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旁听
审判旁听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时,允许群众旁听,这已形成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之前,法院应当将案件被告人的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布于众,为群众旁听审判提供条件;2.从宣布开庭开始的整个法庭审理过程都必须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实行审判旁听的意义在于:1.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发生执法者违法的现象;2.审判旁听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刑事案件的审判旁听也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效方法。在有旁听群众在场的法庭上,公开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会促使犯罪分子端正认罪态度,有利于今后的改造;3.审判旁听是开展法制教育的一种良好形式。旁听群众可以从具体案例中受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性。审判旁听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工作上的重要体现。审判旁听的对象是指成年的、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旁听人员应做到:1.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对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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