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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最惠国待遇
释义

【最惠国待遇】

一国给予另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该国已经给予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由条约加以规定,其中关于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当今国际条约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有关国家在缔结贸易、关税及其他方面条约时互相给予的优惠待遇。最早出现在15世纪,目的是对付保护关税。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这种条约往往为发达国家单方面受惠,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太大,而不能享受条款所规定的待遇。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实行单方面的关税普遍优惠制(即普惠制)。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一国现在或将来在通商、航海、税收、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等地给予另一国,这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享有此种待遇的国家称为最惠国。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的根据。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为最惠国条款。根据有无附加条件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和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两种类型。最初只适用于关税待遇,其后应用范围日益广泛,现已适用于通商及航海方面各种主要问题,如航运、仓储、转口、移民、投资、营业权、居住权、各种特种所有权(专利权、商标及版权)等等,而其中仍以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为主。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可根据需要做出具体规定。边境贸易、关税同盟等特惠待遇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zuìhuìguó dàiyù

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常用制度。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也称“无歧视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为“最惠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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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的要点为:
❶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❷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地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❸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施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❹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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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