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特务案件。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这是符合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的。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从此以后,原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间谍、特务案件,便改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这对于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分子的破坏活动,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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