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
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出自唐·白居易 《与元九书》:“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声,莫深乎义。诗者: 根情、苗言、华声、实义。”白居易把诗比作一棵有生命力的树,谓情感是诗根植的土壤,语言是诗成形的媒介,音韵是诗炫丽的花朵,教化是诗丰硕的果实,“实义”之“义”即“六义”——诗的六种教化方式。白居易这个认识几乎全部是《毛诗序》一些思想的重复。但它却导出一个“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文学观和一个简单化、公式化的创作模式,因而颇受重视。 白居易谓: 人“群分而气同,形异而情一”。人的生理、心理机制完全一样,情感能唤起一切有情感人的共鸣,有韵律的语言能引起一切有听觉人的欢悦。因此,“根情、苗言、华声”的诗就有可能成为沟通一切人的思想情感、使整个社会趋于和谐的媒介,自然能结出教化之果。“大凡人之感于事,则必动于情,然后兴于嗟叹,发于吟咏,而形于歌诗矣” (白居易《策林》六十九)。为了使“根情、苗言、华声”的诗结出教化之实,白居易以为诗人必须杜绝“止于伤别”、“归于怨思”、“溺于山水”、“偏放田园”、“嘲风雪、弄花草”等等创作题材,自觉坚持“为时、为事”的创作方向,并且杜绝在诗的语言、韵律上刻意求工的创作作风,遵循一种和教化目的相适应的创作模式: 诗的题材必须统一,语言必须质直,音韵必须顺肆,主题必须显豁。“首句标其目,卒章显其志,诗三百之义也。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 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 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 其体顺而肆,可以播於乐章歌曲也。总而言之,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 (白居《新乐府序》)。 “诗者: 根情、苗言、华声、实义”是白居易从教化的实用功利角度对诗的形式和价值简单粗浅的认识,其实他只重视“实义”。当他用这个认识来看待截止李白、杜甫的历代歌诗时,《诗三百篇》之外的一切诗作,概在否定之列,足见这个认识的浅陋。白居易这个认识仅仅是他短短三年谏官任内诗歌追求的升华,是对新乐府诗形式、价值的概括,他创作的大量动人的“感伤诗”、“杂律诗”,他自己十分看重的“闲适诗”,并不合乎这个认识的规范。白居易这个认识,是向《毛诗序》诗学思想的复归、倒退,和白居易的创作实践、丰富多彩的唐代诗人创作实践都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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