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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规定部分民户只向僧官输粟,不向官府供输赋役,亦由僧官管辖,称“僧祇户”。北周武帝灭佛,恢复为一般编户。《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人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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