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体性原则
关于主体性原则长期以来,中国理论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主要从历史客体出发,强调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很少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入手来揭示社会发展变革的内在机制。80年代中期以后,历史主客体问题逐渐成为哲学界讨论的热点,长期以来被忽视的历史主体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在讨论中提出了主体性原则。认为哲学应该实现思维坐标的转换,即由客体性原则转换到主体性原则和人类的实践活动上来,并认为思维坐标的这种转换,既是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的实质,也是当今时代精神的要求。于是引起了对主体性原则的涵义、地位及其于实践原则、客观性原则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了争鸣。争论各方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陈晏清在《哲学应重视主体性问题的研究》(《天津社联学刊》1988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另外,从哲学的任务和功能看,主体性原则也是一个基本原则。抛弃了主体性原则就不会有科学的世界观,而只能是非科学的片面的世界观,就不会有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陈志良撰文《释主体性原则》(《哲学动态》1988年第3期),认为,人类是主体性存在物,主体存在物把一切都当作人类的有用物,总是从自己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和占有物的尺度,把这一特点贯穿到一切领域、一切方面,就是主体性原则,因此,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李景源撰文《论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研究》1988年第11期),认为,主体性原则说到底就是主体改造客体,客体统一于主体的原则。实践原则和主体原则是统一的,在其展开的形式上,实践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着重表现在马克思关于主客体相互生成、相互规定以及主体把握客体的两个尺度的思想中。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看来,主客体都是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的对象世界是由实践活动创造出来、建构起来的。从社会需要出发占有物的人的内在尺度是活动的根本标志。 持另一种观点的学者则对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的说法,提出不同的看法。沈耕、王怡红在《历史的主客体概念与历史基本问题》(《哲学研究》1987年第7期)中指出,尽管社会实践的发展使主客体关系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发挥人的历史主动性和创造性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逻辑上看,最根本的还是要正确回答主客体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要在人们的历史活动中区分决定性的东西和被决定的东西,本原的东西和派生的东西,即究竟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相反。唯有如此,才能确定历史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使人们认清自己历史活动的规律并预见历史发展的趋势成为可能。陈志尚的《主客体问题三原则》认为,主体性原则就是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里,客观性原则是首要的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是正确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因为主体性的发挥有正误之分,人的内在尺度有其客观物质根据并受外在尺度的制约。陈先达在《哲学动态》1988年第12期上发表《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几点想法》的文章认为,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既批评了只从客体出发把握事物的旧唯物主义;又批评了只从主体角度把握客体,但否认自然的客观实在性,否定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的唯心主义。实践的原则,既不是片面的主体性,也不是片面的客体性,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包括这二者。他认为,主体性原则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建立在片面的主体性原则基础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终结。李彦敏在《唯物史观与主客体问题》(《河北学刊》1988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研究主体、主体性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把主体置于同客体的关系中,即主体赖以进行活动的条件和结果中去研究,即使主体自身的改变也必须借助于客体才能实现。那种企图用自我认识来代替对客体的研究,抽象地强调主体的作用,是一种倒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