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会计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
范文 | 刘辉 郭川 摘 要:颁布政策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校作为成果产生和转化的阵地之一,应当大力响应落实,全面推进转化工作,并在会计系统中记录反映系列经济业务。2015年至2016年,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这几部会计准则为高校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依据。2019年高校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核算工作成为了我国会计实务界近来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先介绍政府会计准则关于科技成果确认计量及转化的会计处理规定,分析高校目前账务处理情况及方式,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 ?会计处理 一、引言 科技進步贡献率达到55%,科技的进步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方式改善起到了毋庸置疑的作用。各高校不仅为社会培养了许多中坚力量,还产生了大量的科技成果。近几年来,国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校带来了一定的收益,同时也促进了高校师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而各高校在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会计业务时,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各类现实的困难,因此,全国各高校如何准确地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计业务成为了会计实务界、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2015年10月,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高校则是作为事业单位被纳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核算体系里面。2016年7月,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旨在规范各政府会计主体处理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会计行为。 高校2019年起实施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但在科技成果确认计量以及转化会计处理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主要体现在确认计量方面研发支出归集体系尚未建立,转化中特别是以作价出资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尚不统一。本文旨在分析高校科技成果确认及转化适用会计准则及实施现状,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二、高校科技成果会计处理准则适应性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科技成果确认计量会计处理 高校科技成果确认计量主要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这两部会计准则中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和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先行归集,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确认为无形资产,未形成的计入当期费用。 目前高校科技成果研发支出和专利权、著作权等申请费用支出均予以费用化,科技成果未在账面反映或名义金额反映的情况十分普遍。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会计处理适应准则分析及存在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有许可、转让、作价出资等方式,其中许可属于让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获得现金收益,转让属于让渡科技成果所有权获得现金收益,作价出资属于科技成果所有权转化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1、科技成果许可、转让遵循准则对比 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收益按收入进行会计核算,主要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有关规定;如果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把无形资产计入当期费用,处置收入扣除税费后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科目。许可和转让收益根据规定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部分,直接按支出处理,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费用有关规定。 许可不涉及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因此不需要针对科技成果进行账务处理,而转让还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中处置相关规定进行下账的账务处理。 2、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账务处理主要问题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属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置换为被投资企业股权,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持有管理单位一般为高校资产公司,还存在股权或比例奖励给完成人团队的情况,处理起来相对来说更为复杂。主要遵循的准则有《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资产的有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的处置相关规定。 目前高校对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收益和奖励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在作价出资方面,由于涉及多方面的主体、多种因素,上级主管部门也尚未出台相关账务处理指引,许多高校仍处于观望状态。其中多方面的主体是指科技成果的原持有方学校,科技成果发明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后持股平台高校资产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入股企业;多种因素是指仍存在原科技成果未在账面反映、评估作价或协议定价是否调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化后的股权是否先登记到高校再转移至持股平台和团队,还是先把比例分配好,由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是按出资方式登记还是按无偿调出的方式处理等等,因此账务处理十分复杂。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会计处理相关建议 (一)高校加强现有科技成果确认计量核算工作 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中对于以名义金额记账提出的要求,高校原来未在账面反映的科技成果,在新旧制度转化时,可按名义金额进行入账。如果存在部分拟转化且进行了资产评估的科技成果,可按评估价值入账。科技成果维持的后续相关费用,不再计入当期费用,应相应计入科技成果价值。 (二)高校建立研究开发支出归集体系 高校应当重塑科研经费管理核算体系,区分科学研究活动中研究和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先行归集,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确认为无形资产,未形成的计入当期费用。 (三)高校会计部门工作人员提高对科技成果核算的认识 高校的会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了解,能够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基本的判断,全面掌握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准确了解并掌握科技成果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要求。 (四)充分认识作价出资账务处理的复杂性,主管部门出台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账务处理指引 上文分析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账务处理的复杂性,笔者建议认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经济实质是产权换股权,只要抓住产权转移变动这一核心,就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变动,记录好出资入股企业的股权。 科技成果的产权变动可能出现几种路径,一是先划分好科技成果所有权,按比例转移至持股平台和完成人团队名下,再由持股平台和完成人团队完成注入作价出资入股企业,持股平台和完成人团队相应获得股权。二是由高校直接注入作价出资入股企业,获得相应股权,再将股权按比例划分,转移至持股平台和完成人团队。这两种方式直接关系到无形资产科目和对外投资科目如何对转化经济业务反映的问题。鉴于相关账务处理的复杂性,建议主管部门出台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账务处理工作指引,统一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四、结束语 我国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国家的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科技成果及时转化形成生产力也迫在眉睫,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会计核算工作应及时响应、积极应对,客观准确的记录反映科技成果的产生、持有、转化等一系列经济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寿仁. 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二)——关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点思考[J]. 科技中国(7):35-38. [2]马肖华, 宋雪. 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背景下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J]. 河南教育(高教), 160(8):10-13. [3]王词. 互联网时代高校会计专业面临转型与发展的思考[J]. 财会学习. [4]吴静瑜. 新制度下完善高校科研会计核算的思考[J]. 商业会计(3):108-110. [5]周密. 电算化实践教学在高校会计的思考[J]. 时代金融, 2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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