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哲学主客体辩证关系 |
释义 | 关于哲学主客体辩证关系关于哲学主客体辩证关系关于主体和客体是否相互规定,在80年代大体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而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他们认为,主体永远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而且主体的全部生活和全部活动都依赖于物质世界。主体的全部生活和活动都是对象性的,只有在物质世界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生活和活动才有对象。主体的本质力量也是自然的物质力量转化来的。一个外部对象之成为主体对象性活动的有意义的客体,不仅仅是由对象单方面来规定,同时还由主体同它的具体关系方面来规定。客体只是随着主体本质力量的发展而不断扩大,所以,主体与客体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主体与客体还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但是不能把主体和客体的不可分离绝对化,以免陷入唯心主义。主体与客体不可分离的意思就是互相决定。但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把它们统一起来,因为实践的过程,就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相互决定的过程。夏甄陶的《论作为认识范畴的主体和客体》(《学习与思考》1983年第5期)基本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识客体是可以离开认识主体而存在的。他们认为,作为认识客体的自然界,并不是因为有了人才存在,而是本来就存在的,只能说二者同时产生,互为前提。客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字眼,在质上和量上都有其丰富的规定性。认识客体就是要认识它的具体规定性,在认识论上得出客体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结论是唯心主义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和客体既可分割又不可分割。就客体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这一点来说,它与主体互相规定并同时存在。但客体又具有客观性,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它是先于主体而又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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