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 |
范文 | 程世超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等的现代业务模式,由于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不完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升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及风险管理意识不足,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电子信息风险、法律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为完善风险管理,建议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拓宽风险评估信息来源、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与监管、司法部门的沟通,同时还有赖于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构建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现代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传统金融业务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等的现代业务模式。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各大电商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p2p业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是单纯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安全、便捷、高效、线上话的操作。 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金融行业以及各个投融资主体的影响重大,一方面由于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中小企业的融资十分困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较之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操作模式的区别,使得金融业务的效率大大提升,但同时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开展,依托于互联网,从用户实名注册、合同签署、资金放款、还款等各个环节均通过线上,而互联网自身存在着自身的风险,因此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 (一)电子信息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开展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因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对于风险的把控至关重要。但是由于现在互联网行业还在发展中阶段,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并不完善,大部分都是企业自身在管理制约,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方面的风险,此类风险包括互联网黑客、病毒等导致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瘫痪、出错,致使系统内部客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泄露、被篡改、盗用等风险。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均通过线上进行,因此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与资金安全息息相关。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由于系统错误而导致放款重复、放款失败的情形,對于金融机构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现阶段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规范相对薄弱,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及约束均不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中,从实名认证至合同签署、放款等均依托于线上,而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债权人需提供有效的合同以及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中,各个环节合同的签署均通过线上电子签章,目前阶段我国针对电子签章的法律规定十分不健全,对于电子签章的标准无统一的约定,各地法院对于电子签章的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因此极有可能存在借款合同不被法律认定的情形,因此可能发生合同无效而导致追偿请求不被支持的情形,债权人向违约债务人追偿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另一方面,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式各异,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均追求业务创新,而在创新的同时,往往忽视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业务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的情形,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风险。 另外,由于通过线上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的合同签署环节需进行实名认证,而目前实践对于实名认证并无明确的标准,因此金融机构在实践操作中极有可能存在因实名认证操作不完善而导致业务参与主体难以被确认的问题,进而导致在诉诸法律过程中存在主体资格不被认定而导致法律关系不被认定的风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 (三)欺诈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欺诈风险是较为常见的风险因素。由于通过线上开展的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较难逐一线下对参与主体进行实名核实,使得参与主体可以较为轻易地通过伪造、窃取实名所需的资料盗用他人名义在互联网上进行金融借贷行为。 而在发生金融欺诈情形时,金融机构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较为轻易地挽回损失,仅能通过刑事的方式进行,而刑事往往时间长、破案难,这又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机构在此情形下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用风险问题非常普遍,对金融机构正常业务发展构成强烈的冲击。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由于所有环节均通过线上进行,线上操作给贷款人的感受相对虚拟化,借款人对于违约的责任意识较低,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中的信用风险更高。同时目前实践中,由于缺乏全面的社会征信体系,较多金融机构未接连征信,使得参与主体的违约成本极小,金融机构对于参与主体的也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中面临各方面的信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分析及风险管理建议 (一)风险成因 1.电子信息技术不成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全依托于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持,因而成熟的电子信息技术对于业务的开展尤为重要。而目前业务开展中,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系统多为自建,而由于技术不成熟,导致系统存在一定的漏洞,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机构过度关注业务增长,对于系统的构建的关注度不足,导致系统难以有效构建以及逐渐完善。 2.法律规范不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较传统金融机构而言,操作环节均通过线上化,包括实名认证、合同签署、放款、还款等,在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金融机构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已有效签署的合同以及有效的放款凭证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追索请求,而目前由于电子签章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一,使得实践中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另外对于实名认证,目前也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得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对于参与主体的实名认证可能存在不被法律支持的風险,进而导致主体不合格而使得债权不被法律支持的风险。 3.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由于尚未构建全社会范围内的完善的征信体系,使得企业及个人的历史违约情形难以被有效获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尤其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由于一般不与客户实际接触,对于客户的资信情况的判断基本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以及客户自行提供的信息,这就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对线上客户进行完备的信用评估,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信用风险大大增大。 (二)风险管理建议 1.构建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目前阶段自身技术水平存在一定的不成熟之处,在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在系统建设方面,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在某写方面可能还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善的程度,但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来防范与及时发现系统问题,及时对系统问题进行修复,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操作问题而导致发生的系统风险。 2.拓宽风险评估信息来源。由于全面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尚不完善,金融机构开展线上金融业务时,对于参与主体的征信评估不全面,由于金融机构对参与主体的评估主要通过公开渠道以及参与主体自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并不与其进行线下的核实,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大力拓宽风险评估信息来源,在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争取从更多渠道多方位评估参与主体的资信情况。例如在获取客户授权的前提下,与构建一定征信体系的金融机构合作,对客户的征信情况进行评估。 3.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风险管理意识。由于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尤其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过于关注业务的增长,而忽视了对风险管理的控制,因此应当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对于风险管理意识的培养,以及构建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 一方面,需要引进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以及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 另一方面,还需要对机构内部人员,不仅包括风险管理人员,还包括业务人员、后台运营人员等各个部门进行风险管理意识的宣导,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的意识与思路。 4.加强与监管、司法部门的沟通。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司法部门以及监管机构的沟通,了解对接的监管机构及司法机关对于相应的金融业务操作的态度及实践做法,并根据监管及司法机关的态度开展业务,避免因为监管及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的操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导致业务不被认可与支持的情形。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时间并不长,各项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技术等都有待完善,在金融机构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国家、政府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各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构建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使违约失信的行为无处遁形,增大违约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难度,增大风险评估的精准性以降低风险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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