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
传票司法机关为传唤诉讼当事人和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制作的文书。分刑事传票和民事传票。传票上须写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地址和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应予记载的事项。传票须先期送达。
传票chuán piào会计工作中据以登记账目的凭单。1889年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卷五:“大藏省: 官房、总务局: 文书课、往复课、报告课、传票课、监督课、备荒储蓄课。”1947年陈福安《银行会计》第二章:“银行之帐簿组织亦与普通工商业会计相同,即以会计事项首先记入记帐凭证(称为传票),然后凭记帐凭证记入日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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