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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在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分析
范文

    摘 要: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各企业需要迎接的是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以及商业环境,为了在行业竞争中取得更大市场,各企业往往会根据目标市场和销售经营模式,寻找创造更多新的促销手段,提升竞争力,以谋求更高的利润。生活中,促销手段常见的有“打折销售”、“销售折让”、“以旧换新”等。差异性的促销方式对应的会计核算也必然存在差异,所需面对的纳税负担也固然不同。

    关键词:企业;促销;纳税

    本文研究在于辅助企业选择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双方受益。在企业方面,采取不同促销手段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分析,有利于企业做出更精准的选择,获得最大收益。通过税收筹划分析,帮助企业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时,合理控制相关成本与费用,提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因此,在税法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可以明顯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规避本不需要承担的损失。有助于促进企业更充分地学习税法知识,更新税法知识,促进企业纳税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提高。在税务机关方面,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持续查找税收纰漏并进行纳税筹划,而税收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发现漏洞过程后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发现整改循环往复的过程,有利于税务机关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制,提高我国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

    一、相关促销方式

    1.特殊的促销方式

    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格局下,企业为取得市场获得收益,都会结合自己的经营模式,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更新跟进促销方式,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以获取更强的竞争力和商业利润。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督促购货方能够尽早清偿货款,达到资金回笼,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后,双方商议,从而做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的承诺。当然基于折扣发生的时间、目的还有具体内容的不同,销售折扣具体可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其中,现金折扣是激励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付款,从而给予债务人减掉部分债务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发生在以赊销方式进行销货方销售商品,还有提供劳务的销售行为中。为尽早的货款回笼,企业和购货方会协议签订一份附有折扣条件的协议合同,主要是说明还款时间的异同会直接影响折扣的力度,为的是促进公司资金的回笼,达到降低产生坏账的经营风险。现金折扣一般是以“折扣/付款日期”的形式表现,比如:4/10表示如果在10日之内支付款项就可以享受4%的折扣,2/20表示若能在20日之内支付款项就可以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购货方如果在30日内支付货款就没有折扣。

    (2)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不等于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就是商业折扣,是指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出于购货方所购买的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购货方价格上的一定优惠,在价格上给予的扣除,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促销方式。一般情况下,折扣销售以5%、10%的形式出现,例如:如果购买10件产品,销售价格则折扣5%;如果购买20件产品,那销售折扣10%等。折扣销售发生的时间是在商品销售当时以及开具销售发票前,主要目的是刺激客户的购买欲,促进商品的销售,增加产品的销量,体现出企业低利润、多销量的经营理念。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销售之后,由于其品种、型号、质量等原因,双方协商达成在售价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价格折让的承诺,而购货方不予退货。对企业来说,采取销售折让这种手段是为了避免出现销售退回。相比而言,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共同点,是他们发生的时间点相同,都在销售后,但销售折让是因为货物问题引起销售额的减少,所以销售折让的销售额是折让后的货款。

    2.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再由销售方将全部或者部分销货款分多次、无条件地在一定的时期内退还给购货方。税务总局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手段销售货物,这一方式下的货物的销售额就按销售价格计算,还本支出不得减除。其实,这不过是企业促销和筹资的方法,促销是为了将积压产品销售出去,以便回收资金从而转投企业其他产品。筹资是因为企业需大量资金用于扩大规模,购进新设备或进行新产品开发,且不能正常筹集足够资金的情况下,采用还本销售来筹措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

    3.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企业在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的同时,低价有偿回收购货方旧货物的一种形式。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运用以旧换新方式的,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不可扣减,并且销售额应按新货物的同期售价确定,因为这两个过程是本质不同的两笔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为了增值税的严谨计算征收,防止销售额不真实现象的发生。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就像:金银首饰贵重物品的以旧换新,征收增值税可以按照销售方现实收取的,不包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依据。

    4.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一种交换价值模式,前提是在有社会契约或明确协议条件下。它是以价款差不多相等的货物商品彼此结算的,而不是我们日常的以货币为单位实现结算。在会计实务处理中,双方都应作购销会计处理,计算销项税是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同理同向计算进项税额。以物易物的过程中,企业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也存在如下特殊情况: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纳税人为了达到实现税收零风险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在我国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策划安排,制作一套完整的实施方案,对企业的经营、交易、投资、组织、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安排的过程,从而达到节税的税收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1.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特点:

    合法性。纳税筹划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下进行,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系列比较分析后,做出系统的优化选择。

    导向性。国家控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就是税收,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优惠政策导向的纳税行为,最终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或治理社会的目的。

    目的性。是指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是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进行选择和安排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享受。

    专业性。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使用,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安排过程。专业性要求我们应把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放在首位。

    时效性。税收政策是纳税人理财的外部大环境,给纳税人的纳税载体创造了空间;也是我国控制国民经济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杠杆,相应的政策必然会在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下而改变制定。

    2.纳税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综合工作,在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全局性原则。企业税收是一项整体全局工作,任何一项税额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增减变化,所以在纳税筹划的过程必须全面考虑企业的总体税负状况,而非局部利益。同时,应注重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以及差别。

    事前筹划原则。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交易前进行。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发生而确认产生,纳税人此时为了减轻税负的筹划都是没有效果的。

