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宥(一) 宽宥犯罪者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郑玄注:“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 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 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者,而以兵矢投射之。”《孔子家语·刑政》:“孔子曰:‘成狱于吏。吏以狱之成告于正; 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于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亦泛指赦罪。《全唐诗》二六四顾况《寄上兵部韩侍郎奉呈李户部卢刑部杜三侍郎》:“圣代逢三宥,营魂空九迁。” (二) 周法规定: 王、公家族之人犯法,宽恕三次后再施刑罚。《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宋苏轼《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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