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辩
诗辩〔英〕 雪莱 (1792—1822) 著。1821年写成,1840年发表。又译作《为诗辩护》,是著者与皮可克展开论战的长篇论文,针对认为诗将趋于没落、最后消亡的观点,认为诗和历史的进步分不开。著者从道德意义和情感产生两方面肯定了诗的社会作用,认为诗是维护人类权利和理想,同时惩治罪恶的“一柄闪着电光的剑”。他强调指出艺术是反映生活的特殊形式,现实生活是艺术的对象,现实发展中主要的、重要的倾向才是诗的对象。他以人的精神反映上帝的精神为前提,阐述诗人的神圣职责就在于描写人性诸形态所导致的思想和行为,再现上帝的创造,象上帝那样,使美和善趋于统一,把人类的心灵引向永恒的、极乐的境界,以完成诗的目的。作者还强调了诗人的想象和诗的形式的作用,认为诗是诗人“想象的表现”,诗的创作全赖灵感的发生:“诗人是不可领会的灵感之祭司”。该文曾被认为是英国积极浪漫主义文学的纲领。有伍蠡甫的节译,见 《西方文论选》下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