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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析苏辙的商业思想
范文

    杨忠伟

    摘要: 苏辙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目前对他经济思想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围绕苏辙的商业思想展开论析,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苏辙的重商观念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他早期对商业社会功能的认识还有些局限,后期则有所提升,并丰富了货币在劳动力市场和对外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功能;二是苏辙反对官府经商,反对官府过分以法律强制及市场垄断的行为“与民争利”、“与商贾争利”;三是苏辙主张朝廷应适当实行惠商政策,以降低商税及减免商债。

    关键词:苏辙;商业;货币;官府经商;惠商政策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B

    谈及北宋中期的经济思想,学界普遍关注的是王安石变法①,但是王安石执政主要是在宋神宗熙宁年间,虽然稍后的元丰年间是新党执政,但已属后王安石时期,在法律制订和具体执行方面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引起了宋哲宗元祐时期执政集团的深刻思考。苏辙在这一时期对自己前期的经济观点既有继承也有反思,对经济问题的思考更全面、更系统,对决策者的影响也更明显。因此,研究苏辙这一阶段的经济思想颇有必要。本文以苏辙元祐时期的相关经济言论为主,以熙宁、元丰及绍圣后的经济言论为辅,分析其经济思想中非常重要的商业思想。

    一、丰富了商业和货币的功能

    商业的产生在我国可谓历史久远了,《周礼·天官·大宰》曰“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②。此外还有“四民”之说,如《榖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③。因为管仲把“商”列于四民之末,在宋代以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重农抑商”、“重本抑末”思想居于主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人和商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增加。至北宋,商业发展的表现之一是以汴京为首的城市商业兴旺发达,表现之二是海外贸易迅猛发展。伴随着商业的发展,宋代从事商业的人也越来越多。首先是地主兼行商者,商业致富快,他们追求“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④。其次是官员行商,北宋官员经商者极多,“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⑤。还有众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也加入了这个队伍。随着商业经营的扩大,尤其是由商人入仕者渐多,自然提高了商人地位。范仲淹在《四民诗》中曰:“吾商则何罪,君子耻为邻”⑥,即反映士对商认识的变化,“重本抑末”、“农本工商末”的传统经济观念在宋代受到了根本批判,开始主张“农末皆利”。

    苏辙家居眉州眉山,今属四川,而四川历来是商业繁盛之地。北宋初年,为了促进货币的流通,四川即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苏辙家乡亦有经商的习俗,他的《记岁首乡俗寄子瞻二首·蚕市》就记载了这方面的情形。苏家不但拥有一定的田产,也从事一些简单的商业活动,苏辙的父亲苏洵是不以言利为耻的。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⑦,把义、利对立起来;而苏洵则提出“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⑧(《利者义之和论》),在价值取向上由传统的“贵义贱利”向“利义均重”转向。受地域风尚的影响和家庭教育的熏陶,苏辙在青少年时期就对商业经营活动有助于个体价值的实现即有了朴素的认同,他在中年后更明确提出“人之所同好者,生也;所同贵者,位也;所同欲者,财也”⑨,认为追求财货是人的正常欲望、无可厚非。

    关于商业对国家经济的作用,苏辙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在青年时期,他在这方面的认识尚有局限,不是很成熟。嘉祐五年(1060),在为应制科而作的《民政下第一道》中,他把工商技巧之民与游民等同看待,认为“工商技巧之民,与夫游闲无职之徒,常遍天下,优游终日,而无所役属”⑩;认为商人们没有租庸调等负担,使得天下之人皆舍本逐末,这就导致了朝廷粮食总量的不足。苏辙主张向商人们征收庸调,“苟天下之游民自知不免于庸调之劳,其势不耕则无以供亿其上,此又可驱而归之于南亩。要之十岁之后,必将使农夫众多,而工商之类渐以衰息”B11。随着年纪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尤其有了在最高财政机构任职的经历之后,苏辙对商业的认识逐渐有所修正,充分肯定了商人对商品流通的作用。元祐元年(1086),他在《乞赈救淮南饥民状》中提出:“访闻淮南久旱,雨全未足,二麦并已枯死。浙中米价虽贱,而运河无水,客旅不至。米斗直一百七十以来,民间阙食,甚觉不易”B12。正因为运河无水,米商不至,导致米价暴涨,所以他奏请地方官府开放义仓赈济阙食人户,同时将常平米减价出卖。此外,苏辙在《乞借常平钱买上供及诸州军粮状》中,也提到“然今诸路转运司,久以商贾不行,农民罢病,故酒税不登,收买军器杂物封桩阙额衣粮等事,故经费不足”B13,充分认识到了商人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苏辙认识到了商业的社会价值,也自然地以更积极和更理性的心态去进一步探索对商业功能的认识,除了前文提到的流通价值之外,还有两点值得人们关注:

    (一)货币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

    苏辙充分认识到了货币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功能,他的这一认识主要体现在他有关役法观念的变化。以往的差役法是把民户分为九等,以充任各种役作,但因役期长久,贻误农时,弊害颇多。王安石改行募役法,过去负担各色差役的民户按户等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免役钱,过去不负担徭役的寺观、官户、单丁、女户等也要出“助役钱”。政府将这些收入作为资金,衙前(运送官府物资)、户长(催纳赋税)等最重的徭役不再差派民户,另外招募无业者充役。因为收的募役钱多,而真正用于募役的少,国家自然有剩余,这是王安石募役法的要旨。

