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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焦煤集团职工安置方法探讨
范文

    闫利娜

    摘要:文章立足于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焦煤集团失业职工的现状,分析了职工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安置工作步骤,重点探讨了针对各类型职工安置分流的办法,提出了职工提前退休退养、企业内部和外部安置分流、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离退休职工安置及特殊职工安置等办法,以期为煤炭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产能过剩;供给侧改革;分流安置

    一、引言

    随着煤炭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安置问题逐渐凸显。职工安置在煤炭产业去产能过程中是及其重要的环节。只有有效保障去产能背景下职工安置的利益,则煤炭供给侧改革才能真正推进。安置职工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妥善解决,即使煤炭供给侧改革下去产能任务顺利推进,煤炭企业也将存在巨大的隐患,对企业自身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产生重大影响。而各企业出台的职工安置办法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指导,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法却极其缺乏。本文基于煤炭供给侧改革的背景,对去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办法进行探讨,以期对当前去产能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提供理论支持。

    二、焦煤集团失业职工的现状

    焦煤集团地处以煤炭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焦作市,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焦煤公司计划从2016年起,利用3年时间,关闭退出矿井11对,涉及退出煤炭产能478万吨/年,涉及到分流安置在岗职工13260人。2016年关闭退出矿井6对,涉及退出产能163万吨/年,分流安置在岗职工4615人。剩下的去产能任务及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将在2017~2018年完成。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是焦煤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点。积极稳妥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是促进公司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的关键举措,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焦煤集团本次去产能任务过程中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是解决职工安置的关键。在解决煤炭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需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煤炭企业在安置职工的同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和详细的解决措施,以便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煤炭企业提供参考。

    三、职工安置存在的问题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煤矿关闭退出所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尤为关键,企业停产停业所引发的职工的再就业、劳动关系的变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维持等问题尤为突出。张德川等人(2015)提出化解產能过剩会引起失业职工增多、需妥善引导职工就业等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实际上,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职工再就业困难,煤矿企业职工具有规模大、技能单一的特点,再就业和创业意识薄弱、职业转化能力不强。其次,职工安置过程中涉及到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企业和职工而言均需有思想准备,容易出现职工思想波动大等突发情况。最后,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必然引起社会保险的变更。去产能后的企业要确保的一定比例的在岗人员在去产能后有就业岗位。因停产停业的企业,应遵循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经确认后拖延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或职工自主择业。去产能后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重新招聘相关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原相关企业职工重新上岗。

    四、焦煤集团职工安置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职工安置工作实施之前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机构设置、职工岗位分布、各类用工数量和工资水平等整体情况;二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年龄、工龄、性别、工种变化、伤病、家庭就业状况、本人就业意向、个人创业能力等职工个体情况;三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人员统计、数据库录入,汇报进展情况。

    (二)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阶段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关于去产能背景下职工安置方案,认真制定焦煤集团各公司职工安置分流的具体方案,依法履行企业职责,明确职工安置分流方式、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经核实后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促进再就业等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分类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矿区和谐稳定。关闭退出矿井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一矿一策,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意外事故风险处置预案,所有方案实施之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确保分流安置职工工作顺利进行。

    (三)宣传发动、全面实施阶段

    各关闭退出矿井根据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的宣传发动方案,通过媒体、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各关闭退出矿井根据去产能目标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同步有序全面铺开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五、职工安置办法探讨

    以往学者对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问题中涉及到的安置相关费用的测算、社会保险的处理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探讨。申宝宏(2016)等人提出了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方法,涉及到实行提前退休 (退养) 的职工补偿费用、职工安置过程中相关补偿费用、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的测算等。对于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并一次性付清经核实过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韩永江等人(2016)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优化社会保险的政策,针对社会保险欠缴、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给予未参保失业人员有效帮扶等问题进行提出了具体建议。有学者提出职工安置应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企业在职工安置中有关问题不处理好,可能引发劳资冲突,各级工会组织要分工合作、各尽其职,在去产能中发挥积极作用。劳动关系的处理是解决职工安置的关键问题。解决去产能背景下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自2013年以来,政府出台多项严厉措施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职工安置顺利推进,其中以2016年出台的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的政府文件最為密集。职工安置办法应根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执行。总体上,去产能背景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可分为内部退养、继续留存企业工作、以及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对“4050”以上人员,采取适当优惠的过渡性扶持政策,实行内部退养等;对继续留存企业的职工,企业应遵循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与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社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给予职工的工资待遇情况;对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应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保证对经核实过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一次付清。

    (一)提前退休、内部退养

    对于在煤矿工作满10年的职工,可依据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对于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执行提前10年退休的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男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满50岁以上(含50岁)的人员】且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职工和公司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依据相关程序可办理离岗退养,退养人员须与公司签订退养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达到退休年龄后按规定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内退条件而不愿内退的职工,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内部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为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而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问题,企业和个人均不再缴纳。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生活费的发放应从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标准发放。

    (二)企业内部和外部安置分流

    一般来说,企业具有场地设施、职工具有经验技术的情况应实现内部消化安置富余人员,这是去产能背景下安置职工的主要方式。去产能企业中不乏拥有成熟的办公场所、开采及辅助设施、技术娴熟的职工,甚至一些煤炭企业经营着附加产业,通过人员调配、岗位分析等人力资源手段,对附加产业的岗位进行分析,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更多选择内部安置。但有的企业由于资金、地理位置等原因,不可能对全部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就要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劳动力资源再分配,实现外部分流。利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优势以及有效组织专业化团队,采取劳务输出和受托承包等方式经营多种项目或进行技术服务管理,促进待分流安置职工多形式、多领域、多区域分流安置。

    (三)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安置

    对于不符合内部退休、退养、不符合安置分流条件或者不服从安置分流的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可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等形式,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者【年龄未达男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满50岁以上(含50岁)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支付经确认后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

    (四)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职工劳动关系未到期的,按照在岗人员的安置办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解除劳动合同。对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帮助其到公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相关服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参加由地方政府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的市场意识、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及时获取和参加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跨地区就业信息和劳务输出活动,拓宽就业门路。

    (五)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对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来说,其与退休职工的性质是相似的,但其福利待遇较高,这在去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里应引起重视。离休职工的安置由原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原则上要能够保证职工享有相应的离休待遇;对于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安置,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人员的安置

    对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职工享有医疗期待遇并参与企业安置分流。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经核实后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病情严重的职工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金。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在支付职工应得工资并给予相应补偿,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总结与展望

    本文探讨了焦煤集团去产能背景下职工的现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了职工安置工作思路和步骤,明确了因去产能关闭停产的煤炭企业除依法支付有关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费用,并做好职工社会保障的转移接续手续等重要环节,针对煤炭企业各类失业职工采取具体的职工安置办法。在未来研究方面,将在待分流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以及从增强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的监管方面进行探讨,在分流安置办法的实施上制定一定的保障措施,帮助去产能企业顺利实现职工的分流安置及职工的再就业。

    参考文献:

    [1]张德川,宋凤轩.化解产能过剩下河北省职工安置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11).

    [2]申宝宏,郭建利.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煤矿关闭退出机制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16(06).

    [3]韩永江,段宜敏.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社会保险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16(07).

    [4]姚仰生,去产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工会的作用[J].工会理论研究,2016(06).

    [5]杨林海.关闭破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先行[J].煤炭经济研究,2002(09).

    基金项目:河南理工大学2017年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去产能背景下的企业人员分流安置问题研究——以焦煤集团煤炭企业为例(SKQ2017-03)”。课题组成员:张丽、郭明杰、崔二娟、贾慧敏。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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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