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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构建研究
范文

    苑士威

    [摘 要] 按照FATF最新建议要求,如何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已成为当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心,如何提高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控能力,如何构建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要求的重要标志。为探索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反洗钱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反洗钱监管针对性和反洗钱监管效率,基于国际上当前对洗钱风险概念的理解,结合我国当前反洗钱风险识别、计量、评估、防控实际现状,设计反洗钱实现路径,并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两个层面,构建了风险为本下反洗钱监管模式,提出应着重构建区域洗钱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区域洗钱类型分析机制、区域洗钱风险发布机制。

    [关键词] 风险为本;监管模式;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11-0162-02

    一、洗钱风险构成和界定

    洗钱风险主要是由外部威胁和内部漏洞两个方面构成,针对金融机构自身而言,洗钱风险的外部威胁就是客户的洗钱风险,是一种输入性的洗錢风险。内部漏洞是指金融产品本身由于产品设计、支付渠道等方面的天然缺陷和自身存在的洗钱风险环节被利用所引起的洗钱风险。另一方面,就是金融机构自身在设立洗钱风险防控措施中存在的漏洞,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未能有效识别出自身存在的洗钱风险,以及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出或者已知洗钱风险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而引发的洗钱风险,即金融机构自身高风险部门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形成的洗钱风险。

    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实现路径设计

    (一)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识别

    当前实现反洗钱监管模式的转变,首先需要突破的就是人民银行作为监管部门,如何有效识别和评估被查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由于当前金融机构在开展自身洗钱风险识别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对风险识别方式、方法以及工作体系很不健全,更多的是依赖监管部门发布的洗钱风险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不知道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是哪些,对自身的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高风险部门未能有效识别出来。鉴于这一背景下,实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想围绕被查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实施监管,更大程度上依靠作为监管者的人民银行有效识别被查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通过开展区域洗钱活动分析以及辖区洗钱活动类型研究,对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有效分离出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以及高风险部门,对以上三个维度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形成对某类金融机构或每一家金融机构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类别和等级做出判断。

    (二)金融机构面临洗钱风险的计量

    洗钱风险是随着不同区域、不同机构、不同时期内不断发生变化的,对一个区域和一家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多少,做到准确计量是存在困难的,一方面是构成洗钱风险的要素界定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是拆分的洗钱风险要素之间并非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难以构建现实中准确的计量模型。但是,无论从反洗钱现实工作需要,还是借鉴国内外的判断经验,只需要做到对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程度做趋势判断,即对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程度大小做出判断即可,可以围绕洗钱风险客户、风险产品中的具备揭示风险的相关比例数据进行判断。对客户洗钱风险的计量,可以根据前期对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洗钱风险客户判断,对高风险客户按照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分别统计各类风险特征的客户数量以及占有该类客户总量的比例(客户总量可以根据实际判断需要确定可比较的客户总量,如,某期间开立客户的数量或者某类客户的数量总和等),对该类风险客户构成风险程度进行判断。对产品洗钱风险的计量,可以从能够了解和未能了解资金交易目的、性质、来源两个角度进行分离,依据产生无法了解资金交易真实性的原因的进行分离,分类统计不同类别风险交易的占比情况,对该类风险产品构成风险程度进行判断。

    (三)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

    评估金融机构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应当通过行业内横向和机构自身纵向的比较分析,评估金融机构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程度大小和变化趋势。从行业内横向方面,可以借助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和监管实践积累,在同类机构内形成每一种风险性指标的判断均值,用于判断和衡量金融机构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程度大小。另外,通过持续收集某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性指标数据以及数据变化趋势,可以实现判断该机构洗钱风险变化情况,以及自身洗钱风险的防控成效变化情况。

    (四)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评价

    洗钱风险防控评价应当围绕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高风险部门三个层面,依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审视金融机构在针对已识别出的洗钱风险的防控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着重评价在客户身份识别(主要包含客户基础信息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户尽职调查等方面)、资金交易真实性审核、资金交易记录完整性重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限制性交易措施等方面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观评价金融机构自身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面临洗钱风险水平之间风险抵销的充分性。