    司马光执政后,欲复王安石的雇役为差役。元祐元年初,苏辙从地方被召回朝廷任右司谏,即加入了当时针对役法改革的大讨论。他的《自齐州回论时事书》是涉及该问题最早的文字,他在文中对王安石新法的所有内容都是持批评态度的:“盖青苗行,而农无余财;保甲行,而农无余力;免役行,而公私并困;市易行,而商贾皆病”B14。他在元祐元年二月上的《论罢免役钱行差役法状》中更是旗帜鲜明地赞成差役、反对免役,其《乞更支役钱雇人一年候修完善役法状》也是主张在实行差役法的前提下逐步完善该法,《乞罢章惇知枢密院状》亦说“且差役之利,天下所愿,贤愚共知,行未逾月,四方鼓舞”B15。同年二月十五日,他上的《论差役五事状》,进一步详细提出完善差役法的五条建议。由这些建议可以看出苏辙已经认识到雇役法的具体措施中有许多合理的东西,可以弥补差役法的缺陷,对雇役法开始有所认同,其后的《乞令户部役法所会议状》也是明确肯定衙前役用雇募法的做法。此后,苏辙还有《再言役法札子》、《三论差役事状》等奏章言及役法问题,谈论的重点是提醒朝廷注意差役法既行之后所产生的一些弊端,比如地方官员趁机侵凌渔掠百姓。这些弊端,如果沿用雇役法,都应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消减或彻底解决。

    元祐五年,苏辙任御史中丞,与元祐初相比,他对役法的思考已经逐渐趋于冷静和成熟。苏辙在所上《三论分别邪正札子》中认为差役法实施五年来积弊颇多,通过对两种役法在百姓身上运行成本的比较,他提出“熙宁雇役之法,三等人户,并出役钱,上户以家产高强,出钱无艺,下户昔不充役,亦遣出钱,故此二等人户不免咨怨。至于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钱不多,雇法之行,最为其便。及元祐罢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跃可知,惟是中等则反为害。臣请且借畿内为比,则其余可知矣。畿县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若经十年,为钱三十贯而已。今差役既行,诸县手力最为轻役,农民仕官,日使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二年役满,为费七十余贯。罢役而归,宽乡得闲三年,狭乡不及一岁。以此较之,则差役五年之费,倍于雇役十年所供。赋役所出,多在中等,如此安得民间不以今法为害,而熙宁为利乎”B16,明确肯定雇役法对百姓更有利,更受到百姓的欢迎。

    苏辙在稍后所上的《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中论说差雇役法之利弊最为详尽,通过分析两种役法的利弊,他认为“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府。若差法必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若雇法必用,则官府之弊有法可止”B17,明确提出应在坚持雇役法的基础上修正其不足,进而规劝皇帝说“臣窃谓虽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为助,易助为彻,要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B18,“祖宗旧法与先帝近制,要为皆有所去取,唯当问人情之所便,更不当以新旧彼我为意有所偏系也”B19,认为役法的选择应以便民为主。募役法运行的关键就是用货币去驾驭和调控劳动力市场,苏辙最终肯定募役也就等于肯定了货币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当然,募役之法也有弊端,市场上的劳动力会以价格低廉为由,相约不肯投募,迫使官府添钱。但是,他说“臣以为将钱雇人,正如出钱买物,钱物相当,理无不得。纵使一人欲要善价,余人安肯坐而待之哉?彼诱胁之术,盖商贾小数,不足为朝廷大法也”B20,认为商业比较灵活,价格取决于市场,货币可以自行平衡市场,体现了苏辙对用货币驾驭劳动力商品市场的自信。由于王安石行募役法主旨在为国家财政“开源”,但他并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货币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官府用于募役的那部分资金就是货币,而所雇用的劳动力就是商品)。从这个意义上说,苏辙的货币功能观比王安石更是进了一步B21。

    (二)货币在对外经济战略中的作用

    北宋时期的对外商业贸易已经有所发展,苏辙在原则上也不对此持反对态度,甚至还很注意保护外商的利益。《龙川略志卷五·辨人告户绝事》中提到有一个外商辛押陁罗在广州行商多年,家资巨富,还认一个童奴作自己的儿子。回国后,陁罗为其国主所杀,养子于是继承了家业,并派两个属下来汴京经商。有人到户部告发,说养子本是宋朝人,他的家产也应归宋朝所有,于是户部有官员建议把这两个属下的钱财罚没入官。但是,苏辙没有采纳,还把两个属下叫来,让他们不要听信谣言,不要动摇经商之心。

    然而,一旦商业往来会给宋朝带来安全隐患时,苏辙则主张持一种谨慎和警惕的态度。宋朝在北方与外国的商业往来主要涉及到高丽、契丹、西夏,其中西夏虽与宋朝接壤,但威胁尚小,远不及契丹。高丽与宋朝壤地隔绝,但却北接契丹,因此与契丹走得更近,甚至不少高丽来宋的使臣都暗地里成为契丹的耳目,为契丹收集情报、图画地形。所以,苏辙建议要降低对高丽使团的接待规格,对民间私自与高丽商人交易者严惩不贷,尤其坚决禁止书籍外流。因为“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B22,一旦由此泄漏机密极为不便,甚至主张对国内书籍的印行加强审查和监督。