    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是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企业利用税法制度的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特别熟悉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从而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账证完整原则。准确核对企业的账簿凭证,就是税务机关认可企业应缴税额的根据。一个完整的账簿凭证,是合法的重要凭证。因此,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是检查企业的账簿凭证。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并运用以上几项基本原则,而不可以只关注某一个,忽略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在产生遵循某一原则的同时违反了其他原则的后果,那样税收筹划的最初目标依然达不到。

    三、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为了增加商品销量,获得更多的利益,企业实践了各种各样的创新促销方式。这些措施必然会引起商品价格、商品数量的变动,不仅涉及企业的会计核算,而且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计税收入、费用和税金等税负计算。

    1.折扣折让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在实践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对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的发票开具具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首先,销货方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相同的发票上,并分别注明,或者直接依据减少优惠额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之后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流转税。在销售过程中,售价的确定必须基于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利制定额定应缴税额。当然,若购货方单独开具折扣发票,必须遵循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有違反之处则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需要依据销售额全额缴纳流转税。

    《增值税》相关的条文表明,销售折扣促销方式下的现金折扣,它的优惠款项应写入“财务费用”科目,并且不得从销售额中减掉。《所得税法》中,企业的销售行为如果与现金折扣有关,商品销售收入是依据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将它作为财务费用减掉。总结起来即,税法法规法则并不管收款时间和收款方式,销货方必须按照商品的价值交税,对于发生的损失已经确认的,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再允许销货方扣除。

    销售折让方式,在折扣发生后,企业可以按照折让之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所以企业的税负不会增加。

    折扣销售中的实物折扣,其税务处理也有应遵循的原则:实物折扣主要以赠送“货物”代替“价格”的促销手段。其中有:买一赠多、多买多赠等作为商场实物折扣的促销手段,分为外购和自制两种。

    (1)赠送商品为外购时

    增值税的计算下,销货方把从外边买来的商品免费赠与他人的时,属于无偿捐赠,这种方式应等同于销售货物。如果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价格,按同时期同类商品的价格作为参照依据,或根据同行业的其他相似商品的平均价格作为销售价格的标准确认。其中:

    组成计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X成本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并不是由于自身的经营销售目标,而自愿把产品贡献出去的行为,被指定为商品捐赠,选择和销售货物一样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在对这种资产收入的确认,应将其作为销售看待,并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外部购入的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可按照购入时的价格。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在核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对那些与个人交易产生的销售或者是提供劳务中,给出的免费赠品是不需要计算的。所以,企业会利用赠品商品的方式完成促销,这样做还不需要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2)商品为自制时

    在增值税方面,从外部购入的商品,不需要回报的给予他人的行为是无偿捐赠,所赠商品应当做销售货物处理。这样的销售行为对于企业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同样适用。?

    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免费给予商品是从外部购入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采取买赠方式的行为,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不能将其等同于销售。

    2.还本销售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依据销售时商定的销售价格计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税负还是相对较高的。一般来说还本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是相对高于市场价格的,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将还本销售更换为正常借款方式减轻税负,即销货方先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将产品销售给购货方,之后再向购货方协商借款,这样的变更可以减少销售环节的销售额,从而降低销货方的增值税税负。

    3.以旧换新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实务中,以旧换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产品保修期内换新;二是将以旧换新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以案例的形式探讨分析。

    案例一:消费者王某向某手机厂家购买一款手机,支付1000元,一个月后因无法正常使用返厂维修,同时看上该厂商的另一款价值1200元的手机,经协商,厂商同意王某的手机在原价上扣除折旧费200,缴纳现金400元补齐差价。王某的情况属于销售退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销售退货或转让,转退给对方的增值税额,可以选择发生销售退回,或者在折让发生时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厂家应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及发票时确认销售退回。同时,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销项税额并不包含在销售额中。即王某的200元折旧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

    案例二:自行车厂商销售自行车,价格为600元/辆,消费者可用任意旧自行车换购,作价100元。该月销售的5000辆,其中3000辆是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实现产品售出。本案例中,新自行车应该按照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旧的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并且由于回收的旧自行车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故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以旧换新是正常的销售退回,不存在税务筹划问题。在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中,因旧产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此时有必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4.以物易物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以物易物是双方协定,采取实物结算方式。在交易中,如果销货方收到了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货方按照本企业物品的价格计征销项税,同时按照购货方的产品的价格计征进项税;如果销货方没有收到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依据本企业物品的價格计征销项税额。因此以物易物需提前商议,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的税法有明确指出,纳税人如果是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来交换生产资料,或者用来偿还债务等,则计税依据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衡量最高销售价格来确定。在会计实务中,当纳税人换取货物或者清偿债务使用的是应税消费品时,按照双方的商议的价格确定的,协议价一般就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会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结论

    企业促销最根本目的是通过增加销量,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时代在进步,整体社会的经济发展也飞速前进,辅之而来的经济杠杆——税收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在文中,致力于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资料,将现今社会企业中所涉及到的促销方式进行整理归纳,对不同方式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进行完整全面性阐述分析。每项促销方式都有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产品特征、经营目标甚至生产规模等因素,分析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促销方式,并为确定的促销方式选择和制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筹划方案,以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田乐.互联网+环境下促销方式的纳税问题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5):56-57.

    [2]詹光远.商场多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利润影响[J].财会学习,2016(9):12-14.

    [3]陈静.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6(07):76-77.

    作者简介:张晓丽(1994- ),女,陕西渭南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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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