    三、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构建

    (一)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洗钱风险管理,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基础构建是核心。首先,金融机构要知道面临的洗钱风险在哪里,如何将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分离出来。当前看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是由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构成的,产品风险主要是从产品的功能设计和客观当地实际风险,即洗钱活动所利用的产品是哪些。客户风险主要应采取风险剔除法,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排除风险相对较小的客户对其进行分离,最终确定高风险产品和高风险客户。再次,从该单位的部门和业务设置中确定出高风险部门。通过以上三个方面梳理和分析,可以实现对本机构内部洗钱风险的了解和认定,进而从产品和客户两个层面的风险落实到部门职责负责人,按照谁负责客户谁应当承担客户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以及按照谁设计的产品业务便由其负责具体产品防控措施的重要性原则,强调履职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尽职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一是洗钱风险识别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洗钱风险收集机制、洗钱风险的排查机制、洗钱风险研判与分析机制。例如,金融机构借助已有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本机构的洗钱类型分析组织,召开辖区季度洗钱风险分析和研判会议等。二是洗钱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洗钱风险自评估机制,和洗钱风险外部评估机制引入两个层面。自评估包括洗钱风险评估组织机构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洗钱风险评价机制,即评价风险程度并作出结论等。金融机构做好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应结合客户的接纳政策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差别化的客户接纳政策,同时实施差别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真正发挥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作用,真正落实开户行的职责。金融机构做好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应结合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有利于明确不同产品条线和不同部门的反洗钱职责,有利于职责的明确和措施的跟进和落实。三是洗钱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洗钱风险内部传导和信息共享机制,洗钱风险防控责任分担机制,洗钱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机制(例如内审部门),洗钱风险防控成效评价机制。

    (二)人民银行层面

    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监管部门,当前反洗钱监管中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既有客观性原因,也存在主观监管能力不足的现实。首先,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法规体系的建设由于是适应和满足国际评估的要求制定的,未做到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有效结合,或者说已经不适应当下经济、金融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洗钱活动变化趋势。其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表面化”问题突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起步是在强大的外部监管压力下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未能真正有效理解和认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另外反洗钱工作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大。其三,反洗钱监管上,当前形成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未能有效促进和帮助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的有效性,反洗钱监管手段单一,存在监管措施未能持续跟进、监管手段断档的一系列问题,更多强调的是反洗钱履职的动作,未强调履职工作本身的有效性。另外,也忽视了作为监管者本身,监管措施本身的有效性,监管措施在设计和应用中存在监管标准过高、监管措施无法落地的问题,同时这也造成了监管者将金融机构本身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过于承担了,造成了无法激发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分析和客观现实,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各级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应着重构建以下三个层面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区域洗钱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人民银行应以提高反洗钱有效性为总目标,坚持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以风险评估、风险监管为抓手,督促义务主体建立以客户为中心,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为一体的管理机制,并从制度层面不断完善可疑交易、风险识别评估等制度,推进风险为本方法的落实,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建立辖区重大洗钱风险的持续监测机制。同时,加强洗钱类型研究、推进金融机构考核评估,加强分类监管,落实新的监管办法,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二是,区域洗钱类型分析机制。随着洗钱活动的复杂化及洗钱活动资金链条不断加长和复杂,造成了某一洗钱活动类型在不同区域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有效掌握辖区主要的洗钱活动类型、特征及变化趋势等,是构建辖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直接监管实践者,应尽快构建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机制,搭建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框架体系,构建起涉及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类型分析机制,加强对洗钱活动分析和掌握,才能使得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达到风险与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辖区洗钱风险防控水平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区域洗钱风险发布机制。人民银行在加强辖区洗钱风险的收集、识别、研判、评估的基础上,能够较为准确掌握辖区的主要洗钱活动了类型,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的主要洗钱风险及时通报给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下发风险提示、风险防控指导意见,防控最佳实践,以及组织开展洗钱风险识别、风险排查,典型案件防控,洗钱活动类型研究等,指导义务主体,督促義务主体落实监管上的新政策、新制度,使得金融机构有针性的加强对自身面临的洗钱威胁的识别和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延伟.美国国家“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经验借鉴与启示[J].武汉金融,2017(7).

    [2]周喆,杨爱萍,李涛.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构建研究[J].海南金融,2011(12).

    [3]王国晓,李华伟,刘培红.反洗钱监管推行难点[J].中国金融,2016(12).

    [4]刘光涛,翟庆红,王凤.风险管控视角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研究[J].西部金融,2016(3).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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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