    对上述几个国家的商业威胁,苏辙的认识不完全是消极防范的,也有主动出机的策略。他出使辽国,发现该国没有钱币,公私交易皆用宋朝铜钱,由此可以推知宋朝每年铸钱极多,但仍常患钱少,是因为不少铜钱都流入了外国。铜钱外流太多,既会导致宋朝国库的空虚,也易使宋朝的金融市场受外族控制。虽然宋朝一直严禁边境铜钱外流,但是因为认识程度不够,并没有积极探讨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所以多年来屡禁未绝。苏辙访知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皆富藏铁矿,而且其中若干地区也在流通铁钱,虽然官府等同铁钱和铜钱,但在民间则轻贱铁钱,铁钱十五,仅能比铜钱十。苏辙建议可在以上三路利用丰厚的铁矿资源,同时铸行铁钱,但是规定铁钱使用范围仅限于极边诸州,而极边诸州的铜钱,都用铁钱兑换后移入内地;同时还建议朝廷采取措施,让边民购买国外的农牧产品时,一律用丝织品等进行物物交换。由于边境铜钱稀缺,断了外流的根本,铁钱贬值,外国也自然不会要。苏辙能充分认识到货币在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潜在作用,更能积极地思考如何保护本国的货币不致外流,与同时代的其他政治家们相比,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二、反对官府经商

    苏辙反对官府经商,反对官府过分抱着赢利之心,以法律强制及市场垄断来对待百姓(包括商人),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一是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在运行过程中的扭偏现象,借法渔利;二是官营专卖制度。

    (一) 抨击借法渔利现象

    在王安石所主张推行的各项法律中,借法渔利现象最为突出的是青苗法。青苗法的大致内容是改变常平仓籴粜粮食的办法,将常平、广惠仓所存粮米变换为现钱,按自愿申请,赊贷给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贷付时发放现款,归还时可还现钱或折还粮米,并须加付20%的利息。青苗贷款每年发放、回收两次,遇有灾荒,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青苗法的初衷是为了抑制“兼并之家”以高利贷对百姓的盘剥,这一出发点苏辙也是赞同的。嘉祐五年,苏辙在《民政下第二道》中力主反对兼并,认为天下的豪民富贾都以地生财,许多拥田者都不自己耕种,而是租给无田者,使农民成了富人的奴仆,而不再是天子的百姓;至于工商业者,因为没有田地,所以对外界的依赖性更大,而政府不体恤他们的贫乏困苦,则富人凭借自己的资本,贷其所急,趁虚而入,政府对他们也同样没有了号召力。所以,他主张收回天下的兼并之田,付给无田的农民,对工商业者实行官贷,解救他们的危困。官贷之法,一是薄息以恤其困,二是偶以免息以收其心,这样“富民之贷,可以不禁而自息”B23。苏辙认为放官贷和收公田相比,获民心之效更为快捷,更应该成为当务之急。所以,苏辙后来任职制置三司条例司时,王安石就青苗法征求他的意见,苏辙肯定地提出“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援救民之困,非为利也”B24(《龙川略志卷三·与王介甫论青苗盐法铸钱利害》)。

    在青苗法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地方官员搞绝对化的一刀切,甚至为了谋求政绩或借法渔利,存在着强行摊派、强行征索现象。百姓对于所借的青苗钱绝不敢抗拒不还,甚至为了还青苗欠债,不得不向“兼并之家”以更高的利息借贷,实质已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官府经商行为,违背了青苗法的初衷。对此,苏辙是坚决反对的,他在《三乞罢青苗状》中提出“自古为国,止于食租衣税,纵有不足,不过辅以茶盐酒税之征,未闻复用青苗放债取利,与民争锥刀之末,以富国强兵者也”B25。在其后的《申三省请罢青苗状》中,苏辙对青苗法“放债取利”的论说更为详备,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执行青苗法即使不搞强行摊派,其害人之处不但扰乱经济秩序,又败坏社会风气。当然,四害乃是次之,主要还是强行摊派问题。八百多年之后,梁启超在评王安石时指出“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B26,其观点和苏辙是非常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后来因为对青苗法在实行过程中搞强行摊派不满,苏辙对私人高利贷的态度也有所变化,也肯定了私人高利贷的一些优势。他在《自齐州回论时事书》中提出“私家虽取利或多,然人情相通,别无条法。今岁不足,而取偿于来岁;米粟不给,而继之以刍藁,鸡豚狗彘皆可以还债也。无岁月之期,无给纳之费,出入闾里,不废农作,欲取即取,愿还即还。非如公家,动有违碍,故虽或取息过倍,而民恬不知”B27,认为私贷比较灵活,但是“今官贷青苗,责以见钱,催随二税,邻里相保,结状请钱,一家不至,九家坐待,奔赴城市,糜费百端,一有逋窜,均及同保。贫富相迨,要以皆毙而后已。朝廷虽多设法度以救其失,而其实无益也”B28。前后对照,可知苏辙并不是彻底肯定私人高利贷,只是与青苗法摊派相比,两权相较取其轻,类似于孔子感叹“苛政猛于虎”。

