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其种类
证据及其种类在我国,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有效条件:首先是客观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用。其次是关联性。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第三是合法性。证据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合法途径加以收集的客观事实。这三个条件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六种: ❶物证书证。物证是以外部的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❷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情向公、检、法三机关所作的陈述。 ❸被害人陈述,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自己遭受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等情况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叙述、检举和控告。 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被告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❺鉴定结论。 ❻勘验、检查笔录,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客观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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