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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辩护词的写作方法
释义 辩护词的写作方法

辩护词的写作方法

辩护词是指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所作的书面发言。属于论说文体裁。在制作上要求有清晰的条理、明确的立意、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做到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客观全面、说理透彻、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语言形象化。辩护词的结构由前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组成。第一,前言部分。要求写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委托还是受法院指定,辩护律师应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活动,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走访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案情等等。第二,正文部分。要写明辩护人对案件事实部分或程序部分所要表明的态度,具体的辩护意见和理由。具体内容因案而异。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就应从事实方面来辩;如果有的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就要从定性方面来辩。还有的在诉讼程序上有问题,就要从程序方面来辩。有时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辩。第三,结束语。要求写明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该部分语言要简明扼要,观点要明确突出。
范例:

何××故意杀人案的辩护

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何××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何××本人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故意杀人案,已经过法庭刚才的调查。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认真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何××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何××的犯罪行为不具备这种特征,他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今年6月23日下午,税务人员杨××、胡××、杨××到被告人何××的个体米粉店,逼令补交所欠税款。当何××说明当时确实没钱,请求缓交时,3名税务人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扳手开始拆卸何家的电机。这时,何××在屋中间的大桌子旁,面对着机器站着。3名税务人员背向何××,面向机器蹲着。被告人再三求情,要求不要拆走电机。税务人员根本不听。何才说:“师傅们,你们不要把人太逼绝了,逼绝了两下都不好!”税务人员不仅不听,反而说:“你想怎么样?”被告人忍无可忍,顺手从桌子上拿起菜刀,将杨××的左肩砍了一刀。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背后,而且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行凶的。如果被告人行凶的目的是要剥夺他人生命,那么他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很容易砍在被害人的致命处,一刀就能结束他的生命。但他没有这样做,只是对被害人没有生命危险的部位砍了一刀。足见他的行为是一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何××是用犯罪的方法制止违法行为,犯罪动机是出于气愤。
被告人何××持刀行凶、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必须考虑到,就本案的事实来看,本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引起这起伤害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3名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大家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本案被告人何××所在的个体米粉店,平时是很好地履行了这种义务的,还被评为“先进纳税户”,得了奖状。市税务二分局新华街专管员王××在回答公安人员提问“平时这户交税情况怎样”时作证说:“还可以,一般没有拖延。”尽管今年3月份起逐月在增加纳税额,3月比2月增加了10元,4月比3月又增加了10元,5月又增加了15元,但他们一般是没有拖延的。
6月22日下午,税务人员杨××等3人在这个店检查纳税情况,声称该店有漏税现象,向店主指出应补交税款535元。尽管这个数额比他们原先交纳的数额大几倍,店主还是答应交,只是要求暂缓两天。虽然存折上有524元存款,但这是他们的流动资金,若交了税,就只能停业。加上店主不久前家里死了人,用了一笔钱。这些情况税务人员是知道的。但他们没有采取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态度,而是干起拆卸电机的违法活动来了,因而使矛盾激化。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收法规的执法机关,以税法为准绳是他们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应当纳税的个人(小商小贩)都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凡是逾期不交和偷税漏税的单位,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收追缴。催收无效的,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并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杨××等人应当按照这个决定办理才对。然而,他们却放着这个法律武器不用,偏偏要非法拆走该店的机器。造成米粉店停工停产。如果说在此之前杨××等人采取了不出示证件、胡乱翻查、态度生硬的错误做法只是执行公务的方法问题,可以原谅的话,那么,他们在今年6月23日非法拆走个体米粉店的机器零件,造成该店停工停产就不能再认为是在执行公务了,而是在非法侵犯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杨××等人非法拆走个体户机器零件的权利。相反,我国法律倒是规定了应该保护个体户的财产所有权,制裁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破坏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类法律规定很多,本辩护人在此仅举几例:
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国务院文件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杨××等人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他们拆走机器零件,拆走电机,造成米粉店停工停产的恶果,这就超出了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范围。这就是说,当他们拿着起子、钳子、扳手开始拆毁电机时,他们的行为的性质就起了质的变化,就不再是在执行公务。
本案被告人何××先是好言相劝,一再求情,说明他们浸泡了200多斤大米,不加工就要发酸,会造成80多元的损失,请求他们不要拆电机,或是等加了工后再拆。这时,如果是一名依法执行公务的税务人员,一定会停下来不拆。然而杨××等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拆。被告人何××见说好话无效,就提出了警告:“不要把人逼急了,逼急了两下都不好。”杨××等人非但不中止违法行为,反而对何××说:“你要怎么样?”何××忍无可忍顺手抄起菜刀开始行凶。
由此可见,被告人何××目的是为了制止拆走电机。但是,他用来制止违法行为的方法是一种犯罪的方法。他的悲剧在于他不懂法。但是,他行为的动机确实是出于一种气愤。是事出有因。因此,尽管不能否定他犯了故意伤害罪,但是,这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是不可忽视的。
三、被告人何××犯罪后,在亲友的规劝下能投案自首,这一情节,本辩护人同意起诉书和公诉人的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何××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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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