    王安石针对商贾的变法措施主要是均输法和市易法,均输法规定将过去各路按固定数字上供首都的所需物资,改为由发运使根据京城对各种物资的需要而灵活掌握,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加以征收、购买,在价格合宜时发运使也可购存一部分物资。市易法规定在开封等城市设立市易务承担政府购买职能,由国库拨款作为经营资本。市易务把收购来的货物,赊给各行铺售卖,各行铺定期(半年或一年)将货价偿还市易务,并按年加20%的利息。虽然二法都属于对商品物资进行调控,但均输法主要立足于空间维度,而市易法则立足于时间维度,其中市易法对商人的影响更大。苏辙对市易法的初衷并不反对,但后来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变成了专门收购紧俏物资,垄断货源、定价权,无论是商品的批发还是零售都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市易司等遂变成了对商人横加盘剥的机构。对此,苏辙深恶痛绝,揭露其是“无物不买,无利不笼,命官遣人,贩卖南北,放债取利,公行不疑,杜绝利源,不与民共,观其指趣,非复制其有无,权其轻重而已也”(《自齐州回论时事书》)B29。他在《元祐会计录叙》中也指出“(神宗)览政之初,为强兵富国之计,有司奉承,违失本旨。始为青苗助役,以病农民;继为市易盐铁,以困商贾”B30。苏辙针对均输法的评论较少,在《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中提出“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禄廪为费已厚。然后使民各输其所有,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然则商贾之利,何缘可得?徒使谤议腾沸,商旅不行”B31,认为实行均输法不仅与商贾争利,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得不偿失。因为官营买卖不但机构臃肿,耗费繁多;由于私人“商贾不行”,也会影响到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因而他反对均输法,主张商业由私人商贾自由经营,这虽然有从国家财政方面出发的考虑,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商贾之利。

    (二)反对官营专卖制度

    日本学者桑田幸三在评价商业国营时,认为“受商业的营利性的诱惑,把商业利润收归国家,从而使财政收入的增加很可观。但是,商业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终止了,国民的经济生活在流通方面也陷入了麻痹状态,同财政上一时的增长相比,带来的则是更大的衰落”B32。他提出商业国营不但会使民间的商业经济濒临崩溃,国民生活也会陷入极大的混乱。宋代属于官营的商品原本就很多,市易法更加重了官营市场的进一步膨胀,官营市场搞垄断竞争,违背市场自由发展规律,加大了对商人的实质性冲击,对百姓的经济也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一旦垄断价格过高就会抑制消费,政府利润反而降低。相反,如果放开民营商业,对小商贩实行优惠政策,于国于商于民都会利大于弊,进而形成良性循环。因此,苏辙力主反对国家专卖,主张商业民营;反对垄断侔利,主张恤民恤商;反对干预民商经营,相信市场自由调节。

    元祐元年,苏辙上《论蜀茶五害状》,提出“右臣伏见朝廷近罢市易事,不与商贾争利,四民各得其业,欣戴圣德无有穷已”B33。以往反对官府经商的思想家,多以不与“民”争利为理由,而苏辙提出不与“商贾”争利,一字之别已能见其思想之可贵。奏章主旨是说益、利、秦、凤、熙河等路茶场司官营茶业兼贩卖百物不休,操纵市场,贱买贵卖,盘剥茶农和百姓,而且以重法苛民,对买私茶百姓的惩处重过盗贼,对运茶日期超限民夫的惩处重过递送军机文书或重要盗贼的日期超限。奏章还具体列举了茶法滥施为害百姓的五条罪状,建议朝廷“哀怜远民,罢放榷法,令细民自作交易”B34。如果朝廷不想“顿罢茶事”,也应逐渐放宽对茶农贩茶的限制,官营和私营兼行,这样既不损财税而更收民心。他还反对把收取茶税数额作为地方官员考核升迁的依据,提出“夫逐州通判本以按察吏民,诸县令佐亦以抚字百姓,而计算息钱均与牙侩分利。至于监茶之官发茶万驮,即转一官,知县亦减三年磨勘。国之名器轻以与人,遂使贪冒滋章,廉耻不立,深可痛惜”B35。在《乞责降成都提刑郭概状》中,他又一次申明蜀地榷茶之法“以贱价大秤侵损园户,以重辇峻限虐害递铺,以折博兴贩搅扰平民”B36,为害不浅。在《申本省论处置川茶未当状》中,他建议“只榷陕西沿边诸郡,不许客旅私贩,仍将沿边每岁合用益、利诸场茶色及斤重配在诸场,令及时立限和买。官买数足,方许私下交易。除沿边所榷地分外,一任客人兴贩”B37。另外,苏辙还建议商业的监察部门不能同时又兼管理部门,他在《乞差官与黄廉同体量蜀茶状》中提出“若以专使按榷茶之弊,则身无利害,茶事巨细势必具陈。若身自领茶事,有课利增损、边计盈虚之责,则茶之为害,势必不肯尽言”B38。

