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判笔录 |
释义 | 审判笔录审判笔录人民法院书记员在审判庭开庭时记载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又称“开庭笔录”、“庭审笔录”。分刑事和民事两种。其作用有三: 一是保存案件审判的原始材料,二是有助于制作判决书,三是可供审查案件时阅读。其结构包括概况、庭审情况、签署三部分。概况分行写明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职务、姓名,书记员姓名; 其中,开庭起止时间要记至时、分,开庭地点除写名称外,并应写明是第几次开庭。如系民事开庭笔录,还应写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身分概况。庭审情况是审判笔录的核心部分,记载开庭活动的全部情况,其记载顺序应与各项活动实地顺序一致。由于审判活动比较复杂,应当针对各项活动采用不同方法,注意详略,凡关键事项,如讯问、发问、被告人供述及重要表情,记录应完整、具体、如实。对公诉人发言中当庭揭发的犯罪事实、起诉书、公诉词中没有的须从详,在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公诉词则从略。对辩护人的发言,只记要点,而对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以及与起诉的事实有出入者应详记。对证人的证言亦应从详。对鉴定结论只记要点,而对鉴定人在法庭上的分析、说明应从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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