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经验及启示 |
范文 | 徐珉钰 孙伟仁 邬德林 [摘 要] 农村金融服务业对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在体制机制方面不尽完善。在分析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在法律法规、组织机构、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发展实践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积极扶持和完善农村信贷机构,规范农村金融服务,建立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系统以及健全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议,以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 [关键词] 农村金融;美国;农村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03-0113-02 Abstract: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and in developing rural economy. However, the current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in China is not perfect in terms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erm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cluding supporting and improving rural credit institutions, standardizing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establishing rural financial credit cooperation system and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rural financ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in China. Key words: rural finance, the U.S.,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对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而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处于先进水平,在其发展历程中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尽管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等与美国不尽相同,但对于农村服务业的发展来说,有着共同性,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因此,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业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一、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实践 美国从20世纪初就开始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其在法律法规、组织机构、金融创新、政府保障和市场运作方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 (一)法律法规 美国建立起了完善的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美国农业以及农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191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农业贷款法案》,明确了农村金融具体的运作方式和运作内容,自此农村农业相关贷款有法可依。1933年,制定了《农业信贷法》,并建立了4大农业信用组织。1938年,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利用农作物保险化解农业生产风险。1996年,制定了《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提出了无索偿农业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提高了贷款利润一个百分点,以此推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自由化。2002年,制定了《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要求农业部为农场主提供更多融资途径,并发起农场信贷工程,要求6年内财政对农业的支持要达到1185亿美元。除了以上专门的农村金融法以外,在其它诸多法律中,有许多涉农法律条款,比如《农业法》和《农业调整法》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依法治理又避免了行政干預随意性的不利影响。 (二)组织机构 美国农村金融机构类型丰富,特色鲜明,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由美国国家联邦政府主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特定的领域内由多个社会、经济主体参与,包括农场主之家管理局(Farmer Home Administration)、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和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等[1]。农场主之家管理局成立于1946年,是一家非营利机构,主要致力于向美国低收入的农民群体提供贷款,用于土地改善和兴修水利等,帮助农民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农场主之家管理局在美国各个地区设立了千余个办事处,对美国农村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成为了美国政府执行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商品信贷公司成立于1933年,致力于应对农业自然灾害,为农户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贴,补贴方式与农业保险类似,同时还针对经济情况与自然情况变化对农业生产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实施了农产品价格收购和农民收入扶持项目[2]。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于1953年,致力于为经济状况不佳且资金额度小的小农场主提供贷款,与农场主之家管理局共同起到分工协通的作用。 美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农场信贷系统主要是由美国政府扶持与农场主合作相结合的支农信贷机构体系[3]。1916年,美国联邦政府成了信贷机构,主要作用就是支持农民购买土地。随着该机构的发展,联邦政府从该机构撤资,逐渐形成了农业信贷银行,在不同的十几个州下设农业信贷服务社。由美国政府扶持的农业信贷服务社是主要的支农信贷机构,通过担保,农信银行帮助信贷服务社发行融资债券,农民可以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 美国的农业信贷机构按照完全市场化规则经营,农民可以自主向相关融资机构办理借贷申请。当前,在美国的排名靠前的大型银行中,有75%的银行提供涉农贷款,近六千家中小银行、几十家保险公司为农场主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商业性银行为农场主提供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1170亿美元,农场信贷系统提供资金额达到1230亿美元,保险公司提供的资金额达到120亿美元,其他农业部下属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资金额约达150亿美元,这些信贷主体所提供的商业贷款是美国农业贷款的主要构成部分,能够有效为农场主生产经营提供融资。 (三)农村金融创新 美国联邦政府在对农村金融支持上进行了很多创新,比如建立农业信用基金公司与信贷系统保险公司,借助全美的投资银行及证券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发行农业信用贷款系统的债券与农业保险基金,吸引全球的金融投资,保障债券本息,促进美国本土农业的发展。 另外,为了促进农业资产的流动性,美国联邦政府还成立了农业按揭贷款公司,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购买农业生产性资产抵押贷款和农村公共事业贷款,帮助进行资产负责管理,在农业信贷系统遇到金融困难时,可进行资金援助[4]。 二、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一)积极扶持和完善农村信贷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中缺乏明显的竞争优势,美国政府为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采用政府主导、多主体合作的方式,为农村信贷机构提供融资和免税优惠等多种便利。中国政府也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可开拓农村小型合作金融机构的放贷来源,由国开行或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向其提供批发贷款;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适当贴息、降低法定准备金、费用补贴等激励措施,也可将涉农专项资金交由农村金融机构统一管理,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5]。此外,中国现有的由涉农较多的大型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对农业金融支持度不够的情况。中国需要从宏观上统筹规划农村金融机构,明确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分工,并做到相互补充,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系统。 (二)规范农村金融服务 美国根据地域或耕种农作物特点的不同,采取农业信用借贷区域的划分方式,对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借鉴作用,可以根据区域划分的不同设立农村专业银行,并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以此来规范农村信用贷款,并通过划定市场范围的方式保证农村资金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此外,由于资金的逐利性容易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可以采用对农村贷款利率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对冲,保障农村农业金融资金。 (三)建立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系统 美国的农场信贷系统创建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针对相关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开展了信用采集,不仅实现了金融信息共享,也便于为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数据支持。中国的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农村信用系统,无法实现农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个别金融机构即使有一定的信用资料,也因为缺乏客观标准对农民信用作出评价,无法有效控制农村信贷风险。因此,中国可尝试建立农村信用系统,由各个农村金融机构对所在区域内的农民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储蓄水平、贷款次数和生产规模等,收集完成之后统一录入农村信用系统,并在建立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对农户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等级分类,作为可贷款额度确定的指标之一,以此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与有效管理。 (四)健全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针对农村金融服务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促进其农村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保障。目前为止,中国涉及农业金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寻找法律法规的漏洞,逃避支农责任。因此,需要中国尽快健全农业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和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不断进行农村金融创新,给予农村信用金融组织法人地位[6]。 [参考文献] [1]李兴汉,杨晓丽.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建设中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5(2):154-158. [2]张平,孙伟仁,邬德林等.中国农村服务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 [3]王慧芳.美国农业发展优势分析及对我国农业国际化的启示[J].农村经济,2013(12):127-129. [4]周裕伟.美国农业信贷系统发展经验及启示[J].时代金融,2011(6):43+48. [5]张平,孙伟仁.我国农村服务业发展影响因素及提升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7(6):95-101. [6]杨静,谢健,黄春丽.美国农村金融服務体系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4(10):37-41. [责任编辑:高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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