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个税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认识 |
范文 | 王俊玲 关键词:综合与分类 ?新个税 ?改革认识一、兼顾国家财政收入筹集需要和纳税人负担以确定“起征点” 最高边际税率和“起征点”(即“免征额”)的确定可以说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地方,但实际上,个人免征额的提高是没有限度的,不论怎么提高都会有人有不同意见,若将“起征点”定的过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便会成为一种“小众税”,实际上早已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若定得过低,则又有它的不合理之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是为了让收入低者少承担税负而不是不用承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既需要考虑到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同时也不得不兼顾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二、“标准扣除+专项扣除”依旧对盖纳税人支出无法全部覆盖 在本次改革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是遵循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思路,因为只对免征额高低给予关注而只忽略其他方面的话,便会同过去的分类征收模式没有太大差别。此次改革所涉及的大病医疗、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子女教育及继续教育等五项专项扣除直击百姓痛点,可以说“含金量”相当高,但即便这样,针对这些百姓痛点所确定的最高扣除限额仍然不能满足一些百姓的需求,即使个税改革是按照分类与综合的原则陆续推进,也并不能完全涉及到纳税人生活的所有方面。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的扣除方案选择 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可以对最高综合扣除标准做出规定的,但须遵循新版个人所得税方案的前提,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扣除方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当前每月5000元的扣除标准上适当上浮;二是在扣除了每月500元的基础之上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少于10000元的附加专项扣除。第一种方案成本较低,简单易行;第二种方案则可以给纳税人以更多的个性化选择,两种方案均有其弊端。在具体的个税附加专项扣除过程中需要从低水平起步,而后按照“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逐步完善,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真正受益的成为高收入人群。虽然我国当前的社会差距比较大,但最高税率的保持体现了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决心,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定会得到很好的完善和落实。四、将“引入最低税收制度”考虑到个税综合征收过程中 我国个税的综合征在2018年个税法案修订的基础上应该算是首次尝试,所以在费用扣除上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等方面有可能会让税基遭到侵蚀。美国早在1969年就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引入了“最低税收制度”,在后来的税制改革中废除了企业所得税中的最低税收制度以向资本示好,但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收制度还是被最终保留了下来,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个人所得税税基受到侵蚀和纳税人通过股票交易等经营损失来逃避纳税义务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防止个税税基受到侵蚀,我国或可借鉴美国经验,通过“引入最低税收制度”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避税管理。五、综合征收后面临的问题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工资薪金、稿酬所得、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用这四个税目需要实行综合化的按年征收,但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就需要对纳税征管由哪一级的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操作进行确定,因为纳税人的收入可能来自全国各地,在实行综合化征收之后,就需要将纳税的所有相关收入进行汇总之后再确定适用税率,此时,按照户籍地还是来源地征税、税收征管由哪一级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对于纳税人所取得收入的扣缴办法等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而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来看,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6:4的比例进行分配,怎样来保证只有一个税务部门且具体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征管才是關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刘爱华.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薪阶层税负的影响[J].纳税,2018,12(27):7-8. [2]钱稳稳,李启平.新时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06):2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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