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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新驱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范文

    陈昌龙

    摘要: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税收,对于激发创造活力,加快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保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在分析税收大数据验证创新驱动催生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探讨当前税收政策创新驱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新驱动;实体经济;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调转促”步伐,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成为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税收数据印证创新驱动助推实体经济“凤凰涅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大数据时代,谁能掌握好数据、谁能利用好数据,谁就能提高洞察力、占领制高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以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深度挖掘物联网信息技术下的数据价值。

    (一)经济增长动能转换,服务业和消费增长强劲

    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周期性特征,不同周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主导要素和产业特征。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而言,要素驱动日渐艰难、投资驱动难以为继、外贸出口持续疲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成为广泛的共识。

    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需要把以投资与外贸为主要驱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服务和消费为主。

    从表1可以看出,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2015年达到50.3%,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6.6%。其中,全国服务行业全年完成税收总额74 531亿元,占全年税收比重为67.4%,较上年提高1.3%。从税收贡献率来看,服务业对税收的增长贡献率比2014年提高了13%,其税收增量占全部税收增量的比重达到80%。我国服务业消费税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税收增幅连续3年不断提高,在2015年其税收收入增长23.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属于创新程度很高的行业,这就很好的证明了创新驱动战略对新兴服务业的大力助推作用。在新兴服务业中,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显著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影视制作等税收也都实现增长,并且这些行业的税收增幅远高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服装业以及住宿餐饮等物质型消费行业。这也表明我国正向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康生活等精神服务型转型升级趋势。

    (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中国制造迈向高端“智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出“中国制造2025”的宏伟计划,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致使创新资源集中于高端制造业,从而引发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2015年,我国航天设备制造业税收增长高达21%,并且在税收规模位列前十的行业中,电气机械、通信设备,以及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医药制造业税收增速远高于制造业整体5.3%的税收增速,分别增长8.3%、7%和13%。“中国制造”正在经历“凤凰涅槃”,从低端迈向中高端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向着中国创造、中国“智造”华丽转身。

    (三)创新驱动精准发力,新兴产業活力日益彰显

    2015年,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同时“互联网+”激发出创新潜力,新兴产业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5年医药、科研和技术服务行业以及新兴信息产业等行业税收增长较快,其中全国医药制造业税收增长13%,领先制造业整体税收增速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13%,也大大领先于制造业整体税收增长水平;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完成1210亿元,增长21.2%。

    (四)市场主体大幅扩容,创业创新热情高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部署。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对科技创新与社会稳定等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牢筑实体经济发展基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离不开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受益于这些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活力迸发,持续向好。税收大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约1174万户,其中2015年新办255万户,占总数的21%。截至2016年6月月末,安徽省地税部门税务登记150.92万户,较2015年年末143.56万户增长5.13%,其中新办纳税人9.98万户,其中企业纳税人4.87万户,个体纳税人5.11万户,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来。

    二、现行创新驱动税收政策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存在不足

    近几年,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端设备制造业、小微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看,这些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较好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现行税收政策的制度设计,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与助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企业发展依然面临税费负担较重的问题

    当下我国企业仍面临着税费种类多、税率高等问题。企业除了要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外,还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其他附加税等税费。单从绝对值来看,虽然官方公布的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只有29%,比例并不是很高,企业负担不是很重。但宏观税负的高与低、轻与重,并不仅是一个统计学的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需要企业去感知、去认可。当前,决定着企业税负“痛苦感”和期待值的高低,往往是隐形税负以及税负的延伸问题。据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15年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显示,52%的企业反映税费负担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的呼声最高,反映此诉求的企业比例高达80%。企业税费负担特别是流转税的负担过重,提高了企业创业创新的难度,不利于“十三五”创新驱动的目标实现。

    (二)创新驱动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尚不健全

    不同的创新型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大体可分为初创型、成长型、成熟型三种。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理应遍及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已取得认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对于那些技术相对落后并且需要进行技术升级的企业税收鼓励措施不足。除此之外,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侧重于事后优惠,对正进行科技开发的企业缺少事中奖励,针对急需技术改进的企业缺乏事前鼓励。特别是对于企业在研发支出方面的抵免、研发专用设备的投资和加速折旧以及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并且对于初创型企业除了融资方面没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对创新型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资金进行征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企业创新的增值税政策力度有待加大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但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大都以所得税为主,这两者明显是不相符的。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支独大”的主体税种地位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创新企业的支持强度必然会有一定的减弱。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半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支付的人工成本不能作为产品或服务成本进行抵扣。对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来说,它们所消耗的原材料、动力等物料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占比并不是很高,产品成本中占主导的是投入,如研发费用、薪酬与培训费用、广告与营销费用等这类不会带来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的内生性费用。但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会消化这些费用,一方面在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之后,实际的物料消耗可能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进项税额不变但是销项税额增加,最终会导致企业应纳税额增加,实际税负上升,形成一种逆向调节的负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的竞争优势会随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而失去,最终导致企业研发创新意愿较弱。

