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类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家所确立的有关财政、金融、外贸、工商、农、林、牧、副、渔等方面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 ❷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正常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本章规定的行为一般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某些行为如伪造国家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破坏集体生产等,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特别规定“情节严重”。 ❸犯罪主体,大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如偷税罪、抗税罪必须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亦可以成为走私、投机倒把、盗伐、滥伐林木、假冒商标等犯罪的主体。 ❹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营利或其他个人目的。本章的具体犯罪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车、船、邮、税、货票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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