    据《龙川略志卷三·与王介甫论青苗盐法铸钱利害》记载,苏辙曾与王安石探讨过私盐问题,认为“利之所在,欲绝私贩,恐理难也”。安石认为是法律惩处不重的缘故,如果一个村子有百家贩私盐,只惩治一二家,当然收不到收敛的效果;如果惩治二三十家,大家就不敢贩卖了。苏辙认为“如此诚不贩矣,但恐二三十家坐盐而败,则起为他变矣”B39!不难看出,苏辙对民间贩卖私盐还是持一种理解和宽松态度的,主张不能过于严厉地进行干涉,认为私盐之所以不能禁止,官盐垄断市场和摊派销售要负很大责任。苏辙在《乞责降成都提刑郭概状》中提出“见今西川数州,卖邛州、蒲江井官盐,每斤一百二十支。为近年咸泉减耗,多夹杂沙土,而梓夔路客盐及民间小井白盐,贩入遂州,其价止七八十。以此官中须至抑配,深为民害”B40,又在《乞废忻州马城池盐状》中提出河东民间未尝缺盐食用。但是,蔡砺等人仍另添忻州马城池盐,其盐夹硝,味苦,人不愿买。于是就强行摊派给各民间经销商,搞得民怨极大,甚至“访闻忻州曾申本路转运司,乞枷锢铺户前来买盐,以此显见人情不愿”B41。苏辙在《龙川略志卷三·论榷河朔盐利害》中提出当年在制置三司条例司时,同僚张端因为河朔财赋不足,建议搞官盐专卖,苏辙极力称其不可,张端遂不再坚持。但是,这则笔记最后说:“然元丰间竟听议者榷之,至元祐而罢,今又复榷矣”B42。元祐时期,苏辙身居要职,自然对禁止官盐专卖不遗余力,在此之前和之后,他用一“竟”字和“复”字表明自己对官盐专卖的不满,也是一种苏辙颇有体会的春秋笔法。

    苏辙因不满王安石变法,被贬到筠州监酒税,他在《东轩记》中说自己“昼则坐市区鬻盐、沽酒、税豚鱼,与市人争寻尺以自效”B43。对官卖酒类垄断市场的不满已是隐隐可见,寻尺之利,也不放过,新法苛民,已不言而喻。此外,苏辙在《龙川略志·议卖官麴与榷酒事》中记载说宋州起初是“弛其酒禁,使民卖官麴,十余家共之。更七八十年,官课不亏,有监麴院官”B44,但到了神宗时,判官章楶倾向于罢卖麴而榷酒,认为这样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苏辙认为使民罢卖官麴会伤害麴户的利益,如果变为由官府榷酒,设置相应工作人员,对国家财政也是一笔开销,恐怕榷酒之利还不如卖麴之利。随着他被谪筠州,章楶罢卖麴而立榷法。苏辙被重新起用后权柄在手,才得以罢酒榷而复卖麴。苏辙反对官酒专卖,主张酒类民营,甚至对一些宗室外戚经营酒业也持以肯定和理解。因为“宗室之间,颇有疏远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或卖酒自给”B45,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商业思想超出了“阶级”的限制,更具有人性的光辉。

    当然,苏辙并不是绝对地反对官府经商,而是认为官营和私营也可兼行,两者各有优势,可相辅而行。虽然他认为依靠商人的力量自由运销粮食也可自发调节各地谷物,可以防止粮价的大幅涨落对农业生产和城市居民的不利影响,实现“农末皆利”,但也不能否定他同时也很倚重常平仓法的作用。汉代创立的常平仓制度,通过国家机构来干预粮食供求,维持粮价稳定,国家亦相应有所创收。一直被认为是解决“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问题的最佳对策,常平仓法自然也是一种政府商业行为。但是,官营的规模应有所节制,同时在为国家侔利的同时,更要顾念到应以便民、利民为主旨,而不能损民、害民。从这样角度出发,他对“出卖坊场,雇募衙前,免民间破家之患”(《颍滨遗老传下》)B46高度肯定,对宋初边将为了扩充自己的财力,以足够的物质奖励来蓄养间谍,朝廷对他们“贸易之在道路者,不问其商税”(《上皇帝书》)B47,认为是特殊地区特殊政策,未尝不可,但对发运司擅权谋利则极为不满。

    苏辙在《论发运司以粜籴米代诸路上供状》中提出发运司用钱一百万贯为粜籴之本,每年在淮南附近趁贱籴米,诸路转运司则负责把上供米交至发运司,如果转运司误了期限,发运司就以自己所籴米来代替,而让转运司出高额粮价,这又势所必然地会转移到农民身上。“江湖诸路,自来皆系出米地分,而难得见钱。旧日官岁籴米,钱散于民,故农不大伤,无钱荒之弊。今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供,而责钱于诸路。诸路米无所售,而敛钱以偿发运司,则钱日益荒,而农民最病。此东南之大患也”B48。如果诸道转运司超期而米不到,依旧以发运司所籴米代为交纳,而不得以此于诸道责取米价。等诸道米至再依数拨还,根据违限欠数,再追究转运司官吏相关责任,这样既保证了粮食供应,又不会带来扰民之害,双获其利。他在《乞以发运司米救淮南饥民状》中指出“淮南旱灾,民食踊贵……访闻发运司逐年将粜籴本钱一百万贯,趁贱籴米,以代诸路违限上供米数外,或遇米贵,亦出卖收息。臣欲乞指挥发运司,约定今年合留代上供外,其余权令只依元买价,尽数支拨于诸郡出卖,不得收息”B49。换言之,苏辙肯定民间的商业行为,主张放开自由市场,但不是彻底反对官营商业,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商业运营彻底放手不管,对于商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商业运行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监督等,政府都是应有所作为的,但毕竟不能干涉太多。

