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现阶段我国产融结合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
范文 | 刘媛 摘 要:当前产融结合发展中的监管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目前我国产融结合监管至少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产融结合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金融领域监管主体多元;三是企业内部监管的动力不足且作用有限。本文认为目前应从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以及构建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等方面,来考虑改进和完善现阶段我国的产融结合监管。 关键词:产融结合;监管;问题;对策 一、我国产融结合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产融结合监管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产融结合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的产融结合发展虽然经历了起步、治理和快速发展等几个阶段,但到目前为止也远未达到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类似“德隆事件”的现象出现之后,就更加凸显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引发的种种弊端。简而言之,到目前为止我国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产融结合发展问题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因为如今产融结合发展现象的普遍性而修改一些过时了的法律条文。目前我们对于产融结合发展,主要还是分别就实体产业和金融业务沿用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当类似产业集团涉足金融领域而导致“交叉”出现,就形成监管的空白甚至是真空。 二是金融领域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存在缺陷,而其他监管主体的作用较弱。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主体可以概括为“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目前国内产融结合发展的领头羊“央企”为例,如果该企业集团是以实体产业发展为基础,一旦涉足金融业务领域,那么除了要受“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之外,还要受到财政部和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管。随着金融控股集团这样的产融结合发展高级形式的出现,原有的以“一行三会”架构覆盖所有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局面,就由于一下子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导致多个监管主体之间无法实现有效的联合与协调。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较弱,则比较明显地表现在行业自律能力差,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管意识淡漠等方面。 三是企业内部监管的动力不足、作用有限,并且对相关风险的认识不到位。我国的金融业还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广阔的利润空间,吸引了几乎所有的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央企”和各个垄断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中石油、国家电网、中粮集团、联想集团和海尔集团等等。然而,在一些采取了产融结合发展模式的企业集团的眼里,打造属于自己的金融平台获取金融业务执照,就等于拿到了分食金融行业“蛋糕”的入场券,至于盲目扩张是否会导致风险以及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都早已被抛诸脑后。另一方面,诸如“德隆事件”揭示的财务杠杆滥用现象则属于“故意”行为,这反映出在产融结合发展过程中企业内部监管的动力不足且作用有限。 二、改进和完善产融结合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是尽快完善产融结合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目前的初步发展阶段,或许还不足以立即形成一套可以供各个监管主体参照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但完全可以从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入手。例如,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就开始实行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是由于仅是以“备忘录”的形式达成,最终导致了操作性和权威性的同时缺乏。2013年,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建议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实上,上述改革措施的施行和改革设想的提出,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具体的法律条款方面,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则是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的,在涉及产融结合发展模式的时候,就容易出现没有标准可以参照的局面。 二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杜绝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现象。根据目前的产融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及金融监管格局,主要还是应当从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为主,在不久的将来可以走向“金字塔型”监管。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协调,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金字塔型”监管就是以“央行”为牵头机构,负责对实施产融结合发展模式的企业集团进行全面的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则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分别履行监管职责。这样的监管框架,能够有效地集中一些原本分散于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配合切实纳入到央行的统筹范围,从而真正杜绝产融结合监管过程中的重复和空白现象。 三是构建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为产融结合风险评估提供依据。构建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不仅有利于产融结合监管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同时也能够帮助采取产融结合发展模式的企业集团,提高对产融结合风险的认识和把控。结合目前的主要监管内容来看,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主要应当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层任职资格与能力、反垄断、风险应急与退出机制,以及关联交易等关键性指标。同时,其下至少还应设立二级指标。例如,在反垄断方面,可以包括对自然垄断、技术垄断、资源垄断和行政垄断等进行考量的具体指标;在内部交易方面,可以设立交叉控股、贷款、担保和交易成本等具二级指标。所以,当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真正确立之后,就可以对产融结合的相关风险进行实时地监测,而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产生的对指标的调整,也就意味着监管内容的调整。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孙晋.产融结合的金融监管与反垄断规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白万纲,马浩东.超级产融结合[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2. [4]杜国功,高文燕.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及金融资产监管体系构建[J].国有资产管理,2012(12):30-33. [5]阚景阳.后危机时代实业集团产融结合战略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7):8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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