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遗嘱 |
释义 | 遗嘱遗嘱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写作结构包括标题、遗嘱人身分概况、遗嘱内容、签名盖章四部分。遗嘱人身分概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遗嘱内容为主体,一般应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具体遗产,身后遗产由谁继承或无偿赠谁及其他要求。最后由遗嘱人签名盖章; 有证明人或代书人的,均应签名盖章,并填写立遗嘱的年、月、日。 遗言;遗嘱yíyán yízhǔ【同】 都是名词;都指人在死前留下的话;都有书面语色彩;都是中性词;都能作主语和宾语;都能受“一份”、“两份”等的限制。 遗嘱yízhǔ生前或临终前对身后事如何处理所作的书面或口头的嘱咐。 遗嘱yízhǔ〈名〉人在临终前就自己身后事务处置问题所作的嘱咐:口头遗嘱︱订立遗嘱。 遗嘱yízhǔ【释义】 【遗嘱】公民个人生前处分自己死后遗留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即为有效。依照遗嘱方式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3) 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与道德;(4) 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如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遗嘱 遗嘱遗嘱人生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己的遗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任何继承人的同意即为有效。第二,遗嘱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遗嘱效力。第三,立遗嘱不能代理,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直接意思表示。第四,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为确保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防止纠纷的发生,一般都要求遗嘱应具备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嘱咐 嘱咐属(属付) 交代 托咐 托付 关咨 关照 诫敕 另见:告诉 托付 嘱托 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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