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在地方的基层法律监督机关。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本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依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其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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