    三、主张实行惠商政策

    苏辙能够认识到民营商业的重要性,也非常理解经商者的艰难。他认为“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然至往往败折,亦不可期”(《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B50,经商者不但要面对难以预测的市场,还要面对各种商税和摊派。就商税而言,宋太宗时每年得商税收入约为四百万贯,到宋仁宗时每年则将近两千万贯,商税在宋朝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宋代中期商税的繁重,自然加大了商人的负担,“凡今百姓所为,一物以上,莫不有税。茶、盐、酒、铁,关市之征,古之所无者,莫不并行。疲民咨嗟,不安其生”(《御试制策》)B51。市场上的商人除了交税外,还须承受人力和物品的额外摊派,如果要想免除这种摊派,可以交钱代替,这就是免行钱制度。后来免行钱发展成了入行钱,即如果想从事任何商业或服务业活动,都需交钱来买准入证,不交足免行钱就不能开业。

    为了能减轻商人的负担,保护商人的利益,鼓励商人经商,苏辙认为朝廷应减免商税,提出“薄赋敛,散蓄聚,若以致贫,而民安其生,盗贼不作,县官食租衣税,廪有余粟,帑有余布,久而不胜其富也,厚赋敛,夺民利,若以致富,而所入有限,所害无穷,大者亡国,小者致寇,寇盗一起,尽所得之利,不偿所费之十一,久而不胜其贫也”(《乞招河北保甲充军以消贼状》)B52。他在《上皇帝书》中指出 “募六道之富人,使以其船及人漕之,而所过免其商税,能以若干至京师,而无所期盗败失者,以今三司军大将之赏与之”B53。其在《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中记载发运司原来负责东南漕法事务,听任船主借漕运之机私载物资,征税者不得征收捐税。船主们都很富厚,他们以自己所交往的官船为家,积极为官船谋划,设身处地地为官船解决问题,同时对本船船夫们也能救其乏困。这些船主所运输的物资既无风险而且还能速达,但官府不甘于这些私载物资的税收损失,严令禁止搭载,以至于“舟弊人困,多盗所载以济饥寒,公私皆病”B54。苏轼主政扬州期间奏乞朝廷恢复旧例,朝廷从之。苏辙是把这当作苏轼的功绩来进行称颂的,可知他对兄长的想法和做法是完全同意的。虽然苏轼此举主旨是为了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但是苏氏兄弟对经商者的体恤之心亦是不难看出的。当然,苏辙反对重征商税而不是彻底否定征商税,征商税比起官营禁榷的做法还是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苏辙主张减免商税,但北宋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很严峻,国家无财是不行的。不采取积极措施,广开财源,单靠节用和轻徭薄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苏辙认为朝廷应适当免除商人官债,他在《龙川略志卷五·放买扑场务欠户者》提出“予为户部侍郎,有言买扑场务者,人户自熙宁初至元丰末,多者四界,少者三界。缘有实封投状添价之法,小民争得务胜,不复计较实利,自始至末,添钱多者至十倍,由此破荡家产,傍及保户,陪纳不足,父子流离,深可愍恤。乞取累界内酌中一界为额,除元额已足外,其元额虽未足,而于酌中额得足者,并与释放,唯未足者依旧催理,候及酌中额而止。予善其说,奏乞施行,天下欠户蒙赐者不可胜数”B55。大致意思是说,官府将所拥有的一些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权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出售。但官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引进竞争机制。让投标者把自己的出价投入密封的箱子里,开箱后所出价高者胜出。因为竞争激烈,投标者为了能够胜出,纷纷高抬出价,导致价格一路上扬,许多人中标后无力承担,倾家荡产,苦不堪言。苏辙主张核算上市的成本,对成本已经收回的,即行豁免所余债务。

    苏辙在《久旱乞放民间积欠状》、《再乞放积欠状》中一再申明小商户所借的官债,本钱已还利息未付的,建议免除债务;对所拖欠的坊场钱,也参照官债一并免除。当然,商人也有大商人和小商贩之别,苏辙更加体恤小商贩的困窘。他在《乞放市易欠钱状》中认为朝廷此前已准苏辙所奏,对都城已还清所借的市易本钱,只欠利息和罚金的商户,免除所有债务;但在具体实行时,为了操作简便,只免除了上户。苏辙主张应把欠二百贯以下的一概免除,理由是:市易本钱共计1 226万贯,中间拨还内藏库等处,共计530万贯,朝廷支使过,共计384万贯,现在诸场务尚存的,共计353万贯。三项相加,市易钱本钱已经还足,商户们所欠的只是利息。如果免除200贯以下商户的债务,所免除的钱数并不多,对朝廷的损失不大;现在欠户共计27 155户,共欠237万贯,其中小姓27 093户,欠83万贯。如果把欠200贯以下的债务免除,涉及25 353户,共免债务46万贯,所免商户占总数的十分之九,所免钱额只占五分之一。否则这些欠款全部还完得70年,加之一千余人的催索队伍日夜骚扰,都会给小商户们带来极大的困扰。如果全部免除,“则细民荷戴恩德,沦入骨髓,社稷之利不可胜计”B56。

