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内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写法 |
释义 | 国内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写法国内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写法我国的仲裁机关依照仲裁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叫国内仲裁案件裁决书。《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这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国内仲裁案件裁决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由仲裁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争议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构成。正文部分包括争议事实和理由、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的内容等。尾部,交待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期限和起诉法院。仲裁员署名,如系仲裁庭裁决应依次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署名,写明裁决书发出的时间,加盖仲裁机关印章,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1982)×××字第×××号 申诉方:××省××县烟麻茶公司(简称供方) 地址:××省××县城路西×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9岁,经理。 住址:××县城南街×号 被诉方:××市前进食品店(简称需方)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女,36岁,经理。 住址:××市××区××胡同××号 上列双方于1982年5月18日签订“湖北一级茉莉花茶”购销合同。数量10000斤,每斤价格6.5元,共计价合人民币65000元;双方按封存的样品质量交货和验收。供方于1982年6月15日将货发送到需方后,经需方验收发现与封存样品不符,包装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因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为此,供方于1982年7月21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依法由首席仲裁员赵××、仲裁员李××、王××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申诉方交付的茶叶与双方封存的样品质量不符。由于部分包装不符规格,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散包,损失茶叶360斤,主要责任在供方。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未达成协议,特裁决如下: 1.供方交付的茶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按茶叶实际质量计价,将原价每斤6.5元,降为每斤5.5元。 2.供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在运输中损失茶叶360斤,责任由供方承担。 3.需方按供方实际交付茶叶数量9640斤计算价款,合计人民币53020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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