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根据管辖对象的不同而设置的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院组织。与一般人民法院不同,专门人民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也不受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根据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1983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明确规定设立军事法院,删去了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水上运输法院。依据修正后的法院组织法,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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