    四、结论

    本文围绕苏辙的商业思想,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苏辙的重商观念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对商业的社会功能的认识还有些局限,后期则有所提升;二是苏辙反对官府经商,反对官府过分抱着赢利之心,以法律强制及市场垄断的行为来“与民争利”、“与商贾争利”;三是苏辙主张朝廷应适当实行惠商政策,主要是降低商税及减免商债。苏辙凭着对商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敏锐的商业问题思辩能力,为补救时弊积极上言献策,而且很多都被朝廷所采纳,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宋代民营商业的良好发展势头。

    注释:

    ① 王安石(1021-1086)于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擢升为参知政事(副宰相),开始推行新法,年余后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熙宁七年罢相,次年复相,又年余再罢相,熙宁十年辞官。虽然王安石的变法初衷是好的,措施总体上是进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因为他操之过急且刚愎自用,步子迈得太大,加之用人不当,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逐渐扭偏,搞得民怨沸腾,遂以失败而告终。

    ②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8.

    ③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春秋榖梁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2.

    ④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281.

    ⑤ (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8.

    ⑥ 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全宋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859.

    ⑦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39

    ⑧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43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59.

    ⑨ 陈宏天,高秀芳.苏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0:1213.

    ⑩ 同⑨,1990:1327.

    B21 石世奇、郑学益先生在评价苏辙时说“由于王安石的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维护大地主、大商人既得利益的变法反对派对新法和王安石本人仇恨到了发疯的程度,以至不顾自己的显宦重臣、名流学士的身份,赤膊上阵,骂王安石为‘小丈夫”(《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4),也许是没有认识到苏辙后期对王安石雇役法的认可,用词过重,对苏辙不够公平。

    (责任编辑:关立新)

    苏辙认为朝廷应适当免除商人官债,他在《龙川略志卷五·放买扑场务欠户者》提出“予为户部侍郎,有言买扑场务者,人户自熙宁初至元丰末,多者四界,少者三界。缘有实封投状添价之法,小民争得务胜,不复计较实利,自始至末,添钱多者至十倍,由此破荡家产,傍及保户,陪纳不足,父子流离,深可愍恤。乞取累界内酌中一界为额,除元额已足外,其元额虽未足,而于酌中额得足者,并与释放,唯未足者依旧催理,候及酌中额而止。予善其说,奏乞施行,天下欠户蒙赐者不可胜数”B55。大致意思是说,官府将所拥有的一些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权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出售。但官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引进竞争机制。让投标者把自己的出价投入密封的箱子里,开箱后所出价高者胜出。因为竞争激烈,投标者为了能够胜出,纷纷高抬出价,导致价格一路上扬,许多人中标后无力承担,倾家荡产,苦不堪言。苏辙主张核算上市的成本,对成本已经收回的,即行豁免所余债务。

    苏辙在《久旱乞放民间积欠状》、《再乞放积欠状》中一再申明小商户所借的官债,本钱已还利息未付的,建议免除债务;对所拖欠的坊场钱,也参照官债一并免除。当然,商人也有大商人和小商贩之别,苏辙更加体恤小商贩的困窘。他在《乞放市易欠钱状》中认为朝廷此前已准苏辙所奏,对都城已还清所借的市易本钱,只欠利息和罚金的商户,免除所有债务;但在具体实行时,为了操作简便,只免除了上户。苏辙主张应把欠二百贯以下的一概免除,理由是:市易本钱共计1 226万贯,中间拨还内藏库等处,共计530万贯,朝廷支使过,共计384万贯,现在诸场务尚存的,共计353万贯。三项相加,市易钱本钱已经还足,商户们所欠的只是利息。如果免除200贯以下商户的债务,所免除的钱数并不多,对朝廷的损失不大;现在欠户共计27 155户,共欠237万贯,其中小姓27 093户,欠83万贯。如果把欠200贯以下的债务免除,涉及25 353户,共免债务46万贯,所免商户占总数的十分之九,所免钱额只占五分之一。否则这些欠款全部还完得70年,加之一千余人的催索队伍日夜骚扰,都会给小商户们带来极大的困扰。如果全部免除,“则细民荷戴恩德,沦入骨髓,社稷之利不可胜计”B56。

    四、结论

    本文围绕苏辙的商业思想,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苏辙的重商观念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对商业的社会功能的认识还有些局限,后期则有所提升;二是苏辙反对官府经商,反对官府过分抱着赢利之心,以法律强制及市场垄断的行为来“与民争利”、“与商贾争利”;三是苏辙主张朝廷应适当实行惠商政策,主要是降低商税及减免商债。苏辙凭着对商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敏锐的商业问题思辩能力,为补救时弊积极上言献策,而且很多都被朝廷所采纳,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宋代民营商业的良好发展势头。

    注释:

    ① 王安石(1021-1086)于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擢升为参知政事(副宰相),开始推行新法,年余后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熙宁七年罢相,次年复相,又年余再罢相,熙宁十年辞官。虽然王安石的变法初衷是好的,措施总体上是进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因为他操之过急且刚愎自用,步子迈得太大,加之用人不当,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逐渐扭偏,搞得民怨沸腾,遂以失败而告终。

    ②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8.

