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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英语“COPY”一词在外贸信用证使用中的歧义问题辨析
范文

    石雪

    摘 要:“copy”一词有多种含义,是英文中常见的量词,在外贸单据往来中常因词义理解的差异引起买卖双方以及银行间的纠纷。本文基于UCP600、ISBP745等信用证国际贸易惯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信用证业务情形中的“copy”单复数情形差异以及常见衍生形式,阐述了在外贸业务中不同语言、业务环境下,如何正确理解“copy”的含义并准确把握业务尺度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copy;信用证;ucp600

    “COPY”是外贸英语中常见的量词,意为复印件、副本、份数等,在不同外贸语境下容易引起歧义。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出口商、进口商、银行对于“copy”的不同理解常会导致单证不符,形成纠纷,影响到出口商及时收款以及进口商获得有效单据。本文拟通过一些相关的信用证案例来具体辨析有关“copy”使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的典型情形。

    一、单复数情形差异辨析

    案例1-1:在外贸出口实务中,有一份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certificate 1 copy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 ……” (每一种类型的订单产品都要出具证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证明一份……),国内出口商提供了一份第三方认证副本,国外开证行认为不符,要求提交正本单据。出口商感到不解,因为该信用证在本单据条款的发票条款中要求提供“3 original and 3 copies”,开证行理解为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上述第三方认证单据要求提供“1 copy”为何又要理解为一份正本的呢?

    “1 copy ”从本信用证条款来看,应理解为“in 1 copy”,意为一份,但从字面无法明确此一份应为正本还是副本。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17条A款:“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本案例中出口商仅需提交的一份单据显然必须为正本。

    案例1-2:若上例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改为“one copy of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 ……”(每一种类型的订单产品都要出具证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证明一份……)单据有何不同?

    “one copy of”在日常英语中,翻译为一份副本或者一份,如:“in each package there shall be one copy of the detailed packing list and the quality certificate”(每包货物中都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保证书各一份),但这“一份”是正本还是副本,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745)的有关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时,例如,“photocopy of invoice”or “copy of invoice”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either a photocopy, copy or, when not prohibited, an original invoice(提交一份发票复印件或一份副本发票,或在未禁止时,提交一份正本发票即满足要求)。结合案例1-2的情形,“one copy of”只能被理解为副本。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国际商会ISBP745对“copy”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外贸业务实践中,还需灵活把握。对于“copy of invoice”这样按照日常英语理解容易产生歧义的描述,如提交副本或复印件,应使用“photocopy”、“fax copy”等带有明确限定性前缀的词;如提交正本,应使用“original”等含义更加清晰的词汇。

    案例1-3:上述案例1-1中“1 copy”改为复数形式,如“4 copies”,则情形如何呢?根据上述UCP600第17条A款的规定,出口商仅需提交一份正本,另外三份可提交副本或复印件。ISBP745-Part A-29-D-ii规定,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例如:“invoice in 4 copies” or “invoice in 4 fold” 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at least one original invoice and any remaining number as copies.(要求提交四份或四张发票时,出口商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为副本即满足要求)。

    上述案例1-3的情形,在外贸实践中,也应考虑到有些外贸客商来自非英语国家,或对相关国际贸易惯例条款缺乏准确理解的客观情况。为了避免词义理解上的争议,使用类似“in 1 original and 3 copies”这样的表述,会更加明晰。

    二、惯例有关规定在不同语境的灵活把握

    案例2-1:贸易双方采用CIF贸易条件,信用证即期付款方式,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and 4 copy (ies)”(保险单一式两份以及四份副本)。出口商提供了一份正本,五份副本连同其他外贸单据提交开证行,开证行提示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进口商认为出口商应提供的单据应为“两正四副”,而非“一正五副”。

    开证行和出口商认为,根据UCP600第17条E款:(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两张(in two fold)、两份(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因此,提交一正五副,完全符合要求。

    本人认为,UCP600这个规定在本案例的具体外贸环境中不能机械地套用。UCP600 的规定仅仅是在 “in duplicate”, “in two fold”or “in two copies”的情况下,而现在保险单要求的是 “in duplicate and 4 copy (ies)”,不能把具体要求分割开来看。否则,本保险条款中 “in 4 copy (ies)”也可以仿效前述案例1-3用1正3副来满足条款要求了。

    本案例中的信用证保险条款,实际上应理解为UCP600第17条E款未明确阐述的新的派生情形(也许将来在UCP或者ISBP新版本修订中应予以明确),而并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保险文句通过“and”连接词,已经清晰地界定出“duplicate”与“copies”对应单据的差异性。显然,出口商应提供两份正本以及四份副本,而“一正五副”的机械做法虽然可能符合银行的审单要求,但同时侵害了进口商对于单据的真实要求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并有可能损害贸易双方长期的商业关系。

    三、不同衍生形式辨析

    案例3-1: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提供“full se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with two real copies”(全套正本提单和两份副本),受益人提交的副本是正本提单的photocopy,开证行拒付,不符点是photocopy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isnt real copy。像本案例这样提交photocopy而被拒付的情形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经常发生,不符点成立吗?