    (四)支持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措施不多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企业为了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需要培养、引进高技能型人才,高额的薪酬支出在其研发成本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这种特殊需求,尽量通过政策激励对企业智力技术投入给予必要的补偿,降低投资风险。但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而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没有使高科技人才得到真正的优惠,从而导致对高科技行业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使得大量技术人才外流。即便对于针对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也仅限于递延纳税,缺少其他更有力度的税收优惠,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三、完善创新驱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十三五”规划建议又明确了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的目标,因此科技创新活动将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国外激励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完善创新驅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创新驱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1.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配套的税收政策

    针对企业用于重大科技研究的进口设备、仪器等,很多国家是免征企业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例如,印度规定,企业进口电脑软件是为了出口的一律免征关税,同时针对企业进口其他电脑软件的税率也持续下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除了采用减免增值税等流转税优惠方式,还给予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法国规定,中小企业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并且针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投资比企业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可以免除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50%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规定,国内高新技术产业享有5~10年的免税期;拥有高新技术的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并且给本国带来“先进工艺”,同样享有5~10年的税收减免期,还能够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

    2. 研发支出抵免和科研开发准备金交织的税收政策

    除了采用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优惠方式,同样有许多国家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研发支出的部分,这种方式对于创新型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日本规定,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的科研费用超出其当年销售额3%的,减收该企业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美国规定,企业中与高新技术研发的有关支出能够直接扣除,可以不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除此之外,凡是企业当年的研发支出超过其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企业当年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并且该项抵免不仅能够向前结转3年,还可以向后结转15年。

    由于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世界上很多国家允许创新型企业建立科研开发准备金。韩国对于需要资金来解决技术开发难题的企业要求其可以按照当年税前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且允许企业对于在投资发生前的花费作为损耗;除此之外,倘若企业内部设立了技术开发基金,企业还能够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日本对于设立改善产业结构准备金的中小企业,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并且提取后将不再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所得;倘若企业本年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有所增加,还能够按照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

    3. 引进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

    世界各国经济竞争说到底是高科技人才的竞争。因此,针对高科技人才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各国共同的选择。韩国规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人才支付的研发费用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企业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意大利规定,企业聘请的高学历员工(博士后和学士后)在签订用工合同时会给对应员工提供1500~6000万里拉的税收信用额度;倘若员工在职期间由企业资助获得博士生学位,政府会给予企业对应奖学金的60%的支持。

    (二)降低宏观税负,推动实体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7月26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当前经济形势,首次提出“降低宏观税负”的概念,要求健康宏观税负水平。

    1. 持续“清费立税”

    进一步清理和整合规范现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 减并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降低增值税税率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有效方法。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设计在10%左右,同时设置一档5%的低税率,并设计合理的免税范围。征收率只设一档,定为3%左右。

    3. 适当降低基金费率征收标准

    为了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山东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8%,浙江省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等。建议安徽省考虑参照一些省的做法,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负担。

    (三)实施“精准减税”,加大创新型企业增值税优惠力度

    战略性新兴实体产业是我国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产业,集中了大批创新型企业。因此,针对战略性新兴实体产业的特点,国家应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继续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

    进一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将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物耗因素均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如准许将一定比例的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至少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支出等便于管理的支出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2.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将软件产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将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以及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实体产业。

    3. 给予增值税特定优惠

    对实体经济致力于提高自主研发水平而进口的国外先进设备、开发中所必需的原材料和相关配套零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等。

    (四)强化研发支持,健全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和转化过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时效。

    1. 提高扣除额

    提高加计扣除比重,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100%;对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由现行的不低于10年缩短到不低于5年;对企业购置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20%允许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比照软件企业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比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

    2. 放宽条件限制

    将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投资于所有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不仅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8年。

    3. 直接减免

    提高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额,由现行的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新办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四年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

    (五)突出人才优先,加大高科技人才税收优惠力度

    1. 调整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适当提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扩大扣除范围,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对各级政策给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个人的各类奖励或资助,凡用于创办或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适当减免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研人员因参加国家重大科技研发项目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所得同等的税收待遇或者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按照应纳税所得减征50%。

    3. 财政返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家级人才计划引进的人才,如“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科技领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财政补贴。对于技术骨干人才,减免个人所得税予以适当财政奖励或补贴返还。

    参考文献:

    [1]陈宇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M].新华出版社,2014.

    [2]胡钰.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J].中国软科学,2013(11).

    [3]丁春玲,房楠.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6(07).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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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1: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