    ③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春秋榖梁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2.

    ④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281.

    ⑤ (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8.

    ⑥ 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全宋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859.

    ⑦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39

    ⑧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43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59.

    ⑨ 陈宏天,高秀芳.苏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0:1213.

    ⑩ 同⑨,1990:1327.

    B21 石世奇、郑学益先生在评价苏辙时说“由于王安石的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维护大地主、大商人既得利益的变法反对派对新法和王安石本人仇恨到了发疯的程度,以至不顾自己的显宦重臣、名流学士的身份,赤膊上阵,骂王安石为‘小丈夫”(《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4),也许是没有认识到苏辙后期对王安石雇役法的认可,用词过重,对苏辙不够公平。

    (责任编辑:关立新)

    苏辙认为朝廷应适当免除商人官债,他在《龙川略志卷五·放买扑场务欠户者》提出“予为户部侍郎,有言买扑场务者,人户自熙宁初至元丰末,多者四界,少者三界。缘有实封投状添价之法,小民争得务胜,不复计较实利,自始至末,添钱多者至十倍,由此破荡家产,傍及保户,陪纳不足,父子流离,深可愍恤。乞取累界内酌中一界为额,除元额已足外,其元额虽未足,而于酌中额得足者,并与释放,唯未足者依旧催理,候及酌中额而止。予善其说,奏乞施行,天下欠户蒙赐者不可胜数”B55。大致意思是说,官府将所拥有的一些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权以招标的方式进行出售。但官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引进竞争机制。让投标者把自己的出价投入密封的箱子里,开箱后所出价高者胜出。因为竞争激烈,投标者为了能够胜出,纷纷高抬出价,导致价格一路上扬,许多人中标后无力承担,倾家荡产,苦不堪言。苏辙主张核算上市的成本,对成本已经收回的,即行豁免所余债务。

    苏辙在《久旱乞放民间积欠状》、《再乞放积欠状》中一再申明小商户所借的官债,本钱已还利息未付的,建议免除债务;对所拖欠的坊场钱,也参照官债一并免除。当然,商人也有大商人和小商贩之别,苏辙更加体恤小商贩的困窘。他在《乞放市易欠钱状》中认为朝廷此前已准苏辙所奏,对都城已还清所借的市易本钱,只欠利息和罚金的商户,免除所有债务;但在具体实行时,为了操作简便,只免除了上户。苏辙主张应把欠二百贯以下的一概免除,理由是:市易本钱共计1 226万贯,中间拨还内藏库等处,共计530万贯,朝廷支使过,共计384万贯,现在诸场务尚存的,共计353万贯。三项相加,市易钱本钱已经还足,商户们所欠的只是利息。如果免除200贯以下商户的债务,所免除的钱数并不多,对朝廷的损失不大;现在欠户共计27 155户,共欠237万贯,其中小姓27 093户,欠83万贯。如果把欠200贯以下的债务免除,涉及25 353户,共免债务46万贯,所免商户占总数的十分之九,所免钱额只占五分之一。否则这些欠款全部还完得70年,加之一千余人的催索队伍日夜骚扰,都会给小商户们带来极大的困扰。如果全部免除,“则细民荷戴恩德,沦入骨髓,社稷之利不可胜计”B56。

    四、结论

    本文围绕苏辙的商业思想,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苏辙的重商观念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对商业的社会功能的认识还有些局限,后期则有所提升;二是苏辙反对官府经商,反对官府过分抱着赢利之心,以法律强制及市场垄断的行为来“与民争利”、“与商贾争利”;三是苏辙主张朝廷应适当实行惠商政策,主要是降低商税及减免商债。苏辙凭着对商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敏锐的商业问题思辩能力,为补救时弊积极上言献策,而且很多都被朝廷所采纳,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宋代民营商业的良好发展势头。

    注释:

    ① 王安石(1021-1086)于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擢升为参知政事(副宰相),开始推行新法,年余后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熙宁七年罢相,次年复相,又年余再罢相,熙宁十年辞官。虽然王安石的变法初衷是好的,措施总体上是进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因为他操之过急且刚愎自用,步子迈得太大,加之用人不当,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逐渐扭偏,搞得民怨沸腾,遂以失败而告终。

    ②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8.

    ③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春秋榖梁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2.

    ④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281.

    ⑤ (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8.

    ⑥ 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全宋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859.

    ⑦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39

    ⑧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43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59.

    ⑨ 陈宏天,高秀芳.苏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0:1213.

    ⑩ 同⑨,1990:1327.

    B21 石世奇、郑学益先生在评价苏辙时说“由于王安石的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维护大地主、大商人既得利益的变法反对派对新法和王安石本人仇恨到了发疯的程度,以至不顾自己的显宦重臣、名流学士的身份,赤膊上阵,骂王安石为‘小丈夫”(《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4),也许是没有认识到苏辙后期对王安石雇役法的认可,用词过重,对苏辙不够公平。

    (责任编辑:关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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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19: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