罪的管辖权

    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是立法的一大挑战,虚拟的网络世界,很难确定具体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此外参考犯罪影响“关联性”和诉讼上的“便利性”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影响存在实际关联,才拥有刑事管辖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还应确立“便利性”原则,参考调查、取证、审判、执行得更为便利,同时结合普通公众的观念综合考量,如果认为其中某个法院审理更为便利的话,就应当由更为便利的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同时,还可通过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六)加强法治教育

    开设网络德育、网络法律相关课程,让网络教育进课堂,让网络教育进社区,倡导绿色上网。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其法治观念。用法律意识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积极主动的遵守法律规范,有效地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从最初的了解法律,能够尊重法律,到自觉地遵守法律。慢慢地形成法治思想、法制理念、乃至法治信仰。在普法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提高人们法律素质,这才是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关键。

    在新形势下,只有积极研究和落实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加强和改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肃清网络环境,才能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空间繁荣的目标。让法治与“网速”同步,让法治成为信仰!

    参考文献:

    [1] 邱育松.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 陈晓英.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将加速前行[N].人民日报,2014-10-28.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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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