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
范文 | 张清 摘要:农村电子商务是农村新型经济发展方式,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2019年才正式施行,由于实施时间短,仍存在缺陷,在运用过程中还需要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进一步指导。并且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较晚,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需要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并全面完善监管体制。现通过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电子商务;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4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9-0066-02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和农业的结合,为农业发展带来了新契机。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发展的新方式,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现阶段我国对于农村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保障和规范还很欠缺,不够全面化、体系化,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障缺少法律依据,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及消费者权益。因此,本文将研究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完善,改变农业传统经营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农村发展前景良好,拥有很大的开发空间,以及政府各种政策大力扶持,使得许多电商企业投身进农村电子商务这个大蛋糕中去。不光通过电子商务的诸多优越性造福了农村百姓,并且促进了我国电商企业全方位综合发展。其中,2015年是我国农村电商里程碑式的一年,国家政府部门及各地政府部门都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有形至无形大力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县域电子商务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大大加快了农村电子商务的覆盖速度。目前,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十分乐观,电子商务进入农村引导带动产销、邮政、物流、储藏等传统渠道,一系列电商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投入农村市场也加快了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布局和发展。 三、农村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农村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更短,但是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一直在持续健全中。1996年,国务院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领域的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方面的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络域名注册领域的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我国首部实质性的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出台;2010年,我国又开始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行为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国家平等对待线上和线下各类商务活动,推动线上和线下实现融合发展。但是,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必须继续抓紧时间出台涉及农村电商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也不完善,虽然2004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确立了基础,但仅涉及电子商务的部分领域,另外在涉及产品质量方面、销售人员的规定和产品质量管理义务方面也不明确。农村电子商务本就是经济类的活动,在其产生与发展进程中会产生各类法律问题。所以,在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道路上,进一步强化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四、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缺少针对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规范 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虽然2019年1月刚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覆盖性广、参与主体的数量庞大、商品和服务的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加之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模式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很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而且农村电子商务有其主体等方面的独特性,一般的电子商务法条款有可能会不能兼顾其特性,可能会被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隙,侵害农民、消费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实体交易有了比较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农民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争端很难得到合理解决,没有明确、专门解决农村电子商务争端的法律法规,农民维权意识薄弱,极易损害到农民财产权利和积极性,不利于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经济有序增长。 (二)网络维权不易 电子商务直接关系到农民用户的财产和隐私,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农民造成直接损害,而且还不易追责。当农民作为销售者一方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商务,与购买者通过开放的网络进行资金的支付和流转,不安全的交易环境极易带来财产损失。一方面是农民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受到侵害很难在第一时间想到去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网络交易行为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效力诸如此类的取证难等问题,更是加剧了维权的难度。如果进行追责的话,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多方利益,给责任的落实增加了难度。 (三)监管缺失 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形成了新的市场需求,虚拟网络上的交易行为需要的监管制度、程序以及商业规则更加繁杂,而针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并不完善,还存在空隙和漏洞,管理体系也没有进行系统的整合,所以我国目前农村电商行业监管还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众多,相对监管的部门也很多,各部门对农村电商的监管存在大量的监管空白区域。二是由于我国农村电商发展过于快速,数量多、规模小且分布比较分散,导致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分配与需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供需不平衡、不相适应的问题。三是一些农村电子商务企业还没有形成加强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意识,或者无力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责任;行业内部未形成行业监管组织体系。 五、保障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弥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体系 对于发展迅速的农村电子商务,我国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虽然《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但也不能完全照顾到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性,不适用的规定还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相关部门应对现有的交叉性法律进行补充,对空白领域加紧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除了对现有法律进行健全和完善以外,还应当对当前现有的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加以梳理,理清现有法律脉络,通过现实实践补充法律空隙,提升优化整个法律体系,推动法律体系与不断发展的农村电子商务水平相适应。 (二)增强电子商务网络安全 由于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开放性,使得农产品电商交易中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其一是在农产品电商活动中,很有可能会因为恶意攻击而造成农产品电商交易主体之权益遭受损失,一定要严惩恶意破坏网络和谐稳定秩序的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上网安全和自由; 其二是农产品电商交易过程中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是否健全完善等相关问题,要加强电子凭证的规制、效力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完善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的规章规范;其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且对互联网运用不甚了解,很容易出现被欺诈、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強网络监管,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一定要严格执法,另外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风险防范及维权意识。所以,要依据现实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健全农产品电商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加强各方监管 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能,人员精炼,做到各个监管部门有机衔接,去除监管漏洞与空白。强化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精简执法队伍。在具体监管方面,要明确规定农村电商的准入条件、资格审批、工商登记等,及时了解农村电子商务的开办、登记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进行引导、规制,使其合法化、规范化。 另外,农村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乡镇微小企业,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好质量把控;电商平台也要对平台上的电商及产品加强监督管理,以及信息登记管理,促进平台规范化、信息化;行业内部也要形成科学合理的行为准则和诚信的风气,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互相监督;消费者要勇于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主动实行监督之责。社会各界要主动配合政府监管,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监管体系,共同协作促进我国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晓改,闫利娜.河南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17(9):24-30. [2] 王一平.县域电商发展路径探析[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9(3):40-43. [3] 胡 钢.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解读[J].互联网经济,2015(11):48-49. [责任编辑:庞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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