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探讨
范文

    苗平

    摘 要:現阶段,农村地区越来越多年轻人外出打工,集体建设用地出现使用权流转的行为越来越多。但是,国家现阶段仍没有针对这一现象建立相应的纳税制度,本文具体探讨了土地增值税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土地增值税征税的相关范围,希望能够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伴随着农村地区社会形势的变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针对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公开流转市场。虽然这种行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但从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来看,其依然缺乏针对这种情况的税收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析

    《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94年正式颁布并且实施的,主要针对的人群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转让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过程中,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不过,在《条例》中,原有的土地增值税纳税规定并没有包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即一方面考虑到当时的土地市场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国家当时的经济水平。由于一直以来,国家都是通过双轨制的方式来管理城乡建设用地,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则始终给予限制态度。除乡镇企业破产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以及个别地区兴办乡镇企业的情况之外,如果国家没有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个人不得转让或出让集体建设用地。

    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伴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在持续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也在逐渐提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农村地区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有个别地区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象,还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国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限制也在逐渐放松,城乡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渐趋于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流转形式及增值原因和分类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国家方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在农村地区,进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建造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集体建设用地,其大体可以包含两个大类,一是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之下,获得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用地,二是农村地区固有的建设用地。从现实情况来看,大体包含三个大类,即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的情况、使用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情况、地区在进行公益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使用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照流转次数可以分为再次流转以及初次流转两个大类。这里的初次流转主要指的就是农村地区经济中心组织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再次流转则是个人以及单位已经取得了农村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畴之内,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出租以及转让,由其他个人以及单位承接农村集体用地的使用权。

    而从土地增值的角度来讲,土地价格增长是其最直接的表现,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有多个因素会使得土地增值,从增值原因的角度来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大类,即土地的用途转换性增值、土地的供求性增值以及土地的投资性增值等。土地的投资性增值包含两种情况,即外部投资辐射增值以及直接投资增值。外部投资辐射增值,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政府或是其他经济体在某一地块上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使得周围地区的地块的价格实现同步增长。而直接投资增值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在自己已经获得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开发投资,致使土地实现增值。供求性增值主要指的是伴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投机因素、土地制度变化因素等,使得人们在生产生活,对于土地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导致土地成为一种稀缺产品,推动地价上涨。而用途转换性增值则主要指在实际使用土地的过程中,由原有的低收益项目向高收益项目转换,进而提高了土地的收益水平,带来土地增值。

    三、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重要性分析

    由于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回收,进而使得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实现自然增值。在实际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征收阶段,大体可以将其分成两个类型,第一个类型是在持有土地的过程中,分期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加拿大以及美国等地区在征收财产税过程中以房地产评估值为依据进行纳税额计算的方法每年都需要征收的地价税,均包含在这一范畴之内。第二个类型指的是在转移土地产权的过程中进行一次性征税的方式,英国现阶段实施的规划许可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土地开发权的过程中一次性向需要一次性向政府进行一定费用的缴纳,既属于此种纳税方式。

    在我国,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国家,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初次出让或是初次流转,则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针对土地自然增值的费用主要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之中。而在持有土地的过程中,如果土地发生了自然增值,在转让产权的时候,国家则需要收取一部分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收取主要采用超额累计税率的方式,计税依据为扣除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利润以及必要成本,按照一定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全体农民,不论是进行使用权的初次流转,还是使用权的再次流转,都需要将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纳入其中。从现阶段集体建设用地的初次流转情况来看,由于政府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也无权征收土地出让金,就不具备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的回收。而针对再次流转的农村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现行的国家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没有将其纳入其中。因此,针对农村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初次流转以及再次流转进行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纳税规则的建立十分有必要。

    四、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策略

    (一)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形式

    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租赁、出让的方式实现初次流转的过程中,在建立计税税率以及计税依据的过程中,出于农村地区特殊情况的考虑,不能完全依照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办法。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民集体在初次让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其中并不存在土地取得成本的问题,但是,也不能将所有的流转收入都作为增值额的计算标准,因为其中还有一部分属于农民集体在出让土地使用所有权过程中所应该获得的经济利益。为了降低实际操作的难度,建议在确定计税依据的过程中以土地流转收入的总额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税率比例,将农民在流转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得的利益扣除。以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为基准,选择不同的计税依据。如果出让的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那么计税依据则应该确定为具体的出让金额,并一次性地收取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出让使用权,在确定计税依据的过程中则应该以年租金为标准,征收的过程中也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如果是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流转,计税依据则应该以作价出资的金额为基准。如果农民集体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同时出让了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附着物,那么,则应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收入。

    (二)确定纳税人

    所谓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要指的就是通过转让、租赁、出让或是其它方式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以及地上建筑的附着物或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身进行让渡的过程中,获得收益的个人、单位以及其他集体。这里的租赁主要指的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也就是农民集体通过出租的方式把土地的使用权或是土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转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方式,并要求土地使用者依照合同规定将租金缴纳给农民集体。

    (三)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税率水平

    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税率水平,本质上来说,就是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农民集体的收入中扣除多少作为土地增值税,对于现阶段的政策设计来说,这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如果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现实中如果想要更好地界定供求性增殖、直接投资增值、外部辐射投资增值还是用途转换增值,难度整体较高,要想判断不同增值的比例,难度更高。因此,社会对于土地增值的贡献率以及国家对于土地增值的贡献率很难得以确定,税率也就很难确定。

    前期,一些流转试点区域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之上,已经确定了自己的分配比例,而未来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地遵循这一思路。主要是从以下因素来进行考量,由于农民集体现阶段已经接受了已有的分成比例,如果新税率提高了政府的分成比例,农民就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进而在行动上抵制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一些农民集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依然会选择私下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样就会导致税收政策失去原有的意义,国家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之上,对试点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的分成比例予以确定,进而明确税率的上限以及下限。一方面使农民能够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能使国家获得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收益。

    五、結语

    土地增值税本质上属于地方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实际进行具体税率的确定过程中,应该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先确定一个税率范围,地方政府在国家税务局给出的参考范围之内,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税率的合理确定。

    参考文献:

    [1]任玉龙,郑财贵,唐君桃,牛德利,李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扣除项目核算[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21,46(01):65-73.

    [2]吴昭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试点总结与制度设计[J].法学杂志,2019,40(04):45-56.

    [3]石小石,白中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J].中国土地,2016(01):28-30.

    [4]常新,单亮.关于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0(04):32-36.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