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性附加语
形容性附加语指修饰名词的附加语。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无论主语、宾语、或补足语,只要用的是实体词,都可以添加一种形容性的附加语”。“用作形容性附加语的,除形容词外,还可藉特别介词 ‘的’字的作用,将一些名、代等实体词 (以及一切语、句)都化成形容性,而作其他实体词之附加语。”例如:“许多强壮的工人,修造一座长的铁桥”“京汉铁路局的工人,修造黄河上的铁桥”,句中 “许多” “强壮” “一座” “长的” “铁” “京汉铁路局”“黄河上”都是形容性附加语。参见 “附加成分”。
形容性附加语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术语。 指从形状、 性质、 数量、 领属和时间、 地点等方面对充当主语、 宾语、 补足语的实体词, 作修饰或限制的词语。 相当于定语。 可分为四类: (a) 用形容词的。 如“遥远的地方”、 “这种茶花” 中的 “遥远”、 “这种”。(b) 用名词或代名词, 居于领位, 后有 “的” 字介绍的。 如 “中国的土地”、 “他们的能力” 中的 “中国”、“他们”。(c)用散动词或由散动词组成的形容性短语。如 “游行的队伍”、 “创造纪录的运动员” 中的 “游行”、 “创造纪录”。 (d)用形容性子句的。 如: “身体健康的重要性”、 “眼泪汪汪的小芹” 中的 “身分健康”、 “眼泪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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