    “copy”作为名词有多种衍生形式,在外贸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photocopy。photocopy 通常仅指复印件,而copy 作为各种复制形式的统称,可以包括复印件、复写件(carbon copy)、副本等多种形式。这里说的副本指的就是与正本一同套打产生的副本,在业务实践中常被称为 real copy或者true copy。因此,photocopy 和 copy 的外延不同,后者可以涵盖前者,而前者不包括后者。在信用证条款中,这样的套打副本还经常被描述为N/N copy(non-negotiable copy),意为不可议付副本。

    按照国际商会的银行审单原则,套打副本和复印件基本是可以交叉提交的。UCP600没有对案例3-1中的real copy或true copy做出定义性的解释,而ISBP745-Part A-29-D-iii规定,如信用证要求“photocopy of invoice or copy of invoice”,此时提交复印件或者套打的副本都是可以的。另外根据UCP600第17条D款,如果信用证要求副本单据,提交副本正本均可。虽然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例中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但此类争议经常发生,本身就说明不同国家、地区的银行、贸易商对有关规定存在分歧,在实际单据业务中,应尽量通过明确的文句对于copy的衍生形式做出无歧义的限定。

    四、歧义性文句辨析

    案例4-1: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beneficiary has to ship under the applicant of purchase order and require one original copy”(受益人应按照订单发运,并提供一份订单原件),国际商会认为,此时 “presentation would therefore have been required of a copy of the relevant purchase order in one original”,即应该提供一份订单正本。

    但在实际业务环境中,不同客户会有不同理解,应尽量避免如此容易产生争议的文句描述。如本例改为 beneficiary has to ship under the applicant purchase order in one original会更加明确,这里需要把握的原则就是,如果需要提交的是正本单据,那就尽量不要使用“copy”这个词去引起歧义。

    案例4-2: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signed invoice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签发一份正本发票和两份副本发票)。提交的正本发票签了字,副本发票没有签,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此处的“signed”既约束正本也约束副本,所以副本发票没签字是不符点。有人会认为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通常副本发票只是为了留存核对之用,不需要签字。但如果开证行或进口商坚持要求签字的副本,也很难反驳。其实作为出口商,这里需要把握的原则就是,既然在副本上签字一点都不费事,与其纠缠于语法和逻辑判断,不如都签上字来的稳妥。当然如果作为进口商,如果确实需要签字的副本单据,可以措辞为“invoice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both original and copies must be signed”(发票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副本都需要签字),以免出口商错误交单。

    案例4-3: 信用证要求提供“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已签署发票的复印件),出口商应如何制单?

    从文句来看,signed一词仅仅修饰invoice,而未修饰photocopy,正本发票签署之后进行复印或者影印后提交,而不是在正本发票或者副本发票的复印件上签字。

    那么可否提供和正本一起套打的签字副本呢?有些专家的观点是可以。理由是根据ucp600和isbp745的有关规定,photocopy(复印件)与copy(这里指套打副本)可以交叉互换提交,或者说二者等价,因此本案例的文句等同于“copy of a signed invoice”,意为签字的套打副本。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signed invoice”在外贸业务实践中,通常是被理解为正本发票的,根据ISBP745-A31-b规定,“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字或注明日期”,副本单据通常没有法律效力,仅仅是作为存根核对或工作便利之用。即如果用签字的套打副本代替正本复印件,这个签字的副本仍然等同于未签字的副本,因为不需要。又根据前述案例ISBP745有关条款的规定,套打副本(copy)和复印件(photocopy)又可以交叉互换,那就意味着用未签字的套打副本去代替已签字的正本发票的复印件等价于用未签字的复印件(photocopy)去代替,最终推导出的结论竟然是未签字的“photocopy invoice”等价于已签字的“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 ,显然这从直观上就形成了悖论,也不符合进口商对单据的实际要求。所以在这里,“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仅仅理解为“签字的正本发票的复印件”更为合理。

    综合以上阐述,针对“copy”一词的应用,一方面要以国际商会UCP600、ISBP745等有关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为依据,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实际业务情形和不同国家地区、银行、贸易商的理解差异,不能生搬硬套。在可能涉及歧义的语境下,银行、贸易商之间要多进行沟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单据条款涉及到“copy”时也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歧义性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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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