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欧盟国家援助制度 对ICSID机制的挑战 |
范文 | [摘 要] 近期,英国高等法院就以违反欧盟国家援助法为由暂停执行ICSID的仲裁裁决。作为欧盟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旨在规范和限制成员国的国家对企业的援助行为。《ICSID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明确规定不受成员国国内法院审查。但是实践中对于裁决的强制执行制度,还是受制于缔约国的国内法。因此,国家援助行为的认定将影响ICSID的裁决在欧盟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企业应根据国际法规则,从借鉴与应对两个视角做好应对。 [关键词] 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国家援助;ICSID;执行 [中图分类号] D997.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6-0090-03 2017年1月20日,英国高等法院做出裁决,暂停执行ICSID于2013年Micula案中做出的一项针对罗马尼亚的裁决,并拒绝撤销这项执行申请。申请人向英国法院申请审查承认与执行ICSID裁决的同事,也向欧盟法院提交了撤销欧盟委员会决定的申请。2019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恢复了对Micula et? al.v Romania一案的审理。该案涉及如何强制执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针对罗马尼亚所做的仲裁裁决。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国内法、国际法和欧盟法三层复杂的关系,不能当下做出是否执行的决定。如果执行仲裁裁决,可能与欧盟委员会决定和欧盟法院的决定相冲突;相反,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则可能违背英国承认与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际法义务,并且违反了英国《1996年法案》。 一、问题的提出 在Micula案中,ICSID仲裁庭认为罗马尼亚违反了其与瑞典的双边投资协定,并于2013年12月裁定罗马尼亚向申请人支付八千二百万欧元。欧盟委员会作为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了仲裁庭的审理,仲裁庭认为罗马尼亚废除区域补助政策是依据欧盟法所实施的行为,任何企图恢复此类区域补助的行为都将构成新的国家援助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违反了欧盟条约的规定。尽管如此,罗马尼亚还是部分执行了ICSID的裁决,但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依据《第659/1999号条例》向罗马尼亚发布了暂停禁令,防止罗马尼亚继续执行仲裁裁决。欧盟委员会认为,该项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税收激励措施违反欧盟国家援助法的决定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ICSID仲裁裁决与遵循欧盟国家援助法相矛盾,由此罗马尼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众所周知,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对企业的补助行为都受到欧盟国家援助(stateaid)制度的限制。如果欧盟成员国所采取的一项补助措施不符合欧盟内部市场的相关规定,那么任何想要实施这项补助措施的决定自然而然地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和108条相违背。因为假使欧盟的成员国被同意使用其他方式来施行一些措施以达到补助的目的,那么整个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体系就会土崩瓦解。 但是,如果从国际投资仲裁的角度考虑,那么按照欧盟委员会在Micula案中的观点,对于任何违反欧盟国家援助法的仲裁裁决都不予执行,就等于变相承认ICSID成员国可以以ICSID裁决与国内法相违背为理由,拒不执行ICSID的裁决。这样一来,对于国际投资仲裁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危机。因为,依据《华盛顿条约》第53条和54条,依据ICSID程序做出的仲裁裁决应该被ICSID的成员国无条件地承认与执行,而不需要经过国内法院的审查。综上所述,这个案件似乎变成了是关于欧盟法律体系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哪一个优先的法律问题。由此,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的第107条,一项仲裁裁决能否被认定为国家援助?欧盟成员国能否依据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从而做出对ICSID裁决不予执行的行为?这个问题对于国际投资法和欧盟法学者而言,都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ICSID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ICSID公约》制定了一套特殊而完整的制度,以此来确保由ICSID做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于ICSID的承认与执行,《ICSID公约》第6部分对裁决的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ICSID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条款 《ICSID公约》第53条规定:1.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其他救济措施,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執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决定。2.“裁决”应包括依照第50、第51条或第52条对裁决做出的解释、修改或撤销的任何决定。第54条规定:1.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本公约做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金钱义务,正如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具有联邦宪法的缔约国可以在联邦法院或通过该法院执行裁决,并可规定联邦法院应把该裁决视为组成联邦的某一邦的法院做出的最后判决。2.要求在缔约国领土内予以承认或执行的一方,应向该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供经秘书长核证无误的该裁决的副本一份。每一缔约国应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以及随后关于此项指定的任何变动通知秘书长。3.裁决的执行应受要求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第55条规定:第54条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背离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该国或任何外国执行豁免的法律。 《ICSID公约》第53条明确规定了ICSID裁决的效力,并限制了缔约国对ICSID裁决的审查权限。第54条为当事人在第三国执行ICSID裁决做出原则性安排,预防当事国在本国不执行裁决的风险。第55条规定执行方式由国内法规制,充分尊重了缔约国的国内法。 虽然《ICSID公约》对于承认和执行存在着明确的规定,但是上述规定更多是简单的、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其中尤其是对于败诉方的强制执行制度,公约事实上更多地借助于缔约国的国内法。而缔约国不同的执行制度可能使得ICSID裁决在一部分国家能够较为顺利地得到执行,而在另一部分国家则可能遇到困难。而且,由于非当事方缔约国也有义务执行裁决的金钱部分,因此,胜诉方可供选择的执行地和执行机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当ICSID的仲裁裁决中规定了当事国的赔偿义务时,执行这项裁决的义务来自于国际法,而在上述案件中,其赔偿义务来源于国内法。但是,这并不影响当事国因此履行其责任,当欧盟法允许成员国依其国内法支付赔偿金时,也应该允许其依据国际法支付相應赔偿。并且,成员国经常将投资协定中的责任纳入国内法体系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成员国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并非自愿的,因而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也不构成《欧共体条约》第107条项下的国家援助。但是,如果仲裁裁决内容涉及到的内容本身就是一项违反国家援助规制的行为,则执行该措施的仲裁裁决则很可能认定为非法的国家援助。 五、结语 一般情况下,ICSID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投资东道国的执行,但是部分受到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很可能对执行采取较为抵触的态度。那么,投资者为保护其利益,将采取诸如通过第三国承认和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方式,直接从第三国获得经济赔偿将大大增强ICSID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虽然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不是一个需要经常面对的法律问题,但是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过程中,截至2020年4月,在ICSID受理的案件中有六个中国企业作为原告的案子,有三个以中国作为被告的案子。而这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其中也不乏卢森堡、比利时这样的欧洲国家。随着中国资本走出去,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最后一步”仍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做到有备无患。若遇到像欧盟国家援助措施等的抗辩,我国也要准备相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Deborah Platt Majoras.State Intervention: A State of Displaced Competition [J].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Antitrust Symposium,September 20,( 2005). [2]Erika Szyszczak.The Regulation of the State in Competitive Markets in the EU [J]. Oxford: Hart Publishing,2007. [3]Ioan Micula, Viorel Micula, S.C. European Food S.A, S.C. Starmill S.R.L. and S.C. Multipack S.R.L. v. Romania, ICSID Case No. ARB/05/20, Final Award of December 11, 2013. [4]State aid SA.38517(2014/C)(ex 2014/NN)-Romania Implementation of Arbitral award Micula v. Romania of 11 December 2013. [5]格伯尔.冯克利.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M].魏志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约斯特·鲍威林.国际公法规制之冲突: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M].周忠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威廉·B.埃瓦尔德.比较法哲学[M].于庆生,郭宪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史朴] [作者简介]? 徐颖勰(1987-),女,江西南昌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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